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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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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第二章二章 入学与注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中国海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办理延期报到入学请假手续申请延期报到入学,报到入学日期不得晚于原规定入学报到日期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第四条 自规定入学之日起3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 46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入伍的新生,提供县级武装部(征兵办)的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第六条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 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能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持申请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办理注册手续。

      47 第十条第十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章第三章 修业年限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科生在校修业基本年限为 4 年,学生可申请缩短或延长修业年限,缩短修业年限不得超过 1 年,延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 2 年,上述年限均不含休学时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春季学期向拟毕业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 在校修业时间达到基本修业年限(4 年),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6 年); 2. 拟通过延长修业年限完成辅修专业学习, 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因故未能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 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不合格; 2. 经常不参加教学活动,不完成学习任务; 3. 取得的课程总学分尚未达到任一专业毕业学分要求的65%; 4. 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四章第四章 选课与考核选课与考核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生须按专业培养方案并通过选课获得参加 48 课程学习和考试的资格。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确认后,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试不合格、旷考及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成绩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创业锻炼、 社会实践、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成绩突出者,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或网络课程成绩(学分)由有关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学分转换 第五章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休学和复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 1/3 及以上的; (二)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内外进修等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1/3 及以上的; (三)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 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 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手续应在 1 周内办理完毕,教务处向休学学生和学生所在学院出具休学通知书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学生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49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还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历及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并在原专业学习;学生可以要求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 2 学年 第六章第六章 转学与转换院系、班级转学与转换院系、班级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申请转换学校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换学校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换学校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出本校: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因违纪、作弊等原因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入本校: 50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本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在拟转出高校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在拟转出高校应予以退学的; (五)在拟转出高校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纪录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有其它不适合在本校学习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两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转换院系、班级学习: (一)入学满 2 学年以上; (二)在校期间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中,拟转入院系的专业类课程学分数与学校为该专业相应年级开出的专业类课程总学分相差不超过 10 学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换院系、班级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院系、班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换院系、班级学习,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予以办理转换院系、班级学习手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艺术、体育、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院系、班级学习 51 第七章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 一学期修课取得的学分不足12 学分(夏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合并计算,下同),予以学业警示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示累计达到两次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期开学时,超过 2 周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 受到学业警示累计达到两次且未申请试读或申请试读未获批准的; (四)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五)休学期满,逾期 2 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六)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逾期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 (九)不符合延长修业年限条件、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十)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学业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已退学学生自退学之日起 4 年内重新参加入 52 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 1 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毕业 (一)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符合本条(一)款情形,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课程和学分辅修要求的,颁发该专业辅修证书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结业 (一)德、智、体鉴定合格,在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但获得的学分数达到任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 80%以上,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二)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结业后 2 年内申请“结业后返校重考”。

      成绩合格,符合本科毕业要求的,学校换发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 53 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章第九章 学士学位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海洋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学生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且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章第十章 学生申诉学生申诉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 54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则则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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