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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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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的客观外 在事实特征二、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⒈共同要素 ——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⒉特定要素 犯罪对象行为条件(行为时间、地点、方法、手段)⒊学界争论⑴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客观共同要素还是特定要素共同要素说:没有危害结果就没有犯罪构成特定要素说: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成立不需要有结果⑵因果关系是否属于客观要素肯定说:因果关系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间有着紧密的联 系否定说:因果关系是认定何种行为对应何种结果的逻辑方法 ⑶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客观要素否定说:客体要素说肯定说:犯罪对象是行为的针对对象 ⑷犯罪情节是否属于客观要素肯定说:刑法中有关于犯罪情节的规定否定说:犯罪情节的意义体现在量刑轻重方面三、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l罪与非罪 l此罪彼罪 l停止形态 l认定罪过 l量刑l有志者事竞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 l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⒈行为概念的功能⑴界限功能 ⑵构成功能 (3)定义功能 (4)分类功能⒉危害行为理论⑴ 因果行为论(客观的自然行为论,二战前):认为行为是指具有某种意欲(意思 ),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的身体运动。

      缺陷:不能解释不作为⑵目的行为论(20世纪60年代):行为是由目的统制的有目的的活动缺陷:不能解释过失行为⑶社会行为论(战后德国):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或社会重要性的人类 举动缺陷:未解释什么是社会意义⑷人格行为论(20世纪70年代日本):行为是被认定为行为者人格的主体 性现实化的身体动静缺陷:行为概念不明确 ⒊折衷说:基于人的意思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1)有体性(思想犯) (2)有意性(梦游,病理性醉酒) (3)有害性(正当防 卫)法谚法语: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法谚法语: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有害性的理解l属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因 此: l迷信犯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客观危险 性,所以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l即使某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但 这种危险性程度极低,刑法也不能将其规 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 为l 06年卷二1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l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 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 成故意杀人罪 l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 ,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

      乙果真雨天在树 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l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 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 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 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l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 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 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l答案:C l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题中的AB l 两项,行为人虽然都有致乙死亡的企图,但是他们所采 取的行动如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 ,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罪 l C项中,乙是所谓的迷信犯,所谓迷信犯就是用迷 信的方法以为能使人死亡,但其实并不能如此这是一 种在思想上有犯罪动机,但并不能构成犯罪结果的行为 甲采取的行为并不能造成乙死亡,乙的法益不可能因 为甲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l 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 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 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l 综上,只有C项说法是正确的,故选C项二、危害行为的形态按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法 三、危害行为的形式(一)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2.作为的形式:(1)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行为(2)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从而实行犯罪的行为① 成立要件:a.利用的意思 b.利用的行为② 处罚理由:a.工具说: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b.实行行为说:利用者主观上有实行的意思、客观上通过被利用者实施的行为对结果有实质的支配③类型:a.利用无犯罪故意者的间接正犯(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b.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间接正犯(指使幼儿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c.利用他人合法行为的间接正犯(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实施杀人行为)d.利用被害者的行为的间接正犯(对被害者实行足抑制的身体强制使之实施(3)原因自由行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因行为:使自己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结果行为:在陷入无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① 处罚根据: a.间接正犯说b.构成要件说(原因认定说 原因结果统一认定说) c.责任原则修正说l讨论1:对于溺水儿童,第三人、儿童的父 亲、上班警察、该儿童所在幼儿园老师不 予以救助,导致该儿童死亡的,他们是否 构成犯罪,或应负什么责任?(二)不作为1. 概念: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的危害行为区别:作 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不应为而为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格言:不作为也是行为。

      2. 不作为的分类A.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刑法 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B.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未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3. 不作为的要件(1)负有特定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① 特定义务的性质:a.实施积极行为的命令性义务b.是一种法律义务 ② 义务来源:A. 法律规定的义务(纳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a.不限于刑法规定,可以是其他法律的规定;b.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刑法的认可 B.职务上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消防队员、铁路扳道人员、司机、教师的义务)a.应考虑义务的时限,只有在行为人执行职务、履行业务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才能产生作用b. 应注意义务的对象,只有在行为人执行职务、履行业务要求的职责范围内, 才能产生作用 C.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a.先行行为的含义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b.先行行为的 性质:问题1: 能否不限于违法行为,也包括合法行为?案例1:拣拾遗弃的婴幼儿后负有抚养义务案例2:带邻居小孩外出游泳负有救助义务问题2: 能否包括犯罪行为,其与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如何区别?案例1:甲故意重伤乙,在乙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予救助,导致乙死亡案例2:丙非法拘禁丁并对丁使用暴力,在其有死亡危险时不救助,致其死案例3:戊违法采伐檀木多棵,檀木倒下时压住己,戊未救助,导致己死亡问题3: 能否不限于作为行为,也包括不作为行为?案例1:警察对上膛的手枪不加以妥善保管,在有人接触该手枪时又不加 以制止,导致他人死亡的 D.民事契约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③作为义务的程度——作为义务的等价性A.紧迫危险性:是否存在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B.现实依赖性:是否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期待履行义务C.排他支配性:有无排除其他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案例1:比较司机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三种情形:单纯逃逸:故意轧压: 移置藏起: (2) 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格言:刑法不强人所难客观条件:主观条件:①无行为能力;②有身体缺陷;③受空间限制;④缺乏救助所必要的能力、知识、经验。

      (3)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或可能发生讨论1:夫妻争吵后丈夫见妻子自杀、拒不救助案 讨论2:出租车司机拒不停车见危不救案 讨论3:与恋人相约自杀后悔,见恋人自杀不救案富阳:丈夫自杀 妻子见死不救一审被判七年l 2007年11月27日11:07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l 丈夫喝农药自杀,妻子眼睁睁看着丈夫痛苦挣扎却不施救,最后丈夫死 亡该案由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起诉25岁的沈冰和丈夫王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都是富阳人2006年 年初至2007年4月,王亮因想外出做生意,向父母索要5万元钱遭到拒绝, 便屡次以自杀甚至断绝父子关系相要挟,沈冰对王亮的这种举动十分反感, 夫妻感情急剧降温今年4月29日,王亮偷偷将父母让他代汇的2万元钱截留,并要求沈 冰和他一起外出做生意,沈冰不同意,夫妻二人由此吵了起来,沈冰指责王 亮软弱无能,动不动说要自杀,结果却又不敢王亮听后很受刺激,当即拉 着沈冰到农药店买了一瓶农药5月5日,夫妻二人回到自己家中后,仍然争吵不休,当晚二人分房而 卧次日凌晨2点左右,睡在客厅的沈冰隐约听到卧室里传来王亮的呻吟声 ,并且闻到一股很浓的农药味沈冰急忙进卧室查看,发现王亮一只脚在地 板上,一只脚在床上,大小便已经失禁。

      床边放着买来的那瓶农药见此情 景,沈冰非但没有抢救丈夫,反而想起王亮之前的所作所为而更加气愤,返 身回到客厅躺下,既不呼救,也不施救,直到王亮死亡l 案件移送浙江省富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 办案检察官认为沈冰在发现王亮服下农药后,采 取消极的不作为态度,放任王亮死亡结果的发生 ,导致王亮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的结果沈冰 作为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其见死不救的行为 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间接 )故意杀人罪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 名全部予以认定,一审判处沈冰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后,沈冰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相约自杀l在相约自杀过程中,如果一方忽然 产生反悔想法,中止了自杀行为, 那么,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救 助对方的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该 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以致 对方死亡的,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l 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l 200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 “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 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 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 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 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

      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 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 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 车等候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 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 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 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后公安 机关将何某和被告人洪某一并缉获l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最后对何某作了故意杀人 罪的有罪判决,宣布洪某无罪分析l 对于被告人洪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两种主张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汽车服务行业人员,当 其车载有面临危险的老人、有条件送往医院的条件下,见死不 救,不仅仅是一般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背法律的不作为行为 ,伤重老人如遇被告人洪某及时抢救,本不致死亡,但洪某不 顾其死亡危险,竟毫无人道地在夜深无人之际将老人弃于大街 ,致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另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司机,有为乘客优质服务 的职责义务,但并无救死扶伤的职责义务;假如被告人洪某将 老人送往医院救治,是值得赞扬的好事,但当肇事者何某逃跑 后,他不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而致老人死亡,并不能承担法律 责任,更不应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只有道义上的责任。

      笔者 认为,此案中,被告人洪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看待,上述第二 种意见是可取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洪某作为出租 车司机,有无职责所要求的防止乘载其出租汽车的危重病人之 生命危险的义务这一问题,从出租汽车行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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