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范文.docx
20页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xx 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22〕1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国资发〔 〕号)、《xx股份公司公文处理办法》(xx股份办〔 〕号,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级党政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主管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总部各部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集团公司行政公文的主要形式为集团公司文件、集团公司函、集团公司办公室文件等;集团公司党群公文的主要形式为集团公司党委文件、集团公司党委函、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文件、集团公司纪委文件、集团公司工会文件、集团公司团委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党政部门函、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电报等 第九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各类公文的形式及适用内容划分如下: 一、《xx 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文件式公文) 1.向 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其他上级机关行文; 2.转发股份公司和其他上级机关系统性的重要文件; 3.与同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党群组织联合行文; 4.发布公司全局性的内部管理规章; 5.部署集团公司全局性重大工作; 6.下达和调整长远规划、中长期计划、重要年度计划; 7.发布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奖惩事项; 8.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发(一般先由集团公司副职领导会签)用集团公司印章 二、《xx 集团有限公司》(信函式公文) 1.与集团公司不相隶属的重要单位联系工作,商洽、答复问题; 2.答复所属单位系统性的重要请示事项; 3.向所属单位通报情况,批评错误,表彰奖励先进; 4.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函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签发用集团公司印章 三、《xx 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文件》(文件式公文) 1.发布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的内部管理文件; 2.下达阶段性、专项性工作安排; 3.向所属单位转发股份公司及上级机关一般性工作安排的文件,传达有关事项; 4.向所属单位布置具体工作,下达、调整单项任务计划; 5.在集团公司办公室职权范围内与所属单位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布置、指导业务工作,通报情况; 6.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一般由集团公司副职领导签发,必要时也可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发;在集团公司办公室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用集团公司办公室印章 四、《xx 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文件式公文) 1.用于向中共中国 xx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党委)和其他上级机关行文; 2.转发股份公司党委和其他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作出重要工作部署; 3.与集团公司联合行文; 4.发布集团公司党委制定的重要制度; 5.批转下级党组织的重要报告、请示; 6.发布集团公司总部和下属单位的有关人事(党内职务)任免事项等。
7.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行文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领导签发用集团公司党委印章 五、《中共 xx 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信函式公文) 1.与集团公司党委不相隶属的重要党组织联系工作,商洽、答复问题; 2.批复、答复所属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请示事项; 3.向所属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批评错误,表彰奖励先进; 4.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党委名义发函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签发用集团公司党委印章 六、《xx 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文件》(文件式公文) 1.根据授权,下属单位党组织传达集团公司党委指示; 2.答复下属单位党组织一般性工作的请示; 3.其他需以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名义行文的事项 此种形式公文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副职领导签发,必要时也可由集团公司党委主要领导签发在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公文可由党群工作部部长签发用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印章 七、《xx 集团有限公司(XXXXX)》(信函式公文) 1.在职权范围内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部门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布置、指导业务工作,通报情况; 2.在职权范围内与集团公司外部单位联系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3.此种形式公文不得用于向集团公司内部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行文。
此种形式公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用部门印章由部门自行办理、管理 八、《xx 集团有限公司网络电报》 1.向所属单位部署集团公司全局性紧急重大工作; 2.向所属单位下达的阶段性、专项性紧急工作安排; 3.答复所属单位的紧急请示事项 此种情况下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签发,用集团公司印章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xx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标注核心商密、普通商密,并标注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或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
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文件式公文),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信函式公文)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 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电报也应当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的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xx集团有限公司党政公文格式》(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四)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五)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 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分别根据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下级单位正式行文 (三)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用集团公司便函和部门信函的形式(均加盖部门印章),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一般事务 (四)涉及多个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同级企业党政机构、企业党政机构与其他同级组织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先签署意见,然后协办单位依次签署意见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内设机构,除集团公司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可以用集团公司便函或部门信函的形式商洽工作(均加盖部门印章)。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