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价局工作规则.doc
50页市物价局工作规章<一>制定价格工作程序为规范制定或调整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定价行为规章》,制定本程序一、基本原则(一)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制定价格应当在法定权限内进行2、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3、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力量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4、制定价格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二、制定价格工作的启动(二)具有定价职能的业务机构为制定机构的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和经济运行状况,准时启动制定或调整价格程序,提出制定或调整机构的初步意见,呈送局领导批办承办机构在提出制定或调整机构的初步意见时,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供应制定或调整机构所需的资料三)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据《价格法》其次十五条规定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经营者提出制定机构的建议应当接受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3、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4、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5、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6、申请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及其构成、投资决算报告、职工人数、主要业务范围、市场供求状况、今后进展趋势等;7、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职工人均收入水平、人均产值;申请调定价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近三年成本计算表及计算说明;8、申请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对比状况;9、拟调价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消费者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建议,应当供应包括前4项内容的书面材料四)承办机构应当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填写《定调价格建议初审表》,并依据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1、建议事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或者不相宜调整价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定价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建议人有权的行政机关名称;2、建议的材料不符合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建议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和本程序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议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建议材料满10个工作日起即为受理三、成本调查(五)受理制定或调整价格申请,其项目未列入《成本监审名目》的,成本调查工作由承办机构负责成本调查工作应当自打算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3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可以最多延长15日六)列入《成本监审名目》的项目或承办机构认为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于3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成本调查队成本调查队应在接受移交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预备,并自开展成本监审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2个月内不能完成的,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可以延长成本监审工作时间。
成本监审结束后,成本调查队应在5日内将《成本监审报告》及其他材料移交承办机构成本调查队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进行七)调整水、电、气、热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填写《定调价格专家评审意见表》四、价格听证(八)《黑龙江省价格听证名目》以内的商品和服务的制定价格的申请,在制定价格前,应当组织价格决策听证九)未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名目》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项目,在制定价格前,审价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十)价格决策听证会按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和《哈尔滨市价格决策听证明施方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十一)对依法不实行价格听证的,承办机构可以实行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互联网上征询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填写《定调价格社会意见汇总表》十二)“哈尔滨价格信息网”应当开拓专栏,准时公布制定价格方案,并应允许群众争论评议承办机构及相关处室应当留意收集、整理互联网的群众评论意见五、价格决策(十三)承办机构经过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等程序后5日内,应当拟定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和拟制定价格、单位调价幅度;2、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3、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4、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5、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评审意见纪要》;6、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7、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8、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还应当附依据本程序规定取得的其他资料十四)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机构对承办机构提交的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进行审议1、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方案,应当实行召开审价委员会会议的方式,依据《审价委员会工作规章》进行审议2、对一般商品、服务项目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可以实行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方式审议3、承办机构负责集体审议会议的审议记录,并填写《定调价格集体审议表》十五)承办机构应当依据集体审议会议形成的意见,以会 后3日内修改完善制定或调整机构的方案并草拟制定或调整价格文件,送法规处、办公室审核、会签,呈送局领导签发后发文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2、制定价格的依据;3、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4、作出打算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打算的日期;以政府名义制定价格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市政府发布十六)除涉及国家隐秘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文件作出后,应当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承办机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状况告知建议人十七)违反本程序规定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其作出的打算无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状况赐予通报批判、调离岗位或者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六、档案管理(十八)制定价格工作实行案件管理制度,全部文书材料应当单独立卷十九)制定价格工作过程中,相关业务处室之间移送文件应当做收发登记并载入卷宗二十)制定价格执行六个月后,承办机构应当向局办公室移交卷宗,按档案管理规定统一保管二十一)承办机构负责卷宗的整理、装订,办公室负责卷宗的统一编号文书材料过多的卷宗,可以正、副卷分册装订二十二)调阅存档卷宗应当填写档案调阅单,由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调阅二十三)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依据所制定价格的执行期确定,一般为期后15年,也可以确定永久保存<二>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为了规范成本监审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程序一、成本监审办理程序(一)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经营者在向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的承办机构提交定调价建议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并报送该定调价商品或服务项目近三年的相关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供应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按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二)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项目制定和调整价格(收费)的承办机构应编制成本监审项目方案,建立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制度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经营者应依据定期成本监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供应规定的成本资料二、成本监审实施程序(一)定调价成本监审实施程序:1、初审上报材料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依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供应有关资料2、下达成本监审通知成本调查机构在实施成本监审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对象、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监审工作组成员、实施日期及要求等3、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工作组应有2人以上拥有国家发改委统一制发的成本监审证,并持证上岗对专业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4、审核经营成本成本调查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召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与的成本审核会议5、反馈监审意见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
内容包括:核增核减的成本项目、依据及理由、调整金额等内容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6、核算定价成本成本调查机构应遵照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方法的规定,以经过审核的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核算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并依据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7、提交监审报告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审核结果,草拟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报主管局领导审定、批复后,移交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承办机构,作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二)定期成本监审实施程序1、发出监审通知成本调查机构依据相关商品或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规定,在成本填报、审核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填报成本资料内容、监审工作组成员、实施日期等2、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收到相关行业或单位送交的成本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经营成本、反馈、监审意见、核算定价成本3、提交监审报告成本调查机构依据成本审核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向局提交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将机关监审资料移交主管业务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定期监审,除按成本监审规定程序监审外,还应按规定时限汇总上报成本资料和分析报告。
<三>价格监测工作程序价格监测工作程序是指价格监测工作的过程或流程从规范化价格监测工作一般程序看,主要分以下几个环节一、价格数据采集各区、县(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据所肩负的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由具体工作人员,依据规定的具体商品(服务)和规格等级、价格形式、采价市场、采价日期,实地采集商品(服务)价格通常采集当日商品价格当市场价格消失特别波动时,依据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加强市场巡察,跟踪市场价格变化,随时上报价格信息采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时、实地、精确二、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各区、县(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将采集的原始价格监测数据,经初步整理和数据对比后,交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再按规定的报送表式、报送方式、报送时间、报送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将各监测点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交主管处长审核并签字后,依据规定的报送方式、时间报送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当市场商品价格消失特别波动时,依据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和《哈尔滨市价格监测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开通应急预警,随时报送报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准时、全面、报送的价格不能有遗漏,不能延误。
三、价格监测数据审核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及下级监测机构和定点监测单位对上报的价格监测数据在汇总或报达前,依据监测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从真实性、精确性、准时性等方面,对是否存在错报、误报、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仔细、细致,能依靠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