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
8页第 1 页 共 8 页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阴极铜(商品代码:BCUSH)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和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9]32 号) ,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阴极铜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及指定阴极铜仓储场所的阴极铜交收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阴极铜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综合性仓储服务企业仓库下设若干仓储场所仓储场所(以下简称交收点)由仓库申请,报交易所审核批准的仓储单位仓库和交收点的具体地址、信息及相关规定参见交易所公告第四条 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阴极铜方可用于实物交收交易所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包装标准及差价》 ,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阴极铜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阴极铜电子合同规定的阴极铜商第 2 页 共 8 页品的注册商标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指定阴极铜交收品牌》 ,参见交易所公告第五条《阴极铜注册仓单》 (以下简称仓单)是货主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和仓库业务流程办理的代表货主提货权的货权凭证第六条 交易商持有的仓单对应的阴极铜才能用于交易所阴极铜的交收仓单的注册、背书、注销、挂失、冻结等业务办理,遵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注册仓单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指导:13220657877 352333688第七条第八条 申报阴极铜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阴极铜经营资质、从事阴极铜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阴极铜交收流程第九条 阴极铜的实物交收流程阴极铜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 D1 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后下一个工作日定义为 D2 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1.交收申报时间及内容在 D1 交收日 9:00~11:30,13:30~16:15,持有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和买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范围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包括重量、生产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仓储地点等仓单要素,每一仓单要素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范围提交交收需求的第 3 页 共 8 页信息,包括重量、生产企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仓储地点等,每一需求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2.在 D1 交收日 16:00 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提交的拟交收商品信息以及买方提交的交收需求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展示,一旦配对成功将撤除显示3.若交收申报在 16:15 前没有配对成功,交易商可以在 16:15 前撤销交收申报;若未撤销交收申报,其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 16:15 后的交收配对。
4.在 D1 交收日 16:15-16:30,中间仓交易商进行中间仓申报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 16:30 后自动撤销二)交收配对1.D1 交收日 16:00 前的交收配对(1)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自主选择并响应已显示的交收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收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收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2)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 、 “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2.D1 交收日 16:00-16:30 的交收配对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显示交收申报信息,系统根据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 、 “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3.D1 交收日 16:15-16:30 的交收配对(1)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将在系第 4 页 共 8 页统中显示。
2)中间仓交易商可以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响应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16:30 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交收商品货款(按交收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和当日交收价(即含增值税价) )的 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二)卖方提交仓单,买方支付货款1. 卖方提交仓单(1)D1 交收日 16:15 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合法有效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 ,仓库对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进行审核,同时与卖方结清至 D2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2)D1 交收日 16:15-16:30 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必须在 D2 交收日 11:30 前,向仓库提交合法有效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 ,仓库对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进行审核,同时与卖方结清至 D2 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 经仓库审核无误后,卖方交回的仓单原件(第二联-货权人联)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注销章,以扫描方式于 D2 交收日 14:00 前发送至交易所3. 买方划款在 D2 交收日 14:00 以前,买方将剩余足额货款打到其交易账户上4. 交易所收到仓库扫描发回的加盖带有“注销”字样的仓单(第二联-货第 5 页 共 8 页权人联)扫描件,经核对无误后,在 D2 交收日 15:00 前,交易所将买方交易账户内的足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同时以扫描或方式将《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发送至仓库5. 仓库收到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阴极铜交收货物放行指令单》后,通知买方提货,并向买方开具《阴极铜提货单》三)买方提货1. 买方凭《阴极铜提货单》,加盖己方公司印章,到交收点提货,或重新向仓库申请注册仓单买方加盖的印章应以在仓库和交收点的预留印签为准买方经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交收点认可的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提货手续2. 买方提货重量以提货单标明的重量为准当买方提取货物的实际重量(以出库称重为准)不足提货单标明的重量时,差额部分由仓库负责与买方结清交易商单次提取货物的差额应不大于该货物单捆标称重量。
3. 交收点办理完发货手续,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后,与留底合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若买方在 D1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对交收商品的品牌、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D1 交易日在当月 22 号前(含 22 日) ,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当月倒数第 2 个工作日 17:00 前送达;如 D1 交易日在当月 22 号后,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下一交易月倒数第 2 个工作日 17:00 前送达第三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一)交收商品的争议处理1.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品牌、重量有异议的,可以在 D1 交易日后的 2 日内,第 6 页 共 8 页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品牌鉴定、数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2. 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卖方构成违约,由仓库方先行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仓库向卖方追偿具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3.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按照阴极铜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 D2 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 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同时买方结清从 D2 交收日开始至该批货物出库日的仓储费用。
二)品牌、重量纠纷中的相关费用1. 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买方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由此给仓库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库承担相关检验费用,并对因此给买方带来的直接损失负责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阴极铜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对交收阴极铜有异议的申请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1.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交付足额有效仓单的;2.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3.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第 7 页 共 8 页(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付货款-已付货款(四)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五)违约处理方法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含税货款或违约金额 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电子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交易所通知仓库停止为买方办理发货手续;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 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第十四条 在阴极铜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暂行) 》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 8 页 共 8 页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