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条例.doc
14页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条例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条例 (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口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第二章第二章 学生的学生的权权利与利与义务义务第三条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学籍管理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第九条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 4 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 6 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 3 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 5 年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 2 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1 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所在学院备案。
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汉口学院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 1 天由员批准,请假 3(含双休日)天内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 3(含双休日)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员及时在学生信息网中予以公布,班级学习委员应及时通告任课教师第四节 学籍异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经相关学院同意,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教务部门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出与转进,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一年级或二年级上学期结束前,向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并参加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考试经审批且考试合格者,可于新学期开学前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过处分;(二)音乐、美术类录取的学生跨类转专业;(三)文科与理科类转专业(以招生录取时的文理为主);(四)本科三年级(含)及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含)及以上的;(五)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的;(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七)应作退学处理的;(八)因成绩低劣要求转专业的;(九)无正当理由者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核查;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专学科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求其家长或委托人的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办理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经考核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考核不合格者,或一年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律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均由教务部门核准,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由教务部门核准,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颁发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门核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且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当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并在学校相关信息网上公布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与成考核与成绩记载绩记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坚持强化学习过程,注重平时作业,加强实验操作,重视期末考试的原则学生总成绩计算方法:理论课程总成绩(100%)=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实践课程总成绩(100%)=平时成绩(50%)+期末考试成绩(50%)理论课程平时成绩:每次作业分,提问、回答、讨论分,期中考试成绩分、考勤分(3 分)实验课程平时成绩:每次实验分,期中操作考试分、考勤分(5 分)平时成绩=∑每次分/∑次数要求各门课程每次课都要布置作业,每学期批改作业记载不得少于 10 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否则,按照学校有关学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免修、提前毕业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劳动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五章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校园秩序与课课外活外活动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