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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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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43条勾画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轮廓,细致内容散见于《证据规定》《行诉解释》之中,其结构尚未体系化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规范主义层面来看,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包括证据适用准入规则、证据调查规则、证据审核规则、证据认定规则以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和规范性为纲,可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Key]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完善[]D915.4 []A []1671-8372(2019)02-0077-05Abstract:Article 43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outlines the applicable rules of evidence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the details can be found in Evidence Regulation and Action Interpretation and its structure has not been systematized. Compared with criminal and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vidence has its own particula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rnalism, the evidence application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clude the evidence application access rules, the evidence investigation rules, the evidence examination rules and the evidence confirmation rules.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vidence, the application rul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vidence in China can be improved in form and content.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application rules of evidence; perfection为了增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的公正性和说服力,我国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时新增了第43条作为证据适用规则条款。

      按照权威部门的解读,该条规定的证据适用规则包括证据出示和质证、证据审查核实以及非法证据排除三个方面的内容[1]不过,学界不应满足于这样简易读本式的对法条的简化和归纳,而应对第43条进行理论升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准确适用和完善提供智识支撑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只是通过截取和剪裁证据适用规则的若干点线,勾画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简略轮廓,其尚需细化和体系化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完善不能机械照搬刑事、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应有自身的规范性以规范性反思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一、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特殊性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都要遵循证据适用的普遍规律,不过,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与前两者相比,又明显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要尊重行政证据适用规则尽管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在范围、目的、适用主体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别[2],但由于《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大部分行政诉讼证据就是行政证据实际上,行政诉讼证据适用主要是对行政证据的二次适用,同时,这种二次适用应当尊重行政证据适用规则原因有二:其一,现实中行政机关运用证据作出行政行为时,往往就是参照甚至根据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

      这是因为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没有完备的行政证据制度,“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3]其二,行政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而行政诉讼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只要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证据适用规则来适用证据,就是合法的证据适用行为第二,更重视对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的适用与刑事、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更强调职权探知主义行政诉讼职权探知主义的特点是,“法院对行政诉讼系争事实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陈述的限制”[4]41因此,行政诉讼中法院调取证据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德国学者认为,行政判决正确且代表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法院要全面进行事实调查,以保证判决的客观性[5]我国台湾地区所谓“行政诉讼法”第133条规定:“行政法院于撤销诉讼,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于其他诉讼,为维护公益者,亦同第125条第1项更强势要求:“行政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关系,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6]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适用,法理及法律上都有若干特别要求第三,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制约行政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2014年《行政诉讼法》强化了这个目的,其第1条将原法第1条中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修订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017年《行政诉讼法》在第25条增加了第4款,构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凸显了行政诉讼对行政权监督和制约的目的,因为理论上属于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仅为监督行政”[7]为了实现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行政诉讼法》构造了一系列措施、程序和制度,其中包括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譬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提供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适用规则,都与刑事、民事诉讼中相应的规则有所区别,主要就是為了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第四,证明主体和对象的特殊导致证据适用具有特殊性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法律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8]虽曰事实,实际上包括狭义事实(事情的真实情况)、法则(法律、法规、习惯)和专门知识领域的经验法则[9]《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可见,行政案件的证明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另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由被告举证加以证明,这与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运用证据对证明对象加以证明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被告提供证据并以之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法院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尊重被告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理由(行政裁量权)。

      二、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规范体系所谓行政诉讼证据适用,是指在法庭上对当事人提交的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调查、审核和认定根据这一界定,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分为证据调查规则、证据审核规则、证据认定规则另外,还应包括证据能否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的资格条件规则(即证据适用准入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其一,证据适用准入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证据的可采性”在我国是一个使用得相当混乱的用语,常见的误读是将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能力视为同一个概念[10]实际上,证据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概念,它与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证据能力概念有着较大的区别证据可采性规则主要“发挥着把守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的‘入口的作用”[11],而证据能力通常是指证据具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如果当事人申请对某个证据进行调查,但是根据某个证据规则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则该证据就不具有可采性另外,尽管我们常常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具有可采性”,但实际上证据的可采性“无关乎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明的或者逻辑的关系”[12],因为完全存在如下可能性,即“某项证据显然具有相关性,但是根据某些法律规则而不可采”[13]20证据可采性规则关涉的问题实质是:究竟有没有某个证据规则明确了某个证据具有抑或没有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的资格。

      其二,证据调查规则:以质证规则为主证據调查的根本方式是质证,实际上,证据调查规则往往就具体化为证据质证规则,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都应当在法庭上以互相质证的方式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展开调查的规则其价值在于,有利于案件审判者实现对案件事实的探知,同时也平衡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14],尤其在实现审判者对案件事实的探知方面价值巨大具体而言,对于实物证据,证据质证使案件审判者的直接感觉能够融入证据里面,成为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的组成部分另外,这种直接感觉还能够为证据审查“提供一个有用的查核清单”[13]52-53对于言词证据,譬如证人证言,如果没有证人的当庭作证和诉讼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如果案件审判者没有机会在现场察言观色,即使审判者审阅了最为详细的书面证言,其“也常常未能全面表达证言的某些最重要的因素……它不能展示证人的面貌和举止:他的犹豫、他的迟疑、他的语调变化、他的细心或者焦灼、他的平静或者沉着……”[13]53而这些信息对于审判者的判断都极为重要其三,证据审核规则:以心证规则为主证据审核与证据调查不是证据适用的两个阶段,只不过是从不同视角对证据适用的审视,证据调查的过程也是对证据审核的过程。

      证据调查强调要以质证的形式,证据审核强调在当事人质证时,审判者如何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形成内心确信证据审核的基本要求是:按照法定程序,做到全面、客观通常的路径是:以证据心证主义为理念指引,构建证据心证主义的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保障心证既是自由的,又是合理的具体做法有:一方面,建立若干“自由心证的约束机制,如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法定证明力规则①、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官的资质和身份保障等”;另一方面,“建立对法官自由心证内容的外部审查和救济机制,主要是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和上诉制度”[15]其四,证据认定规则:划分认定次序和标准为宜证据认定是对证据之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证据认定既是证据审核的过程,也是证据审核的结果,同时,证据认定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程序和规则一方面,理想的证据认定规则会确立对证据的认定次序所谓证据认定次序,不是指对各类法定证据划分了认定次序(当然,实定法会规定对各类证据的认定次序,这也是完全必要的),而是指为了提高证据认定效用,按照证据法理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次序的划分证据能力认定在先,对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再认定其证明力另一方面,理想的证据认定规则会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定不同的标准和规则。

      对于证据能力的认定,通常采取法定标准,即“采取法定证明为主的模式,规范证据的采纳和采信”[16]其认定规则往往是由各类排除规则构成的,譬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而对于证明力的认定,通常采取个案衡量标准,规则亦为证据心证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证明力认定不等于证据相关性认定,但个案中“证据的证明力会受到据以确立证据的相关性归纳的形式的影响归纳越是大胆,证据的证明力可能就越大,但是大胆归纳的麻烦是,与小心谨慎的归纳相比,它们更不可能是真的”[13]19三、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的反思行政诉讼证据适用规则内容丰富,且相较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而言又具有特殊性我国目前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行政诉讼法》《行诉解释》和《证据规定》之中,存在重复甚至不一致的内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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