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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案例-《公司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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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2011 学年第 2 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二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 1998 年拟定改制计划: 将资产评估后作价 150 万元出售,其中 105 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 ( 共 4 人 ) ,45 万元出售给其余 45 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50 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 12 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 45 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 20 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 1 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 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 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 4 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300 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万元外,其余 120 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 10 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 25 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30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2003 年 5 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 1998 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 且 2001 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 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 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 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 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1. 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2. 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3.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 50%?为什么?5. 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1. 答:王某出资有效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 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 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 答: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 52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3. 答:无效根据《公司法》第44 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4. 答: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按《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但是,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5. 答: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注意150 和149 的区别)《公司法》第 150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0-2011 学年第 2 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三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 200 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 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 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2006 年 3 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00 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 4 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9 年 8 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 240 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 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 180 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 120 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基于上述情况, 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 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 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 1 240的 120 万元被龙某占用, 龙某应退出 120 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 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 故乙公司成立无效, 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 .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 120 万元中的 60 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1.答:无效 《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2.答: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能力。

      《公司法》 第 7 条规定,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3.答: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4.答: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无监事 )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5.答:不承担《公司法》第 3 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答:承担有限责任略)案例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 2005 年 4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A . 甲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 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 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B.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 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C. 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 3 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 5 年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问题:1)在 A 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2)在 B 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3)在 C、 D 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4)在 E 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答案:(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 113 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案中董事左某以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38 条和第 47 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3)一处合法一处违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 110 条规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 46 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 5 年,显然不合法4)根据《公司法》第 118 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例五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 10 日内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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