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条例.doc
10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政府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数年来在实施房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第二条 为贯彻“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家相关政策,以集资的方式建房出售,但对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教职工住房,除已售出的外,暂实行租赁的方式第三条 学校住房出售、出租后,仍坚持住户自管和单位共管的原则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统一由总务处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第二章 购 房 第五条 教职工购买集资房条件1、持有长沙市常住户口的固定制以及一个长聘期(三年)满后又继续长聘在校工作的教职工 2、原已参加学校房改购房并愿意将该房退回学校者 3、在校外居住,无私房,又未参加房改购房者 4、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须出具有其所在单位有、无住房的证明第六条 教职工在学校购房,学校只发给《房屋使用协议》,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凭证,不再办理其它手续第七条 根据省政府房改办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省直单位办公院内的住房,今后出售、出租、外借时,只能售、租给原售房单位”按该原则,凡我校售出的成本价和集资房,教职工个人均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
第八条 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购的住房拥有永久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人逝世,可将住房退回学校,亦可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使用权,但仅限于上述人员继承第九条 持有房屋使用权协议(所有权证)的教职工或继承人,不再需要住房时可将住房退还学校凡退房者,学校参照省、市房改办当年公布的购房价格和房产评估单位评估价进行退款退房时,要保持房屋内部原装修的整体性,未经学校允许,不能擅自拆除内部设施第三章 房屋售后装饰与维修第十条 装饰规定1、已购住房需要自主装饰,必须事先填报《装饰房屋申请表》经总务处勘察批准后方可动工 2、所有承重墙(承重墙是指直接承受上层楼面空心板或现浇楼面的墙体)一律不准开门、开窗、不准改变承重结构 非承重墙一律不准拆除如经批准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门窗洞宽不得超过90公分,并要设置合格的预制过梁 3、允许拆除内窗窗台以下部分墙体,但不能扩宽原有门、窗;不准损坏钢筋砼梁、柱;不能在楼面打对穿眼 4、住户装饰不准改变室内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准擅自改变、移动、扩宽或侵占使用面积、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无烟灶台除外),不准私搭乱建 5、 不准随意挪动原预设的水、电管线;阳台、窗户安装护窗不准高于墙面十公分;不准破坏邻居房屋结构和造成他人损失。
第十一条 日常维修 1、教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项目包括:门、窗、房顶、地面、墙面、非承重墙、阳台及护栏(墙);水、电、气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含分户表),卫生、洗漱器具及相关的下水支管以上项目若要学校派人维修,需分别收取材料和工时费下水管疏通每次收费30元 2、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维修分类进行(即小、中、大维修)维修前由总务处制订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内容、规划维修类别,提出维修费用的支付办法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费用根据类别不同由学校和购房职工分摊第四章 租 房 第十二条 教职工租赁住房的条件与标准1、凡属学校固定制、长聘教职工,已婚,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或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租给两或三室一厅一套 2、固定制、长聘、一年聘教职工,已婚或作为学校骨干教师而经院领导特批,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节租给一室一厨或二、三室一厅的单间 3、固定制、长聘、一年聘的单身教职工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按2人一套租给一室一厨、3人一套租给二室一厅或4人一套租给三室一厅 4、一年聘(含员)临聘教职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人共住二或三室一厅。
5、市内已有住房,但要求在校午休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安排铺位第十三条 申请租房程序1、凡要求租赁住房和安排午休铺位的教职工,必须先填报《教职工住房申请表》,由所在系、处、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然后到财务处缴纳保证金,再由总务处安排住房2、符合条件且要求单独租一室一厨、两室一厅、三室一厅或二、三室一厅中单间的教职工,在办理了上述手续的同时,还须经过主管院领导的批准 第十四条 退房 1、教职工调离学校,一般应在一周内退回住房或床位,然后办理调离手续;如属解聘、劝退、除名的教职工,一般应在二天之内退回住房或床位退房者必须一并退还所租借的公物,原房内设备和公物应保持完好 2、教职工调离、解聘、劝退、除名,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退房,须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最多可缓期半个月退房否则,按强占住房加三倍收取房租,在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3、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已和学校脱离关系的原教职工住房退还,负有督促责任,如其末按规定时间退房且保证金作抵房租后,仍不能办妥退房手续,余后的房租在该部门包干经费中扣除第五章 住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宿舍逐步实行物业管理方式,凡在学校购、租房居住的教职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物管费(标准另定)。
第十六条 对宿舍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弟应努力爱护,严禁毁坏 所有住户必须按规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并放在指定地点,以待集中出运,严禁垃圾散倒乱扔住户如装修房屋,其装修垃圾应按总务处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由装修户定期清运 第十七条 对租赁住房的教职工,总务处将根据学校现有的住房条件,并充分考虑每人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教职工要服从房管部门的分配,如无正当理由,分配了住房而不愿搬入者,学校将予以收回并在一年内不再分配住房教职工在居住期间,学校需要调整住房,教职工应积极配合,总务处可给予适当的帮助,如拒绝调整和搬迁者,学校将视其为强占住房加收三倍房租 第十八条 公房出租,房内设施损坏,教职工入住前,学校负责维修,入住后,则参照购房教职工房屋日常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租金按省政府房改办当年颁布的标准收取,多人合住的按人均分摊只安排铺位午休的教职工暂不收租金 第十九条 租贷房多人共住,先入住者,不能占用他人面积,更不能拒绝或变相拒绝后入住者搬入;共住期间,当事人一切行为都不能妨碍对方利益,包括:独占公共设施、过量使用电器、携带亲属或非亲属同住、经常性邀人在室内聚会戏闹等。
异性朋友来访,在中午12:00时至下午上班前,晚上10:30时后必须离开宿舍 第二十条 教职工宿舍日常行为规则 1、不准向楼下泼水、吐痰、扔果皮、丢杂物; 2、不准占用楼道堆码家什、杂物,不准将摩托车、单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3、不准往室内下水道厕所倾倒有碍管道畅通的物体;4、不准经商和从事一切违法的活动; 5、不准从事有碍于他人的娱乐活动; 6、住房装饰不准在早上7:00时前,中午12:00时至下午上班前以及晚上10:30时后发出影响他人的噪音; 除春节三天和婚、丧事外,不准燃放鞭炮;7、不准喂养家禽家畜;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购房后装饰违反装饰规定,学校在责令当事人限期复原外,可视情罚款300--10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除给予1000元以上的重罚外,将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处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宿舍日常行为规则,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建议所在系、部、处、室对其违规行为列入考评范围,或者处于30--50元罚款,对违反购、租房管理其它规定者,可视情处于50--3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所有违规罚款均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在校无工资关系的住户,接到罚款通知后,三天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罚款,否则,学校有权采取其它措施 。
多人合住一间(套)房,如罚款不能落实到人,由该间(套)房共住人平均分摊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应共同配合,条例解释权为总务处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以通过,从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职工购房管理条例》,《单身职工住房管理条例》即行废止更多优秀文档尽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