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我国刑法的终身监禁制度.docx
13页摘要近年来随着刑法改革,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党中央在有关会议上也明确的作出了要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的决定在严格控制死刑、严厉惩治贪污、腐败现象的社会现状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明确使用“终身监禁”一词终身监禁制度出台后,各派学者对其发表了不同的言论,就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笔者依然不认为终生监禁制度能够完整有效地替代死刑关键词:终身监禁 死刑废止 法律性质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law, abolishing the death penalty calls for more and more high,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in is clear about the meeting made a decision to reduce death penalty charges applicable. In the strict control of death penalty and punishment of corruption, corruption, under the social reality of "criminal law amendment (9)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life in prison, this is the first time that China's criminal law explicitly use the word" life sentence ". Scholars to life in prison system, parties with different comments, is the legal nature of life in prison system have formed a variety of theories, the author still don't think life imprisonment system can complete effectively replace the death penalty.Key words: Life imprisonment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Legal character目录一、引言 1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背景 1(一)终身监禁的设立原因 1(二)终身监禁的设立意义 2三、终身监禁的含义 3(一)学界关于“终身监禁”的不同观点 3(二)对“终身监禁”不同观点的评析 4四、终身监禁的司法适用 6(一)“终身监禁”在国际上的适用 6(二)“终身监禁”在我国的适用 7五、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 9(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不足 9(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设想 10六、总结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试论我国刑法的“终身监禁”制度一、引言终身监禁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一项新举措,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新刑种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制度,《刑法》总则部分并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对刑罚种类作出修改,终身监禁制度只出现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定刑量刑的部分,其具体的呈现方式仅仅说明了它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为了更深入的了解该项制度的相关内容,本文从各方面进行研究,对法条内容进行剖析,对学界各观点提出客观看法,就自己的所支持的观点及理解进行写作,并针对其立法阻碍和发展困境提出合理的完善设想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背景(一)终身监禁的设立原因从14世纪开始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到了16世纪,封建专制制度严重制约了资本主义发展生产的发展,矛盾日益尖锐跨越两个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最终在人们心中播下了自由,民主和人权的理念种子古典刑法学派倡导的人道主义刑罚思想所倡导的刑罚观为以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终身监禁的设立离不开下列原因:1、自由刑逐渐取代生命刑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死刑废止的进程突飞猛进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人有生命、自由和个人安全的权利代表了联合国支持生命权的立场,同时为当代人权奠定了基础。
1959年死刑被列入联合国议程的目的是研究死刑废止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法国犯罪学家马克•安塞尔认为,废除死刑并不会直接导致犯罪率的上升1966年,《权利公约》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并规定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终身监禁源于监禁制度的发展和改革,当生命刑和身体刑受到社会思潮的冲击时,自由刑的出现为刑罚体系增添了新的色彩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地区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西方国家的刑罚内容逐渐由自由刑取代生命刑2、 与国际反腐败犯罪规定接轨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份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同年12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代表中国政府在该公约上签字,并于2006年2月12日对我国生效尽管自中国加大反腐力度以来已有大批腐败官员落马,但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依然非常严峻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着“重定罪量刑、轻刑罚执行”的现象,对于那些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的罪犯,加上假释和减刑,实际的刑罚期限与其所犯罪行并不相当,并不足以体现我国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为了顺应世界死刑改革的刑罚趋势,体现保障人权的的立法理念,我国刑法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我国监察部负责人表示,加入《公约》是中国打击贪腐犯罪的必要条件,也表明了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腐败的意愿和决心,该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二)终身监禁的设立意义1、终身监禁是完善腐败治理机制的必由之路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党的建设要加强反腐倡廉以后,反腐工作的进程与日俱进终身监禁制度在本质上体现了党和国家的要严惩贪污腐败份子的决心,在内容上以“不得减刑、假释”的强制性规定严厉惩处了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的罪犯,并对其他人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预防再犯罪的意义2、终身监禁有效缓解了反腐机制的现实困境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增设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使用条款,意味着被判处该刑罚的罪犯将监狱里度过余生,直至死亡才算服刑完毕生刑过轻、死刑过重”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的问题生刑过轻导致的后果是其刑罚威慑力低,无法让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与改造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正好强化了生刑的威慑力,弥补了生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缺不仅对贪污受贿犯罪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做到有效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而且还能限制死刑的适用,对我国的刑罚结构进行了一个小调整,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更好的贯彻了死刑政策,促进了法制建设。
这是我国走向国际的重要一步,更是与国际刑罚接轨的重要标志三、终身监禁的含义 (一)学界关于“终身监禁”的不同观点终身监禁的中文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国家的英文概念“life imprisonment”直接翻译而来目前我国学者对于终身监禁的性质有以下观点:1、 终身监禁制度是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黄京平教授提出,终身监禁是依附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而存在的一种特殊刑罚措施他们二者的相同点都是以长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目的,是属于严厉程度最高的自由刑但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无期徒刑”是有规定的刑罚期限的,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无期”,但“终身监禁”可以就执行方式上来说,他们二者最终的区别在于“终身监禁制度”不可以假释、减刑,所以难免会有人认为终身监禁是一种特殊的无期徒刑2、 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黎宏教授认为,“针对贪污受贿犯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虽然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其与传统的死缓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都有较大区别,因此是一种新的死缓执行方式对此张明楷教授提出终身监禁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特殊情形,其特殊之处在于终身监禁是不得减刑与假释的终身监禁的适用前提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这二者是一种附属关系。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的一种附加条款,是一种死刑后刑罚制度,因此也可看作是死刑的执行制度3、 终身监禁是死刑的替代刑此观点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外国的终生刑制度之上的,我国适用终身监禁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适用对象为被依法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但目前的世界刑罚趋势是少用、慎用死刑,基于人道主义的基础,终身监禁的根本目的是限制死刑适用终身监禁被明文规定只能适用于最为严重的贪污受贿案件,其本身在这个适用条件中就有替代死刑执行的意义4、 终身监禁是一种中间刑罚根据我国刑罚体系的相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没有必要立即执行时就可以宣告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厉程度上,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死刑立即执行,不少学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刑罚措施,是一种中间性质的刑罚措施黄京平教授认为,中间刑罚虽然不是一个独立刑种,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几乎等同于独立刑种二)对“终身监禁”不同观点的评析通过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分析研究,笔者拟对以上观点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1、“终身监禁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观点不成立经过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有以下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终身监禁适用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后果过轻、被判处死立执后果过于重的罪犯,适用的罪行条件明显高于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再者,无期徒刑是属于《刑法》总则中所明文规定的主刑,而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并非独立刑种,二者在价值位阶上有着本质区别;从属性上讲,终身监禁制度隶属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一个分支,而死刑和无期徒刑又是刑法中的两种主刑由此可见,终身监禁制度是比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更小、严厉程度更高的2、“终身监禁是死缓的执行方式”观点不成立这个观点可以延伸为,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的一种执行方式,但是这样理解的问题就在于,死缓作为死刑执行制度,最终的行为效果也包括是否执行死刑两种可能,而终生监禁则明确是在不执行死刑的前提下适用,与死刑本身其实并无关联终身监禁从文义上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将其作为生命刑的执行制度,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观点不成立3、“终身监禁是死刑的替代刑”观点不成立死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种之一,假设终身监禁可以替代死刑,那么就等于是“刑罚措施替代独立刑种”,这种说法显然不成立 并且就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腐犯罪,是属于身份犯的刑罚措施,而我国关于死刑的罪名还有很多,其他罪名均不能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因此以小范围替代大范围这种以偏概全的说法也是不对的。
4、“终身监禁是中间刑罚”观点成立所谓中间刑罚,是指在同一种刑罚中因执行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介于最重刑与最轻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或方法黄京平教授指出,“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的首要前提条件是,犯贪污罪、受贿罪者,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一定意义上讲,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而存在是终身监禁作为中间刑罚并具有相应功能的根本原因就严厉程度来看,终身监禁是介于死立执与死缓之间的,起到一个过渡的作用它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若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