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要求.docx
4页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要求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关键责任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科长、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等; 3、特种作业人员: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和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验作业含安全检验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同意的其它作业 4、一般工种: 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操作工; 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煤矿其它从业人员需参与全员安全培训 5、其它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老师、负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使用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该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使用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与复训和考评 3、证书复审包含违法违章统计,负关键责任事故统计,参与复训统计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要求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与培训证书使用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需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些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对应岗位的证书依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员种,但必需经过对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要求: 1、未取得对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刻参与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给予解聘,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相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负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验考评 五、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