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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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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汇编一、 税收政策优惠(一)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快速折旧5、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6、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 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发 {1991}12 号 1991 年 3月 6 日)7、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2、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 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1—5条政策来自国发{2000}18 号)(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三条)2、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 12%,第六年至第八年按 15%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只允 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先进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说得税率低于 10%的,按 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5、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从事 生 产 、经 营 的 机 构 、场 所 发 生 年 度 亏 损 ,可 以 用 下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下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所 得 不 足 弥补 的 ,可 以 逐 年 延 续 弥 补 ,但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8、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 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 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国税发{1999}173)10、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 号)11、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 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项目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原则上比国家有关规定缩12、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附加税和城建税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1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2 号)14、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有余额的,在按照其所适用的税率缴纳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软件企业、集成 电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一)软件企业1、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 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 软件自营出口权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 号文件规定的《外调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 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4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5、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6、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 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资本金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 号)执行。

      7、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8、凡需通过 GB/T19000—ISO9000 系列质 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 认证的软件出口企 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 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 号)执行9、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大体 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按商品代码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chinatax 出口退税窗口10、河南省软件企业出口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下政策:出口奖励 对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包括软件产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 0.02 元和 0.04 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产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给予 0.04 元和 0.08 元人民币的奖励。

      运费补助 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每出口一美元补助 0.1 元人民币二)集成电路企业 1、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 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 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 单项进 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 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6、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 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chinatax ,出口退税窗口.7、对列入科技部、外 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产品出楼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 号)(三)外商投资企业1、对已设立的鼓励 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 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 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 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欠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9 〕37 号) 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署税[1999]791 号第一条)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资 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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