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犯罪组成理论发展探略——以刑法思想演变为轨迹.docx
12页西方犯罪组成理论发展探略——以刑法思想演变为轨迹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戍违法有责类型说gl的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犯罪组成理论最早出现在13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为犯罪组成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后期古典学派时期,犯罪组成理论正式形成在刑法理论传到日本后,犯罪组成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创建了违法有责类型说伴随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两大学派开始相互吸收对方理论的优点,犯罪组成理论变得愈加完善犯罪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理论,和刑法之中很多理论问题相关尤其是当代西方刑法体系中,将犯罪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一个主要方面有关犯罪组成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德国的布伦斯和哈尔曾经做过专门研究哈尔认为,犯罪组成的概念最早能够追溯到13世纪,当初的历史文件中就出现过Consrarededelicto(即犯罪确实证)的概念,这是中世纪意大利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概念,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的犯罪组成以后,从Consrarededelicto一词又引申为corpusdelicti(犯罪事实),这个概念以后传到德国,在德国的一般法时期得到了普遍适用不过,早期的概念全部是在诉讼法中利用的1796年,德国刑法学者克拉因首先把corpusdelicti译成德语Tatbestand,即犯罪组成。
在克拉因那里,Tatbestand依然是诉讼法意义的概念直到斯求贝尔和费尔巴哈以后,它才变成带有实体法意义的概念}”但斯求贝尔是19世纪早期的主观主义者、特殊预防主义者,她认为犯罪结果不属于Tatbestand之内,而费尔巴哈从通常预防主义、客观主义的立场出发,主张犯罪结果也属于组成要件所以,直到费尔巴哈,组成要件才明确地被看成实体刑法上的概念来使用当代的犯罪组成理论是在20世纪早期开始建立的,它的创始人和奠基者是德国的贝林格一犯罪组成理论的理论渊源(一)罪刑法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为刑事古典学派所提倡,是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反对封建刑事司法中罪刑擅断的一面旗帜,一直被西方刑法理论认为是刑法的最基础标准,也是支持当代刑法理论的关键思想之一罪刑法定主义是is世纪以后所称法制国法制精神的集中表现,是支配近代资产阶级刑法法制的基础理论”‘2{罪刑法定主义最早由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提倡,由贝卡利亚、费尔巴哈加以论述,进行系统化和定性化,成为古典学派反对封建刑法的有力武器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罪和刑的认定掌握在封建君主和官员手中,但这些手中掌握着犯罪和刑法的认定权的人并不是社会上最出众的人物,她们认定的基础也并不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是她们的主观臆断,这也成为封建刑法种种弊端的根源。
犯罪组成要件要求刑事法律对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明文加以要求,而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只能对刑法明文要求的犯罪处以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是犯罪组成理论的基础,罪刑法定的标准贯穿于犯罪组成理论之中犯罪组成理论本身也是在罪刑法定主义思想的影响、规范之下发展起来的二)规范法学思想规范法学的创始人是德国的宾丁,宾丁在其理论中将刑法法规和刑法规范区分开来,她认为刑法法规只是要求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其本身并没有向大家宣示什么是行为规范,只有刑法规范才是使大家明确何种行为是犯罪的规范刑法规范不是直接由法规组成,而是由大家依据刑法法规所要求的来推出规范的内容刑事法规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者要求的详细的法律效果,是国家刑罚权存在的依据规范法学思想对早期的犯罪组成理论的提倡者贝林格、有符合刑法法规有关犯罪组成的要求,才能组成犯罪规范法学思想不但为犯罪组成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而且也为犯罪组成奠定了理论基础二犯罪组成理论的发展沿革(一)后期古典学派的犯罪组成理论古典学派创建了犯罪组成理论,不过,伴随时间的发展,刑法理论也有了很大发展,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相比较古典学派,被称为新派)前后出现,在刑法的部分基础问题_L有了不一样于占典学派的新的主张,古典学派的部分1本理论被动摇了。
刑事新派主张,“应受处罚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主张依据主体的社会危险状态或反社会性来定罪,重视犯罪的主观要素,认为行为只含有征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意义新派通常赞成不定时刑,并主张保安处分,认为保安处分和刑事处分的使命全部是教育、改进行为人新派的理论,完全动摇了犯罪组成理论及其理论基础—罪刑法定主义,使得古典学派的基础被有力地冲击了为了挽回这种局而,部分坚持古典学派看法的学者对古典学派的部分思想进行了修正、完善,以对抗新兴的新派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一「,后期古典学派出现了,当代的犯罪组成理论为后期古典学派所主张当代的犯罪组成理论的正式形成时间是在20世纪早期犯罪组成理论的创始人是德国的贝林格,以后经过一了麦耶、麦兹格等人的发展,逐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1)贝林格的犯罪组成理论在贝林格之前,犯罪被定义为“被科处刑罚的违法、有责的行为”,贝林格批判了这一犯罪概念,明确将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她认为,“组成要件应该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舍此便没有犯罪非类型化的行为不含有犯罪的特征”行为特征的类型化及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的概念性要素,没有这种类型化便不存在犯罪的特征”。
‘,’贝林格是后期一占典学派的代表人物,理论自然和古典学派保持一致她的思想建立在客观主义的基础之上,她认为,符合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必需是客观的行为,能为大家所感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除此之外,还要符合一定的违法、有责的条件,才能成立犯罪即使组成要件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要件的一部分,但它却是判定犯罪存在是否的最初应予注意的中心要素贝林格还对组成要件的要素进行了叙述,认为组成要件的要素是完全客观的、中立的、不掺杂一点主观原因的要件,在她看来,组成要件只是依据规范被确定违法的行为中,限定应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要件表示而已,其本身只是一定事实的记述,并不表露主观意思贝林格的上述理论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比如,她认为犯罪组成是犯罪类型,就必需描述出此犯罪区分于彼犯罪的特殊之处,所以,不可能不牵涉到犯罪的主观特征,这就和她有关犯罪组成要素的客观中性的描述相矛盾所以,在后期,贝林格针对自己的理论提出了修正她放弃了将组成要件要素看成是纯粹的客观要素的了解,认为组成要件中也能够包含心理性的种类要素而且,她将自己历来全部作为同一概念的“组成要件”和“犯罪类型”进行了区分,认为犯罪类型是表明刑法各本条中所要求的一定的类型化的行为及其未遂犯、共犯等现象形态的观念,而组成要件则是从各本条的犯罪类型的观念中抽象出来的,对犯罪各本条中所要求的犯罪类型进行规制,二者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在贝林格看来,行为是否组成犯罪,必需经过对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的认定才能成立犯罪犯罪论的体系被建立起来了,即“组成要件—违法—责任”体系,这种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普遍认可不过,在贝林格的看法中,这三个条件是平行的、互不相连的,中间没有联络2)麦耶的犯罪组成理论麦耶是后期古典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她对贝林格的犯罪组成理论进行了修正她基础同意贝林格的看法,但深入提出,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分别作为犯罪成立的第一、第二要件,二者是并列的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的关系是,行为符合组成要件就能够推定行为也是违法的,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认识依据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恰如烟和火的关系在没有火的地方就不会冒出烟来,有烟,通常就能够认为有火所以,能够说,符合组成要件的事实通常全部带有违法性不过,也存在部分稀有的情形,即使役有火也可能冒出烟来,存在即使符合组成要件也不违法的例外事态,这就是所谓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形”m违法性是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识依据,行为符合违法性就能够推断为违法,只有在特定场所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时才会有例外麦耶认为,在组成要件中有规范性原因,她把组成要件要素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组成要件要素,即纯客观的要素,二是含有评价原因的不纯正组成要件要素。
麦耶把评价性的规范要素称为“违法性的纯正要素”,指出对这些要素的评价标准上不属于组成要件层次中的东西,因为刑法条文已将它们作为“行为情况”考虑在内,因此只有在组成要件概念领域才能把她们表示出来,而和违法性概念区分开来麦耶对于组成要件中规范性原因的看法,形成了对贝林格有关组成学体系中性无色的理论的冲击,也对贝林格的理论进行了修正3)麦兹格的犯罪组成理论在20世纪20年代,在批判贝林格的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之上,形成了新组成要件理论,其代表人物是麦兹格她同麦耶一样,认为刑法中的组成要件含有明确何种行为是犯罪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功效不过,麦耶认为,行为的命令及严禁是由实定法以前的文化规范所要求的,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作为违反文化规范的违法性的征表而麦兹格的看法则和此相反,认为命令、严禁是由刑罚法规所要求的,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依据,组成要件和违法行使结合在一起的,组成要件的实现“就意味着刑法所判处的‘不法’”在麦兹格这里,违法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组成要件则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刑罚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和威胁,以法的形式要求下来的东西,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不是两个独立的成立犯罪的条件,而是亲密结合在一起的,称之为“组成要件的违法”,组成要件只是在和违法阻却事由的关系上含有独立的意义,而在和违法性的关系上则几乎丧失其独立性。
麦兹格认为,“犯罪是组成要件的违法的、应归责的、刑法明文要求处罚的行为”所以,犯罪论体系就由贝林格和麦耶主张的“组成要件—违法—责任”体系变成了“行为—违法(组成要件的违法)—责任”的体系麦兹格认为组成要件的要素中存在主观要素,她反对贝林格所提出的组成要件仅限于记述的、客观的要素,和价值上中性无色的看法,她继承了麦耶提出的主观要素的理论,同时又进行了拓展,她的理论以后得到了贝林格的认可她认为,一些作为违法性评价对象的主观原因,也属于组成要件的内容,即属于组成要件的主观违法原因详细而言,目标犯、倾向犯、表现犯等犯罪的组成要件中就存在主观的违法原因 (二)日本旧派的刑法理论iy世纪下半期,日本大力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理念的形势下,在西方国家展开剧烈争论的刑事旧派、新派的理论,也被借鉴、移植到了日本本土,并以日本的本国文化为土壤,开始生根发芽所以,日本的刑法学界也展开了类似西方的学派之争其中,新派的代表人物关键有牧野英一、宫本英修、木村龟二等,尤其是牧野英一,师从德国的新派学者李斯特,并受到菲利的影响,是根本意义上的新派学者一和新派学者的理论相抗衡的旧派学者,以大场茂马、小野清一郎、拢川幸臣为代表。
其中,小野清一郎、拢川幸臣吸收}’Ill派的理论,对犯罪组成理论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尤其是小野清一郎提出的“违法有责类型说”,影响深为深远W小野清一郎的犯罪组成理论小野清一郎认为,犯罪组成要件是一个将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进而将它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所以,组成要件不是实体_L的详细事实在这里,小野清一郎的看法似乎是赞同贝林格的看法的,不过,在此基础之上又有发展,她认为,组成要件不但是特殊化了的犯罪类型,而且是一个道义责任的类型,道义责任被类型化地表现在了组成要件之中小野清一郎赞同“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和以此为纂础的犯罪概念不过,她认为,像贝林格和麦耶那样,认为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三者的关系是并列的、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会造成份割的思索,这三者实际是有所重合的一个行为假如被认为是犯罪,那么,需要经过三重评价:“第一,是否符合组成要件的评价,这是法律的、抽象的评价;第二,违法性的评价,这是对行为本身的详细评价,是将行为和行为人进行分离所作的客观的、详细的评价;第三,道义责任的评价,这是将行为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最详细的评价”侧“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性质的行为,而且是在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那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