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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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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灯火****19
  • 文档编号:163762577
  • 上传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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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法律评述2012 年 10 月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比作者: 吕红 / 邹野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郭建良: (86 21) 3135 8756 Publication@通力律师事务所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均为中国证监会监管下的金融机构, 均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是二者分别归中国证监会内部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即, 基金部及机构部)管理, 相关监管规定与业务规范也不相同本文将就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及二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对比、论述业务类型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公募基金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三类: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其中, 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应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 包括限定性、非限定性集合计划两种形式, 前者应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后者则不受此限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专项资产管理合同, 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 设定特定投资目标, 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实践中,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多投资于资产证券化等收益权项目, 本文不做详细讨论上述各种业务类型中, 仅基金业务属于公募业务, 其它几类业务均属私募性质, 不得通过公共媒体推介宣传法律关系基金业务法律关系比较明确, 属信托关系投资者为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 基金资产为信托财产, 具有独立性鉴于《基金法》规定, 专户业务的管理办法“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我们倾向认为, 专户业务亦属信托关系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1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比由于金融分业监管等诸多原因,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否属于信托关系一直没有定论鉴于国务院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 59 条“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的规定与信托关系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一致, 我们倾向认为,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不是信托关系中国证监会近期在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修订说明中, 也援引此条规定, 认为部门规章不应与国务院颁布的法规相冲突。

      资产管理业务是否属于信托关系, 与投资者所投资资产的独立性及其所受保护的程度密切相关投资范围在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 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前述产品均可投资股票、债券等诸多证券品种及金融衍生品但是前述产品的投资范围也有不同之处, 例如: (i)基金可投资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中国证监会拟允许集合计划投资该等产品,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ii)专户业务可投资商品期货, 且中国证监会拟允许其投资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正在征求意见); (iii)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基金; (iv)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财产可投资集合计划运作特点基金运作可采用封闭式、开放式等方式封闭式基金运作期间内不可申购、赎回, 但可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专户产品一般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份额的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可约定, 也可不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可约定投资者参与和退出计划的时间、方式等,也可约定不办理参与和退出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持份额; 但中国证监会拟允许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份额(正在征求意见)投资门槛基金产品的认购门槛多无法定要求, 由基金公司自行决定一般基金产品的投资门槛多定为 1000 元(人民币, 下同), 但是某些基金产品的投资门槛普遍较高, 例如 ETF 以及部分分级基金产品。

      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一对一”), 初始委托资产一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为多个客户办理专户业务(“一对多”), 单个投资者的初始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 所有初始资产合计一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 限定性、非限定性集合计划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分别不得低于 5 万及 10 万元审批/备案募集基金需事前核准, 且募集结束后向监管部门备案后基金合同方才生效一对一”产品只需事后备案; “一对多”产品需事前备案, 备案后方可销售该等产品限定性集合计划需事先备案, 非限定性集合计划需事先审批; 所有集合计划成立后还应报监管部门备案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只需事后备案即可目前, 中国证监会正考虑将集合计划的监管统一修改为备案制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2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比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上海北京韩炯翁晓健: (86 21) 3135 8778(86 10) 6655 5050: (86 10) 6655 5050 - 1028Christophe.Han@James.Weng@秦悦民: (86 21) 3135 8668(86 10) 6655 5020Charles.Qin@吕红: (86 21) 3135 8776(86 10) 6655 5050Sandra.Lu@本篇文章发表于《中国投资与退休基金》2012 年秋季刊(China Investments and Pensions, Autumn Edition 2012)。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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