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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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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详解 目录 1 概述 2 第一条 宗 旨 3 第二条 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4 第三条 增加资金 5 第四条 货 币 6 第五条 业务经营 7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 8 第七条 会员国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业务 9 第八条 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10 第九条 本协定修订办法 11 第十条 本协定的解释与仲裁 12 第十一条 最后条款概述中文名《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中文简称英文名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简称原文生效时间1960年9月24日中国签署时间修改历史1960年9月24日由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1981年3月2日补充修定了《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共11节本协议当前有效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该协定于1960年9月24日由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根据协定成立了“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开发协会协定》共11条,1981年3月2日补充修定了《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共11节。

      协定及附则对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宗旨为通过对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无息贷款,作为世界银行的补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协会的贷款期限为50年并免收利息每年只收0.75﹪的手续费根据协定,该协会的资金来源有三方面:一是会员国认缴股本;二是会员国与非会员国提供补助资金;三是世界银行从净收入中拨给部分资金理事会是国际开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执行董事会负责协会日常业务中国参加了《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本协定签字国政府,考虑到:  为了建设性的经济目的、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而进行的相互合作,有助于促进对维护和平和世界繁荣有利的国际关系;  速经济发展,以提高欠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不仅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增加国际公私资本的流通,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发其资源,为此同意如下:  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下列规定建立和经营业务:第一条 宗 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 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 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

        协会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准则第二条 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第一节 会员国资格  (a)协会的创始会员国应是目前列入附录A中的银行会员国,并在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节(c)款规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协会会员国资格者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可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协会为会员国  第二节 首次认股  (a)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国资格时,应按分配给他的数额认缴股金这种认股以下称为首次认股  (b)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载明于附录A中会员国名下,以美元表示,此项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  (c)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10% 部分,应按下列办法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其中50%在按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协会开业日期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 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12.5%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12.5%,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10%部分为止  (d)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其余 90%部分,如系列入附录A第一部分的会员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则可用认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

      创始会 员国首次认股的90%部分应依照以下安排,分5期逐年缴付:第一期在协会按照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日期开业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 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第二期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一期,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90%部分为止  (e)协会对任何会员国根据前述(d) 款或根据第四条第二节规定缴付或应缴的本国货币,在本协会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机构所发行的票据或类似的债券以代替该会员 国货币的任何部分此种债券不得转让、不计利息、并按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机构存入协会的帐户内  (f)为了执行本协定,协会将下列货币视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协会确定可以充分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或  (i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可在协会满意的条件下,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  (g)除协会另外同意,附录A第一部分的每个会员国,对其按本节(d)款作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缴付的货币,应保持其在缴付时同样的可兑换性  (h)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其首次认股的条件、金额以及相应的缴款办法,由协会按本条第一节(b)款规定确定。

        第三节 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协会的会员,而对协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 增加资金  第一节 追加认股  (a)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 的完成情况,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及在其后大约每隔5年,应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股额但是虽有以上规定,协会 仍可在任何时候批准普遍地或个别地增加认股唯个别增加认股,只有在有关会员国申请时才予考虑按本节规定所作的认股以下简称为追加认股  (b)按下列(c)款规定,当追加认股获得批准时,批准认股的金额,以及有关认股的规定和条件,应由协会确定  (c)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员国在协会合理确定的条件下,有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d)本节一切规定,需经总投票权2/3多数通过  第二节 会员国以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提供补充资金  (a)协会在符合本协定规定所达成的协 议条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个会员国以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作为其应付的首次认股或追加认股以外增加的补充资金,但是,除非协会确知其货币所涉及的会员 国同意使用其货币作为补充资金,并同意其使用的条件,否则,协会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安排。

      接受任何这类资金的安排,可包括有关资金收益的处理规定,以及提供 资金的会员国停止其会籍或在本协会永远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处理该项资金的规定  (b)协会应授予贡献资金的会员国一张“特别发展证书”,载明所贡献的资金的金额和货币类别,以及有关此项资金安排的条件特别发展证书”不带有任何选举权,并且只能转让给协会  (c)本节所述各点不应排除协会按协议的条件接受会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的资金第四条 货 币  第一节 货币的使用  (a)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任何会员国 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属按第二条第二节(d)款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90%部分而为协会所接受;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 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需的协会行政费用;并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 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务此外,当有关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按该会员国与协会间的协议认定,已达到可靠程度时, 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b)协会接受的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而缴付的货币,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受批准该认股时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c)作为认股以外由协会接受的补充资金,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以接受此项货币时的安排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d)协会接受的所有其他货币,协会均可自由使用或兑换,不受其货币被使用或兑换的会员国的任何限制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协会与协会提供资金的项目所在地会员国进行任何安排,限制协会使用与该项资助有关,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收到的该会员国的货币  (e)协会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由附录A第一部分所列会员国按第二条第二节(d)款规定所缴付的部分股金,在合理的分段间隔时间内,协会应大致按比例地加以运用但是,以黄金或认股会员国以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缴付的那部分认股款,可更加迅速地加以运用  第二节 维持所持有货币的价值  (a)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降 低,或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货币的外汇价值在其国境内已大为贬值时,则该会员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协会增缴一笔本国货币,以便保持该会员国在认股时按第二 条第二节(d)款规定应缴付给协会的该国货币以及按本款规定所提供的货币数量的足够价值,不论所持有的这种货币是否是按第二条第二节(e)款规定以票据的 形式为协会所接受。

      但上述规定只限适用于该项货币还从未被支付过或兑换成另一会员国货币的那一部分  (b)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值,或者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的外汇价值在该国境内已升高至可观程度时,协会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该会员国一笔该国货币,其数额等于本节(a)款规定所适用的这种货币额增长的价值  (c)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所有会员国货币票面价值作普遍按比例调整时,协会得放弃上述规定  (d)按本节(a)款规定,为维持任何一种货币价值而加缴的金额,其可兑换和使用程度应与该项货币一样第五条 业务经营  第一节 资金的运用和提供资金的条件  (a)协会应提供资金以促进在协会会员国范围内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b)协会提供的资金,应用于协会根据有关地区需要情况,认为符合应予优先发展之目的并且,除非有特殊情况,应用于具体项目  (c)如果协会认为,受款人可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该项资金,或者可以由世界银行贷款方式提供时,协会即不应提供资助  (d)除非经一合格的委员会,对贷款申 请的优点仔细审核,提出推荐外,协会不应提供资助每一合格的委员会,均应由协会指定,其中包括代表审议中项目所在地(一或几个)会员国的(一或几个)理 事提名的人员一人,以及协会的技术人员一或数人。

      要求委员会包括理事提名的人员这一点不适用于向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金的情况  (e)如果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国反对此项资助,则协会不应对该项目提供资金,但如系对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助则协会没有必要弄清是否有个别会员国反对贷款  (f)协会不得提出条件,限定贷款应在某一或某些特定会员国国境内使用但上述规定不排除协会按本协定的条款规定,而对资金使用所加的任何限制,包括根据协会与提供资金者之间商定的对补充资金所加的限制  (g)协会应规定办法使任何贷款只用于提供贷款所定的目的,并应充分注意节约、效率和竞争性的国际贸易,而不得涉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经济的影响或考虑  (h)任何贷款业务所提供的资金,只有在支付因资助项目而确实发生的有关费用时,始得向受款人提供  第二节 资助的方式和条件  (a)协会资助应采取贷款方式但协会也可提供其他资助其方式有二:  (i)从第三条第一节规定认缴的资金,及由该款衍生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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