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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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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684903
  • 上传时间:2018-04-01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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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 〔2013〕 21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沪财教〔2014〕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特等奖:每学年 120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5% ; (二)一等奖:每学年 90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20%; (三)二等奖:每学年 60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40%; (四)三等奖:每学年 3000 元,总名额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25%。

      第五条第五条 评选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学生综合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综合测评考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活动、社会服务四个方面,具体权重为:学业成绩 50%、科研成果 30%、学术活动 10%、社会服务 10%各项分值构成及核定由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等具体情况,自主设定评定细则申报材料为上一学年间所获成果 第六条第六条 评选说明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学年一评;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 (三)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必须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2 中心编写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所列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及以上,研究生须为第一或独立作者(或硕士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并在同年级研究生中表现突出 (四)学制为 2.5 年的专业,三年级学业奖学金额度按原标准一半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无资格申请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 (二)本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学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五)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 (六)其它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和工作报告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3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根据上级部门财政支持标准及覆盖人数比例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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