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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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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35214261
  • 上传时间: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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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 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有着明确规 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平等原则的前身是平等观念,而平等观念也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由此可见,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平等观念兴起于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是 当时启蒙思想家们的口号之一平等观念的兴起让欧洲发生了翻天覆地德变化, 新的社会制度建了起来,并在平等观念的影响下开始编纂了专门性的民法因 此,在欧洲不少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但这一 原则早已成了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深入人心而我国民法则明文规定 了这一原则,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平等原则由平等观念发展而来,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不单止人格上 的平等,还包括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对各类民事主 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补救 方法上贯彻平等性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为公民终生享有,因此,任何公 民的,不论其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以及文化程度上有多少差别,他们 在享有民事权利上都是平等的人们的政治权利可以被剥夺,但民事上的平等权 利永远也不能被剥夺,除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外。

      平等原则还表现在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上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尤其是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 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都是 完全平等的平等原则中的平等对待,在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中有不同的看法, 在近代民法中强调在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即没有任何主体区分的平等而 现代民法既重视强势对待,也重视弱势对待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学者发现 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事实上会出现不平等现象,如消费者于商家之间,即 应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即弱势群体的权益 做为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平等原则对民法有着重要的意义平等原则集 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表现了民法的基本额价值观念平等原则表明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平等 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秩序的基础,市场经济最 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题之间的平等性上,不论身份差距有多大,在市场竞争 中都没有特权,只有自由平等的竞争,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平等原则体现了现 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平等原则还有利于强 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平等原则经历了数百年的考验,虽然不断完善,但也还存在着诸多有争议 的地方,法律研究者们都有责任和义务让这一原则达到尽善尽美,这也是时代 的要求 参考书目:《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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