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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2.2-2010 食用油脂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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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CGF 102.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2.2—2010食用油脂制品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1102102.2分类名称食品食用油、脂及制品食用油脂制品2.2 产品种类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食用油脂制品: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食用氢化油:以食用植物油,经氢化和精炼处理后制得的食品工业用原料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指以氢化后的精炼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水和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而制成的具有天然奶油特色的可塑性制品起酥油:动、植物油脂的食用氢化油、高级精制油或上述油脂的混合物,经过速冷捏和制造的固状油脂,或不经速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体状或流动状的具有良好起酥性能的油脂制品代可可脂:可全部或部分替代可可脂,来源于非可可的植物油脂植脂奶油:以食用氢化油、糖和/或甜味剂、水、乳化剂、增稠剂等为主要原料,经过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可打发制品粉末油脂:以油脂为基料,通过特殊的加工工艺制成的粉末或细颗粒状的油脂制品打发:打发是一个通过机械搅拌,使植脂奶油与空气混合,并使其体积产生膨胀的过程。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油脂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1000且<5000<10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38 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GB 15196 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LS/T 3217 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 3218 起酥油NY 479 人造奶油SB/T 10419 植脂奶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并且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6.2.2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40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1.5kg,加抽1个完整包装产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为1.5kg,不少于3个包装6.2.3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相同6.2.4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 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若所抽产品为大包装产品,其加抽的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为检验样品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包装、封样。

      样品处置要求见表3表3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 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干燥的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容器中2封 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或塑料袋封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6.4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酸价(酸值)GB 15196GB 17402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T 5009.37GB/T 5530 ●2过氧化值GB 15196GB 17402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T 5009.37GB/T 5538 ●3铅GB 15196GB 17402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 5009.12● 4总砷c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T 5009.11●5镍c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T 5009.138●6苯甲酸GB 2760强制性GB/T 5009.29GB/T 23495●7山梨酸GB 2760强制性GB/T 5009.29GB/T 23495●8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0GB/T 23373●9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0GB/T 23373●10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0GB/T 21927GB/T 23373●11没食子酸丙酯(PG)GB 2760强制性GB/T 5009.32●12菌落总数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 4789.2●13大肠菌群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 4789.3 ●14霉菌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 4789.15●1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196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强制性/推荐性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c 标准中有此项目的需检测。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入库保存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3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4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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