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第三章4.docx
15页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交易》第三章 4 主要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 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有关规定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状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展的,即通过基金治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22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章(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头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一般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公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提醒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治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治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商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纳“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治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根底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不得超过99999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展屡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由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登记在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托管在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所属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承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公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提醒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治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完毕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纳“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商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治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根底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展屡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展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展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别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考点)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根底上,增加了交易所出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基金的出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治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展,交易所采纳上网发行方式,基金治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治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出售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中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营业部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可通过基金治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受证券营业部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市场人民币一般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基金治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需根据份额进展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交易所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通过基金治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的,必需根据金额进展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全部托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展屡次认购,每笔认购量必需为1000或其整数倍且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单位基金募集期内,全部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取得(以及日后交易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投资者通过基金治理人或代销机构认购取得(以及日后申购取得)的上市开放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治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二)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治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治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行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治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商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治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纳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存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治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展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治理人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依据场内申购、赎回确实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展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治理人事先商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假如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治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治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行卖出。
(四)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章与封闭式基金根本一样,详细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头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为便利投资者查询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净值,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公布系统提醒基金治理人供应的上市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五)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治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治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2022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2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这两个标准性文件,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开展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业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ETF出售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ETF的基金治理人可以采纳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出售基金份额网上出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承受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二)投资者参加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方式 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加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展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按现行有关制度规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者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进展上海证券交易所ETF申购、赎回操作的投资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