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2019年版)》标准全文及编制说明.docx
54页ICS XXXXXP XX SL 备案号: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XX-20XX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Water and Hydropower ProjectDesign(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前言2018年水利部启动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技术规范》,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颁布以后将替代现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工程勘测设计的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共12章,主要包括下列技术内容:——工程设计标准;——工程勘测;——工程水文与规划;——工程布置及建筑物;——机电与金属结构设计;——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本规范全文强制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010-63206752;电子邮箱:js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次1 总则 12 工程设计标准 22.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 22.2 设计洪水标准 42.3 抗震标准 63 工程勘测 83.1 工程测量 83.2 区域构造稳定性 93.3 水库 93.4 水工建筑物 93.5 天然建筑材料 114 工程水文与规划 124.1 水文分析与计算 124.2 工程规划 12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45.1 重力坝 145.2 拱坝 155.3 土石坝 155.4 水闸 175.5 溢洪道 185.6 电站(泵站)厂房 195.7 输(引)水建筑物 205.8 堤防 225.9 边坡及挡土墙 225.10 水工混凝土结构 245.11 安全监测 266 机电与金属结构设计 266.1 水力机械 276.2 电气 276.3 金属结构 317 消防安全 327.1 耐火等级 327.2 建筑物及布置 327.3 电气设备 33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347.5 通风及防排烟 357.6 消防电气 358 施工组织设计 368.1 施工导流 368.2 主体工程施工 368.3 施工总布置 379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3810 环境保护 3911 水土保持 4012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4112.1 总体要求 4112.2 劳动安全 4112.3 工业卫生 41471总则1.0.1 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是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1.0.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必须执行本规范,同时还应与相应的专业技术规程规范配套使用规模巨大、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或坝高大于200m的设计,在遵照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进行必要的专门论证1.0.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工程设计标准2.1 工程等别与建筑物级别2.1.1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3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保护人口/108人保护农田面积/104亩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104人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年引水量/108m3发电装机容量/MWⅠ大(1)型≥10≥150≥500≥300≥200≥150特别重要≥10≥1200Ⅱ大(2)型<10,≥1.0<150,≥50<500,≥100<300,≥100<200,≥60<150,≥50重要<10,≥3<1200,≥300Ⅲ中型<1.0,≥0.10<50,≥20<100,≥30<100,≥40<60,≥15<50,≥5比较重要<3,≥1<300,≥50Ⅳ小(1)型<0.10,≥0.01<20,≥5<30,≥5<40,≥10<15,≥3<5,≥0.5一般<1,≥0.3<50,≥10Ⅴ小(2)型<0.01,≥0.001<5<5<10<3<0.5<0.3<10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指设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年引水量指供水工程渠首多年平均引(取)水量。
2: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防洪、供水中的多项指标满足1项即可3: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2.1.2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1.2确定拦河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按表2.1.2确定表2.1.2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Ⅰ13Ⅱ23Ⅲ34Ⅳ45Ⅴ552.1.3防洪工程中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表2.1.3确定当经批准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执行表2.1.3 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00<100,≥50<50,≥30<30,≥20<20,≥10堤防级别123452.1.4 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4确定表2.1.4排水渠(沟)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设计流量/(m3/s)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50013<500,≥20023<200,≥5034<50,≥1045<10552.1.5治涝、排水工程中的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道、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5确定。
表2.1.5排水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原表4.5.2)设计流量/(m3/s)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30013<300,≥10023<100,≥2034<20,≥545<555注: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2.1.6 治涝、排水、灌溉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2.1.6确定表2.1.6 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设计流量/(m3/s)装机功率/MW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200≥3013<200,≥50<30,≥1023<50,≥10<10,≥134<10,≥2<1,≥0.145<2<0.155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2、装机功率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3、当泵站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2.1.7灌溉工程中的渠道及渠系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7确定表2.1.7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设计灌溉流量/(m3/s)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30013<300,≥10023<100,≥2034<20,≥545<5552.1.8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按表2.1.8确定。
供水工程中的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及装机功率按表2.1.8确定表2.1.8供水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原表4.7.1)设计流量/(m3/s)装机功率/MW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50≥3013<50,≥10<30,≥1023<10,≥3<10,≥134<3,≥1<1,≥0.145<1<0.155注:1、设计流量指建筑物所在断面的设计流量;2、装机功率系指泵站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装机功率;3、泵站建筑物按分级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级别时,按其中高者确定;4、由连续多级泵站串联组成的泵站系统,其级别可按系统总装机功率确定2.1.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泄水等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1.9确定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1.9中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取其中最高级别但列为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时,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表2.1.9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级别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年临时性挡水建筑物规模围堰高度/m库容/108m33有特殊要求的1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交通干线或推迟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推迟工程发挥效益,造成重大灾害和损失>3>50>1.04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推迟工程发挥效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1.5<50,≥15<1.0,≥0.153级、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基坑,但对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对工程发挥效益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1.5<15<0.12.2 设计洪水标准2.2.1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2.2.1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