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ppt
30页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解读,一、必要性 个体工商户验照一方面发现并纠正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实现法律规制、政府管制、政策贯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状况、保证登记信息准确性的重要手段二、制定个体《办法》的依据,1、《个体工商户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商户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年度报告 《办法》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和管辖分工第七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报告责任 1、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 2、报告时间 报告时间:1月1日至6月30日 (个体户验照办法:1月1日至5月31日),3、管辖分工 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年报的管辖部门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 4、报告责任 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方式和内容 1、报告方式(两种)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2、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公示做了规定 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 1、自主公示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决定公示年度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工商公示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机关应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六、监督检查 1、随机抽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与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不同,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随机抽取,但对个体工商户的名单由哪一级工商局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定。
(注:对个体工商户的抽查,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具体下级没有明确)2、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 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注:企业抽查时,并不公示企业名单,个体名单公示,企业和个体责任不一样) 第十二条 规定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举报 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3、因不报年报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公示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注意:如果工商户在下一年度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列为正常经营状态,不将补报年度报告作为列为正常经营状态的条件 4、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地址失去联系而被标示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或重新取得联系前,一直要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注:企业未异常名录)七、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八、救济途径 1、关于对不准确的更正 《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2、对经营异常状态的救济 《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工商部门应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一是对于补报年报的,只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报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二是对改正其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可以联系到的,要经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实,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注意: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依据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一点对工商所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增大了工作量),九、异议处理 《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自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责任: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个体工商户权利:个体工高户可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十、附则 《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为附则内容,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的制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包含:名称、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资金数额、从业人数、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经营者签名等内容其中资产状态信息,如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个体户可以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不公示的内容: 为便于工商部门掌握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等工作情况,在“从业人数”项下,还要求报送经营者和雇工中的党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的人数,及经营者是否为党员和党组织书记情况,所有这些情况仅供工商部门内部掌握,不予以公示。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解读说明,一、必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截止2014年6月底,全国已达116万户,出资总额2.4万亿,成员总数3427万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上对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时出于促进发展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未规定像企业一样的“年检”制度,工商、农业等熟读部门及社会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与农专社发生关系的交易伙伴、消费者也无法从工商部门了解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增大了合作社建立社会信用的成本,在融资、申请政府扶持项目、签定合同等方面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建立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合作社提供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信用服务,有利于农专社积累商业信誉,有利于公平竞争二、制定《办法》的相关依据,办法第一条: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年度报告概况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年度报告的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报告责任 适用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接收年报的部门 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专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的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 报告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相关工作负责报告内容: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报告内容方面,比个体工商户增加了“资产状况信息”(等同于企业) (三)关于公示 《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里的公示是全部公示,有别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四)监督检查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第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组织对农专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与企业抽查不同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工商局随机抽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哪一级抽取,由省级工商局决定,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与个体户一样),几点注意: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2、抽查名单和抽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与个体工商户一致),(五)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作为法人组织,其相对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况的需求,但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市场地位和主体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励发展为主,故《办法》规定采用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没有采用黑名单制度这一规定比个体工商户更为严格),(六)救济途径 关于对不准确的更正 《办法》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就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救济 《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衔接,规定农专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以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程序:申请 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七)异议处理 《办法》第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自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部门的责任:通过核实发现将农专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注意查实两字) 农专社的权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注意: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享有,也不限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