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工程采购契约.doc
33页1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契約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契約89年02月21日高市府工公字第5459號函頒 90年08月30日高市府工公字第34578號函頒 91年05月24日高市府工公字第0910023984號訂定函頒 92年05月29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20029307號函頒修正 93年04月26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30023307號函頒修正 94年03月16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40012789號函頒修正 97年05月09日高市府工工字第0970023565號函頒修正 97 年 05 月 29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0970025044 號函頒修正 98 年 01 月 14 日高市府工工字第 0980002839 號函頒修正本工程契約經 雙方同意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締結本契約,共同遵守如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履約標的(一)工程名稱:高雄市立明義國民中學學生活動中心雜項工程 (二)工程範圍:履約範圍詳契約圖說及施工規範 (三)履約地點:高雄市小港區明義街 2 號第二條 契約文件(一)契約得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 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 電報及電子信件第三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甲方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二)本契約文件間如有牴觸者,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下:1.契約條款2.契約附加條款及決標文件 (不含施工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 )3.設計圖(大比例詳圖優先於小比例圖樣 )4.施工補充說明書5.施工規範三)前款各類文件之修正案經甲方審定優先於各該類原訂文件,同類高雄市立明義國民中學高雄市立明義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2修正案經甲方審定者以最後修正者為優先四)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五)圖說,指甲方依契約提供乙方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廠商提出經甲方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第四條 契約文字與度量衡(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四)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第五條 簽約生效及一般約定(一)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二)未經對造的同意,雙方均不得轉讓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的權益。
但合法之繼承不在此限三)本契約如有未載明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本契約凡未載明於文件內之任何陳述或承諾,除甲方依其職權另有指示外,乙方均不受其約束,亦不須負責,本契約之任何變更,均須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五)乙方不得將本工程轉包乙方依政府規定如需將工程之一部分3分包時,應將分包的工作項目及分包廠商,先送請甲方審查,工程雖經分包,仍應由乙方負其全責第二章 契約價金相關規定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本工程之契約總價計新臺幣 元整,詳如契約詳細價目表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之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二)本工程契約總價包括依法令規定應予繳納之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乙方及其人員應辦理之強制性保險費用等三)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第七條 工程結算方式 註□請選項擇一辦理 □契約總價結算者(一)契約已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乙方應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10% 以上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甲乙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後, 其逾10% 之部分,以契約變更辦理增減數量及價金未達10% 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三)契約變更增減項目或數量時,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總 價之比例增減之□實作數量結算者(一)依實作數量結算者,應以契約所列之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二)實作數量結算之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或複價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甲、乙任一方 均得洽對方確認後更正之■部分工程項目依實作數量結算,其餘部分則依總價結算者(一)依契約價金總價結算之部分,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乙方均應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二)實作數量辦理之契約詳細價目表,其單價或複價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甲、乙任一方 均得洽對方確認後更正之三)依總價結算之部分,其 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數量增減達 10% 以上時,得由一方提出,並經甲乙雙方會同相關單位核算後,其逾 10% 之部分,以契約變更辦理增減數量及價金。
未達 10% 者,4契約價金不予增減四)契約變更增減項目或數量時,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總 價比例增減之第八條 預付款規定 註□請選項擇一辦理■本工程無預付款□本工程之預付款作業(一)本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不得超過 20%;未填者以 0 計)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 20% 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二)預付款之作業方式,依高雄市政府訂頒之「高雄市政府執行公共工程預付款規定 」辦理第九條 估驗款給付 註□請選項擇一辦理(一)契約自開工日起(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每月估驗1 次)□每 日申請估驗計價1 次□每半月申請估驗計價1 次(含每月第15 日及該月月底各1 次)□每月月底申請估驗計價1 次■其他 工期進度50%申請估驗計價 (例如採完工後1 次給付)1.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表,經甲方核符簽認後,依規定付款,但工程完工時得立即申請估驗不受( )日之限制3.估驗以施設已完成者為限,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並於該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辦妥結算,且由乙方繳納工程保固金後,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4.經甲乙雙方確定之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甲方得依實際施工情形,於完成變更設計之總價預估明細表的 80%範圍內,覈實給付部分估驗款5.路(園)燈工程於第1 次估驗時,乙方須檢具向電力公司申請用電之證明文件後始得付款6.植物植栽工程部份,估驗計價應於正式驗收合格後一併計價付款二)竣工後估驗 註【 】機關招標時得選填適用數值據以 辦理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 乙方得提出末期估驗 明細表,以確定本工程結算數量及末期估驗款金額 甲方至遲應於【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 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日內付款三)乙方支領工程款所用之印 章印文應與簽訂本契約所用之印 章印文相符;其請領工程款之權利,不得轉讓或委託他人行使 但依本契約規定應辦理之扣款、扣 罰或應辦理之損害賠償者,不在此限四)乙方估驗計價應檢附經甲方建議或核定之土資場之遠端監控輸5出影像紀錄光碟片及___等資料(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屬土方交換、工區土方平衡或乙方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五)其他事項,依本工程補充之規定辦理6第十條 不給付估驗款之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 估驗款之全部或一部或折減估驗款至下列原因消除為止。
但估驗手續仍應依規定辦理:(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10%】以上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實施趕工計畫,造成甲方費用之增加,該費用由乙方負擔二)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延不辦理或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甲方通知仍延不履行者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五)乙方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六)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之情形者第十一條 物價指數調整 註□請選項擇一辦理本工程於工程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雙方同意依下列規定申請適用物價指數調整;其計算方式應依所附「高雄市政府營繕工程按物價指數波動調整工程費計價說明 」辦理之一)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或相關(各類)指數就漲跌幅超過之部分,依規定辦理調整工程款二)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三 )工程款按物價指數之波動調整時,應依下列選項擇一方式辦理。
註□未約定選用方式者,採依總指數漲跌幅辦理之;指數漲跌幅如未填列者以 2.5%2.5%認定之)□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中分類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7□依特定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辦理物價調整□其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 之估驗 (本條文請機關斟酌 選用辦理)工程材料之半成品或進場材料有估驗計價規定者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審查合格者,得按該設備價款辦理估驗一)機電設備或器材安裝完成,經甲方檢驗合格者,其完成之工程價值得按該設備價款 之( %)(未填者以0%計)計算並給付二)機電設備或器材安裝完成,經甲方監督試俥作成試俥紀錄並(三)因甲方原因致工程開工後依核定施工計畫進場之設備或器材無法安裝者,經甲方審查合格後,按工程契約所列材料費(不含安裝及運搬費等)( %)(未填者以 0%計)給付。
承包商應負責保管、儲存及維護該項機電設備或器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由甲方認可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信託投資公司出具上述材料費等額(不打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