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判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判定书示例.docx
3页公安机关刑事司法判定机构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判定书示例 ××省公安厅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判定书 ×公伤鉴字 ×× 号 一、委托单位 ××县公安局 二、委托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三、检验对象 赵××,女,61 岁,汉族,文盲,住××县×城镇利民小区,身份证号×××××××××××××××××× 四、送检材料 ××市××医院住院病历、赵××右侧髋关节×线片 五、简明案情 20××年 11 月 6 日,赵××因纠纷致右下肢损伤,到××市××医院进行诊治 六、判定要求 人体损伤程度判定 七、检验时间 20××年 1 月 4 日 八、检验地点 ××省公安厅 九、病历及相关材料摘抄 ××市××医院住院病历记载:20××年 11 月 6 日,赵××以“右髋外伤半余天”入院查体:生命体征稳定右髋处活动受限,压痛,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显著内收外旋畸形 20××年 11 月 6 日摄×线片见:赵××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右侧髋关节间隙正常11 月 14 日摄×线片见: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摄×线片见:右侧股骨颈骨折,断端对位尚可12 月 1 日摄×线片见:右侧股骨颈短缩,骨皮质不连续。
诊疗:右侧股骨颈骨折 20××年 12 月 5 日,在气管内麻醉下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十、检验情况 20××年 1 月 4 日,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吴××主任法医师、××省人民检察院李××副主任法医师、××医学院隶属医院秦××教授共同具体查阅了所送检的赵××在××市××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四张×光片 审阅赵××的×线片显示:20××年 11 月 6 日,右股骨颈骨 皮质欠连续;11 月 14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良好;11 月 19 日,右侧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完全离断,断端移位12 月 1 日,右侧股骨颈短缩 十一、分析说明 1、依据案情,结合病历材料和复阅×线片,我们认为20××年 11 月 6 日赵××受伤的事实能够认定 2、20××年 11 月 6 日,赵××右下肢损伤后,右髋关节处活动受限,压痛,未记载有显著肿胀,未扪及骨擦感,右下肢无显著内收外旋畸形、无短缩畸形;×线片显示:右股骨颈骨皮质欠连续由此,我们分析认为,20××年 11月 6 日,赵××右下肢的损伤为股骨颈不完全骨折依据《人体轻伤判定标准》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要求,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十二、判定结论 赵××20××年 11 月 6 日损伤的程度为轻伤。
判定人:刘×× 徐×× 罗×× 二○××年一月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