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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比较分析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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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比较分析论文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比较分析论文 关键字:资产证券化;税收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集中及重新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从而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性的一项金融工程实务操作中,她会涉及很多具体问题,税收是其中一个关键明确资产证券化在其所涉及的环节中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税收负担,对于大金额的且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言,十分迫切而且必要同时它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评估也至关重要本文分三部分分析,在纳税环节角度的分析中提出了在资产证券化的不同环节所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在纳税主体角度的分析中对当前中外资产证券化操作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进行比较;最后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建议一、从纳税环节看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1、资产转让环节在资产转让环节中,发起人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一定的价格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工具,涉及的纳税主体有发起人与 SPV,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1)发起人以确定的价格将资产售予 SPV 时,其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很可能存在着差异,当成交价格高于账面价值时,发起人的收入是否须交纳资本利得税;当成交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时,差额部分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项从发起人的总收入中扣除?2)发起人与 SPV 签订转让合同是否要交纳印花税或转让税?3)发起人的转让行为是否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4)发起人在转让资产时,为了达到相应的评级要求,常以一定的折扣销售资产,或通过“超额抵押”等方式为SPV 提供资产信用的内部增级,是否可将“折扣销售”与“超额抵押”认定为发起人的成本支出并从其转让收入中予以扣除?2、证券发行环节在证券发行环节,SPV 将资产担保证券或受益凭证售予投资者,其中也存在发起人为提供信用增级,以优先/次级结构,购买次级从属证券。

      这样这个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就有 SPV、投资者和发起人,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1)PV 销售证券的收入与其购入资产的支出可能存在着差异,当收入大于支出时,SPV 是否要交纳资本利得税?当支出大于收入时,差额可否作为税前扣除项从 SPV的总收入中扣除?2)SPV 发行证券是否要交纳印花税和登记税?3)投资者或发起人购买证券是否要交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3、现金流偿付环节在现金流偿付环节,SPV 将从服务人转移来的资产债务人支付的权益支付给投资者这个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包括 SPV、投资者,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1)SPV 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是否要交纳所得税?2)投资者从 SPV 收到现金流是否要交纳所得税?3)当投资者为外国居民时,SPV 是否要交纳预提税?二、从交易主体来看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1、SPV 的税收处理在 SPV 所得税收处理的比较上,应主要关注 SPV 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现金流偿付结构和所发行的证券形式三个焦点因为前者关系到 SPV 是否可以获得免税实体的待遇,而后二者则关系 SPV 能否利用收入与支出相抵消的原理保持 SPV 的税收中立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SPV 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形式、合伙人形式和信托形式。

      现金流偿付结构主要有转递结构和转付结构两种基本结构,所发行的证券相应地称为转递证券和转付证券不同的组织形式、偿付结构和证券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也往往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作为证券化核心主体的 SPV,其税收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SPV 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现金流偿付结构和所发行证券的类型,进而关系到证券化整体运作结构和融资特色1)美国在美国, 《1986 年税收改革法》创设的专门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 REMIC 及《1996 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创设的可为多种资产提供证券化便利的 FASIT,都是为联邦税法明确承认的免税载体 SPV它允许发行人自由选择SPV 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公司、合伙还是信托,甚至REMIC 还可以仅是一个既定的抵押资产池而无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该法也允许发行人选择证券的形式:无论采取股票、债券、合伙权益还是信托利益的形式都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联邦税法上的债券,其权益的偿付都可以作为税前项目予以扣除,加上 REMIC 所要求的残余利益可以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便利,这样就可以使更多的资产运用于证券化操作以获得更高的资源使用效率FASIT 同样也是联邦税法上的免税实体,不同于 REMIC 的是它可以应用于各种资产的证券化操作,而且它还享有资产替换、现金流再投资等权利,使得证券化的操作更有经济效率。

      2)中国在我国,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规还未出台在SPV 税收处理上,不同组织形式的 SPV 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的,类同于公司形式的处理办法,并未针对 SPV 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目前推荐的信托形式SPV,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除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也按一般办法处理采用公司形式 SPV 有如下的税收问题:首先对 SPV 在各环节中的收入:如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收到的现金流和权益偿付环节中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应视为 SPV 的应税收入,课征所得税;其次,SPV 在各环节的支出:如在资产转移环节及凭证权益偿付环节的支出面临着纳税扣除的问题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在进行纳税扣除时,有关支出应当先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仅限于当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支出按照规定,经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投资的成本因此,发起人与 SPV 之间约定的资产转移方式及转让金额的支付方式都可能影响对支出性质的判断,从而适用的纳税扣除方法也将有所不同。

      比如,一次性支付资产转移的标的金额,应当视为资本性支出,并依据对于该资产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这类支出通常不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是按债务的偿还进度分期支付转让的金额,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支出较为合适对于 SPV 在证券发行环节及资产转让环节签订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或登记税我国仅对 A、B 股交易双方征收交易印花税,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则免征印花税如果资产担保证券被认定为具有股权性质就有可能负担这一税收支出,反之如果是资产担保债券则可能免除这一税收负担;同时 1988 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书立领受该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按应税凭证的性质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由于资产证券化中进行的是债权资产转让,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可能牵涉这一立法中所规范的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问题而须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借款合同的税率是千分之3)英、法、日等国家针对 SPV 在其余环节中的税收,英国在股票发行环节按 1%的比例税率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而日本则按应税证券金额的%向发行公司征收登记许可税,此外还按发行证券的票面金额课征一定数额的印花税法国 FCC 因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免于公司税,由此使得其所发行的单位豁免于登记税,FCC 向投资者销售单位也豁免于登记税或印花税。

      2、发起人的税收比较1)英国依据英国税法,资产让与方要对该转让证书按照其销售资产额的 1%征收印花税,但对于抵押贷款资产的转让已在 1971 年取消了相应的印花税征收要求同时,转让资产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在资产转让价格的处理上,税收当局不仅考虑未清偿的资产本金价值与转让价格的关系,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关系,如果资产的利率实质上超过了当前该项资产的市场利率,那么即使发起人按资产的面值进行转让,也要确认发起人存在着应税收益,从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2)法国在法国,即时交易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并不要求缴纳印花税如果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也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数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税在法国资产转让豁免于增值税如果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相应一方的应税收益或税收损失,此外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存在着差距,则这项差距构成一项收益或者损失,可以在计算转让人应税利润或损失时予以增加或扣除但是如果转让人销售资产时以超额抵押的方式提供信用支持,并保留其在 FCC 中的清偿权益,那么在这一项交易中税收中收益或损失的确认则取决于清偿权益的数量,并且清偿权益在 FCC 的资产可能发生违约前不会贬值。

      这样一方面,转让人在资产转让当时就能确认超过转让给 FCC 资产价值的任何收益,而另一方面在 FCC 清偿期到来的时候转让人就不用为其先期确认的收益纳税3)日本在日本按照 1998 年的《债权转让特立法》 ,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提交转让应收款的登记申请,但转让本身并无任何登记税负担4)我国在我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如果资产实现了真实销售,转让财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发起人要缴纳 33%的所得税对于发起人为其“真实销售”产生的财产收入或其他收入纳税时,相关的费用及资产转让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允许发起人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并无相应的规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发起人无法将损失予以扣除营业税方面,则规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则免征银行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印花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依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 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对于债权类证券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证券主要有转递结构中的受益权证和转付结构中的转付证券转递结构中的受益权证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归属于股权类证券比较合适;而转付证券可以发行不同期限和到期日的债券,因此它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这种债券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比较合适3、投资者的税收问题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主要是投资于证券收益的所得税或预提税1)英国在英国,当 SPV 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时,同样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预提税,发行欧洲债券可以避免引发预提税,或者将投资收益作为原始发行折扣予以偿付也不会产生预提税,而且任何固定期限少于 1 年的票据如商业票据其利息的偿付也不用负担预提税,如此就可以利用这些手段进行证券化操作减少投资者的预提税负担,增加其收益公务员之家2)法国在法国,投资者要对其持有的 FCC 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纳税,本金偿还无须纳税,并且转让该单位而取得的资本收益也要纳所得税,但有关购买和销售 FCC 单位的交易免于交纳印花税3)日本在日本,投资者要对其证券投资所得进行纳税,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的证券投资者并无区别4)我国在我国,投资者投资资产化证券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及证券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或预提税。

      对于投资者的证券利息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我国没有采用预提税的方式而是将其作为收入进行征税如果投资者是个人,那么按照我国 1993 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其利息所得的 20%征税,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个人在二级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所得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国内企业,那么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纳税,而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的净收益也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证券交易中的净亏损可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的利润加以弥补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及其建议1、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上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税法中也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来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发起人来说,资产销售的收益要交纳所得税而资产销售的损失却无法被确认;对于 SPV 而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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