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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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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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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 年10月1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有关批准发布《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日建设用地指标》的告知 建标[ ] 15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筹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有关批准开展<都市生活垃圾解决、供水、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372 号)的规定,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九月九日 编制阐明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有关批准开展<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 ] 372 号的规定,由建设部原则定额研究所会同都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有关的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状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20 世纪90 年代后来的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总结了近年来在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运用节省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国内国情出发,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通过多次论证和反复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省用地的基本规定、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都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都市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原则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 号;邮政编码:100835 )和国土资源部土地运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 号;邮政编码:100812 ) ,以供此后修订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8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理和节省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节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第二节都市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第三章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第三节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项目第四节都市生活垃圾堆肥解决工程项目第五节都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第四章都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五章都市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加阐明附件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阐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爱惜、合理运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都市基本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增进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建设合理拟定和节省用地,提高土地运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献,拟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根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合用于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省用地 第五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和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原则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合理和节省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 第六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都市基本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都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拟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足运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足运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省使用土地 第十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省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规定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送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解决流程,按照充足运用地形、地势的规定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 都市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都市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都市基本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都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拟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都市给水与污水解决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土地运用规划的规定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足运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解决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配)水厂、污水解决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省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污泥解决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规定的基本上宜与水解决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互相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 净(配)水厂、污水解决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原则、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建)筑物的设立位置及与其她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原则、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应涉及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解决和综合解决工程项目以及都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第十八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规定,提高绿化覆盖率,并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 ×100% 第十九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似辅助工程设施涉及: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涉及: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拟定 第二+一条 都市生活垃圾解决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解决工艺时为都市生活垃圾综合解决工程项目 第二+二条 都市生活垃圾综合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不不小于各单项解决工艺所需用地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 都市生活垃圾综合解决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25% 第二节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解决能力拟定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m3 )分为下列四类:Ⅰ类:≥1200;Ⅱ类::500~1200;Ⅲ类:200~500;Ⅳ类:< 200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解决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Ⅰ类:≥1200;Ⅱ类:500~1200 ;Ⅲ类:200~500;Ⅳ类:< 200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构成主体工程设施涉及: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解决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解决或运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保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 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8~10m3 垃圾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绿地率宜为25 %~35 %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二+七条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八条 都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解决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8 % ~10 % (小型填埋解决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 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拟定建设规模按额定日解决能力(单位:t / d )分为下列四类:Ⅰ类:1200~1200;Ⅱ类:600~1200;Ⅲ类:150~600;Ⅳ类:50~150注:以上规模分类, Ⅱ、Ⅲ、Ⅳ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类含上、下限值 第三十条 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构成主体工程设施涉及: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运用系统、灰渣解决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解决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 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20%~30%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第三+三条 都市生活垃圾焚烧解决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5%~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拟定 第四节 都市生活垃圾堆肥解决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 条都市生活垃圾堆肥解决工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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