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x
8页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目录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 1.1第一章总则2. 1.2第二章公文种类3. 1.3第三章公文格式4. 1.4第四章 行文规则5. 1.5第五章公文拟制6. 1.6第六章 公文办理7. 1.7第七章公文管理8. 1.8第八章附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停止执行,取而代之的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工作条例》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 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 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 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 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 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 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 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 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 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 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 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 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 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 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 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 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 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 “特急”“加刍” “ VIA刍”(四)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 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 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 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 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 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 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 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 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 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 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 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 门三)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 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 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 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 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 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 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 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 门行文四)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 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 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 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 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 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 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 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 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 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 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 的重点是:(一)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 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 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 可行三) 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 致意见四)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 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 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 核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 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 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 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 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 明签收时间二) 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 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 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 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 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 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 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完毕五) 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 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 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 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 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 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 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 详细记载三) 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 的场所印制四) 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 后分发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 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 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 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 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