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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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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第二章 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概述一 工业产权的概念和范围工业产权源于法语,依照1883年《巴黎公约 》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 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 名称、产地标识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 争二、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巴黎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商标专利独立性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要求巴黎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 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 享受的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各 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1)国民待遇的主体有权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人包括公约缔约 国的国民和在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者 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国民一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谓“住所”,对于法人来说可以认为 是法人实际上的总部所在地,但对于自然 人来说,虽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自然 人只能获得官方认可才能获得住所,但公 约对住所的解释是不要求有严格法律意义 的住所,因此它的含义实际上与伯尔尼公 约中的惯常居所相当。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①获得各种工业产权的权利②这些权利的范围和期限③对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④国家法律为保护这些权利所采用的各种制裁 手段当然,上述待遇的享受以遵守缔约国对权力的 获得、承认和执法所规定的一切条件和手续为前提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巴黎公约》允许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 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 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 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在实践中,最普通的要求是:外国申请人必 须委派当地国家的一名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指定 送达文件的地址,以利于程序的进行此外,在 管辖权方面,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院控告其他国家的国民等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优先权期间届满前, 在巴黎联盟的任何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 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 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 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销售或商标的使 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 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力1)优先权原则适用的范围《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是对一 切工业产权均适用,只适用于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此规定表明,公约没有把服务标记的 注册作为对成员国国内法的硬性要求。

      2)优先权原则申请人范围及申请的前提条件 申请人范围: 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 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 或其权力的合法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巴黎公约》 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案例:1990年10月10日,日本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 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银催 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 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向 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要求优 先权的书面声明同年8月22日,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以“乙烯 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银催化剂”的专利向中国专 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由于日本和中国同为巴黎公约的成员 国,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有关优先权原则的 规定,中国专利局最终将该项发明专利权 授予日本公司3)申请优先权的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 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期限 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 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内4)申请优先权的手续任何人希望利用以前提出的一项申请的 优先权的,必须提出声明,说明提出该申 请的日期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5)在后申请在后申请一般是要求享受一项优先权, 但也可以要求享受多项优先权或部分优先 权所谓多项优先权,是指在后申请中的发 明含有几个权力要求,这几个权力要求分 别以不同的在先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为依据 ,要求各该申请的优先权,只要符合发明 的单一性条件,是允许的对于这种情形 ,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 日起算作为多项优先权根据的多个在先 申请也可以是在不同国家提出的所谓部分优先权,是指在后申请中加入 了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经过改进的技术内 容,这些增加的新内容并不妨碍对在先申请 中已有记载的内容要求享受优先权这样, 在后申请中,其权力要求的内容在在先申请 的全文中已有明确记载的,应享有优先权; 其余权力要求的内容在在先申请中没有明确 记载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所以这是部分 优先权3.临时性保护原则《巴黎公约》第11条规定,缔约国应对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 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 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与 临时保护案例:1998年3月1日至3月10日,在中国政府举办的 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德国某汽车制造公司展 出了其新研制出的一种新型汽车发动机。

      博览会 结束后,该公司与1998年6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就 该项汽车发动机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12月4日 ,当起就该项专利像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申请时 ,却因优先权日期的问题与日本特许厅发生分歧 德国公司认为优先权日为1998年3月1日,而日 本特许厅则认为优先权日为1998年6月9日德国公司援引《巴黎公约》第11条认为该公 司提出的优先权日,应是展品的公开展出之日最终,日本特许厅认同了德国公司的观点4.商标、专利独立性原则专利的独立性,意指成员国国民向 各成员国申请专利权与其在其他国家,无 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而取 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上述规定应从 不受限制的意义来理解,特别是指在优先 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权的无 效原因、被撤销原因以及有效期限等方面 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商标的独立性和专利的独立性类似,意 指关于外国人的商标申请和注册,应由个 成员国的法律作出规定二)TRIPS对工业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提供 给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其 他成员之国民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工业知识产权保 护方面也存在着如下三个方面的例外:1.如果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是 基于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基于一般性质的 法律强制措施作出的,并不限于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那么它们就不适用于最惠国待 遇原则。

      2.基于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前 已生效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中产生的 ,只要该国际协定已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理事会,并且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武断的或 不公正的歧视性待遇也不适用最惠国待遇,例如 ,WTO的两个成员同时又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公 约的成员国那么它们将为对方的植物新品种依据 品种公约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对于 其他虽是WTO成员但非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成员 国的植物新品种则仅仅依据WTO提供国内水平的 保护,这显然也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但作为例 外是允许的3. TRIPS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有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定之中有关获 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例如,如果一个成员 是《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 斯条约》的缔约国,它的国民在该条约另一个缔 约国申请微生物发明专利时,可以无需将为生物 样品提交该缔约国的保藏单位收藏,而只要提交 “国际保藏单位”收藏就可以了但是没有加入佩 斯条约的成员的国民,不能要求享受这种程序上 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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