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工业标准制定程序.doc
5页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为了规范标准制定工作,保证标准编制质量,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指标准草案的编制, 审查, 和批准以及标准的发布, 复审,出版和归档的程序.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国防科工委下达年度计划的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坚持科研,生产,使用三结合的原则,标准制定工作,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掌握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保证制定标准的科学性.第二章第五条 草案的编制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参加的标准编制组.标准项目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编制组. 第六条 标准编制组的任务是:(一) 制定标准编制计划和编写大纲; (二) 广泛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分析和必要的验证试验; (三) 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并处理反馈意见,协调处理技术问题,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的 正确性; (四) 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第七条 起草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同类标准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容: (一) ( 二) (三)1起草标准草案应同时编写标准草案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编制过程,包括编制原则,工作分工,征求意见单位,各阶段工作过程等; 调研和分析工作的情况;(四) 其理由等; ( 五) (六) ( 七) ( 八) (九) (十)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包括技术参数与指标的确定依据,修订标准的各修订点及验证试验的情况和结果; 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参考资料清单. 标准草案一般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主编单位应充分征求与标准实施有关的单位的意见,对重第九条 第十条要的问题可组织专题讨论,必要时可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不复者,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对反馈的意见,标准编制组应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件 1) ,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 第十三条 求意见. 第十四条 制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 对科研,生产任务急需,技术条件具备的标准项目,在立项论证时提出并列 标准编制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及协调的基础上,编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后,对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标准编制组应再次征入计划后,可执行快速程序.执行快速程序时,可不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提出标准送 审稿,并转入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第三章第十六条审查,批准和发布标准草案送审前,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分别对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并分别在《标准报批书》 (格式见附件 2)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对征求意见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等. 第十八条 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没有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会同相关主管机构组织审查. 审查前,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能否进行审查的意见,并在2《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 或发函审查(简称函审)的方式进行.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标准,应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 采用会审方式的, 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将标准审查材料发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查会上应协商确定主审人,由主审人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审查意见,并填写《标准报批书》 . 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审查意见"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的, 主编单位应通过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将标准审查材料发往有关单位或专家,明确提出审查要求.函审期限一般不超过 60 天(标准函审单的格式见 附件 3) . 第二十三条 对函审的意见,组织标准审查的机构应指定主审人进行归纳整理,写出审查意见,填写《标准报批书》 ,并附全部函审单. 第二十四条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加盖印章. 审查结论分为以下三种 : (一) (二) 通过:仅需对标准草案非实质性内容或文字作修改后,即可上报审批; 基本通过: 需对标准草案个别实质性遗留问题作进一步协调或补充,并写出专题 审查结束后,组织审查的机构应当在《标准报批书》上填写审查结论,并报告后,可上报审批; (三) 不通过: 对标准草案一些实质性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不通过"结论者达四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草案不能上报审批,组织审查的机构应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 由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后,提出标准报批稿.同时填写对送审稿的《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 报批稿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版印刷用标准文稿的交 稿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一) (二)3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下列资料:标准报批书一式三份; 标准报批稿纸型文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稿一份(标准图样可不提交电子文稿) ;(三) (四 ) (五) (六) (七)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标准送审稿及其《 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各一份; 标准立项论证报告一份; 验证试验报告一份( 进行验证试验时) ; 报批文件清单( 格式见附件 4)一份. 标准报批稿报批前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在第二十八条《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标准报批书》 并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国防科工委.行业标准上报文件由相关主管机构联合上报. 第三十条 标准批准前,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并在《标准报批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标准报批稿,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复审发布实施的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定期组织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继续有效,修改,修订或废止) .标准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对局部不适应要求的标准, 应在有充分论据的基础上由主编单位用标准修改单(格式见附件 5)的形式提出,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发布.标准修改单构成被修改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对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科研,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工作执行本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内容已不能适应科研,生产的需要而不能继续使用的,或标准已无存在必要的,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废止建议,经主编单位的主管机构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委批 准,发布标准废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 6)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归档和出版国防科工委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国家军用标准的档案管理; 行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行业标准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军用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行业标准在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应完成归档和备案. 标准正式文本(修改单,废止通知单)在印出后一个月内,由发行部门送至档案部门,4档案部门负责将其及时补充归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 7;行业标准的备案范围为标准报批稿,报批书,编制说明和正式文本.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出版印刷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出版印刷管理办法》 按照 进行.第六章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附则本工作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附件一: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名称: 序号 标 准 章条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共 页 第 页 备注 处理意见及理由6附件二:标准报批书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主编单位7填 写 说 明一.封面"标准类别"一项填写"国家军用标准"或 "××行业标准" . 二.审查前填写第 1 栏至第 5 栏 ,编制组成员按顺序 填写. 三.审查期间填写第 6 栏至第 8 栏. 四.批前填写第 9 栏和第 10 栏. 五.批准前填写第 11 栏.81,送审文件2,编制组成员 姓1 2 3 4 5 6 7 8名单位职称(务)签名93,主编单位意见签名 年 4,审查前标准化审查意见盖章 月 日签名 年 5,组织审查机构初审意见盖章 月 日签名 年盖章 月 日106,审查意见主审人(签名) 年 月 7,审查结论 通过 基本通过 不通过日年月盖章 日118,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称(务) 签 名129,报批前标准化审查意见签名 年 10,主管机构(集团公司)审核意见 月盖章 日签名 年 11,批准前复查 月盖章 日签名 年 月盖章 日13附件三:标准函审单标准名称 审查单位 审查人 审查结论: 审查意见: 通过 基本通过 不通过签字 年(盖章) 月 日14附件四:报批文件清单项目代号 标准名称 报批书 报批稿纸型文稿 报批稿电子文稿 编制说明 送审稿 意见汇总处理表 论证报告 试验报告 其他 3 份 3 份 1 份 2 份 1 份 1 份 1 份 主办部门 主编单位 建议印数 标准主编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15附件五:××××标准修改单(标准编号) 修改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