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黄籍和白籍.doc
3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黄籍和白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黄籍和白籍 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普通民户的户籍:黄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有普通民户户籍和特殊民户户籍两类普通民户主要包 括地主、农民等,他们归州郡管理,占国家人口的大多数特殊民户主要有兵、僧尼、奴 隶、杂户等,他们的户籍和普通民户不属于一个系统,国家统计户口,一般不包括这些特 殊身份的人东晋南朝时期,普通民户的户籍被称为黄籍顾名思义,黄籍是用黄纸制成的户口簿 籍;但用黄纸制成的户籍不一定就称为黄籍从西晋初年中正官的下属访问令刘卞“写黄 纸一鹿车”②这一事实来看,黄纸在当时已普遍应用,西晋的户籍很可能就是用黄纸制成, 但当时并无黄籍之名盛唐的户籍用黄麻纸,当时亦不称黄籍黄籍之名仅流行于东晋南 朝这是因为在东晋南朝境内有大量北来侨民,他们的户籍与土著居民不同,系用白纸制 成这样,东晋南朝普通民户的户籍就分为两种:用黄纸制成的土著居民的户籍和用白纸 制成的侨民户籍人们为区别这两种户籍,始以纸色对它们命名:前者称黄籍,后者称白 籍南朝后期白籍被废除后,黄籍虽仍然存在,但也渐渐地不称为黄籍了黄籍的形式, 《太平御览·文部·札》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 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可见黄籍用纸的高度为一尺二寸,凡承担官府徭役的人都要登记 入籍据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328)至宋元嘉的黄籍,皆“朱笔隐注,纸连悉缝”① 大概黄籍上字的颜色用两种:一般用墨笔,重要的籍注用朱笔 “纸连悉缝” ,是指每张纸 之间的接缝处都粘连得很好这说明黄籍也是采取那时书籍的通行形式——卷轴式对于黄籍,统治者认为它是“民之大纪,国之治端”②,是极为重要的用我们的观 点来看,它无非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和征调赋役的工具可以说,黄籍所登 记的内容,都是以上述目的为出发点首先,在黄籍上要登记每个民户成员的名字和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 《晋书·礼志》中 载有一个故事:东晋南平郡陈诜娶李氏为妻,生四子;后李氏被贼掠去,陈诜又娶严氏为 妻,生三子李氏归后, “诜籍注领二妻” 后李氏、严氏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争执, 征西大将军庾亮的司马王愆期议论说:李氏“子为首嫡,列名黄籍” ,这证明李氏的身份为 陈诜之嫡妻在妻未死的情况下,陈诜只能纳妾,不能娶妻由于“诜籍注领二妻”乃特 殊情况所致,非故意犯法,可以不问,但严氏的地位只能是继室通过这个故事可以看出: 在陈诜的户籍上首先列出的是户主陈诜的名字;下面是李氏、严氏,并注明为陈诜之妻; 再下面是依次排列陈诜的七个儿子,并在李氏所生长子下面注明首嫡。
从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在黄籍上妇的身份有嫡妻、继室、妾三种,子的身份除长幼 顺序外,还分嫡庶 两晋南朝的赋役和性别、年龄有密切关系拿梁以后的制度来说,老(六十六以上) 、 小(十六以下)免赋役,男丁(十八至六十)服役并纳全额祖调,女丁(二十至六十)和 男子半丁(十六至十七、六十一至六十五)纳半额租调② 《晋书·刘卞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南齐书·虞玩之传》 两晋、宋、齐的制度与此略异因此,在黄籍上除要求注明性别以外,还要求注明年 龄如南朝宋何之平, “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八十岁) ,而籍年已满”①;齐 张岱“母年八十,籍注未满,岱便去官从实还养”②;萧道成说,宋、齐时人民为逃避赋 役,在户籍上“盗易年月”③之风甚盛这都说明在黄籍上要注明每个人的年龄由于死人、逃亡者、在役的人、患病者都不可能再服役,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在黄籍 上宋、齐之际户籍发生极度混乱,这方面的情况有“或人在而反托死叛” ,即人在家而户籍上却注死和逃;“停私而云隶役” ,即在家为私而户籍上却注为官府服役;“身强而称六 疾” ,④即身体健康而户籍上却注患多种疾病梁初邓元起为益州刺史,有人对他说:“蜀 土政慢,民多诈疾,若检巴西一郡籍注,因而罚之,所获必厚”⑤。
以上说明死、逃、服 役、患病等情况,在户籍上都必须注明由于东晋南朝的士族享受免役优待,而是否士族主要决定于宦和婚,所以在黄籍上也 要注明这两方面的情况所谓宦,是指做过什么官沈约说:东晋的黄籍“位高官卑,皆 可依按” ;又说那些在户籍上冒充士族的人, “罕知其祖,假称高、曾”①可知由远祖直 到本身所历官位,都要在户籍上登记刘裕的诏书也说:“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 二年先有资状、黄籍犹存者,听复本注”② “资状”即指历代做官的情况所谓婚,是 指和哪些人家通婚宋大明五年(461)孝武帝下诏说:“士族杂婚者皆补将吏”③ “杂 婚”指士族和非士族通婚,按当时规定,士族杂婚即丧失士族资格,所以宋孝武帝才使他 们补将吏宋孝武帝怎样发现这些杂婚的士族呢?据记载大明五年孝武帝在户籍上又作了 一些新规定④,为贯彻这些规定,政府必然要进行户籍检查,因此才能发现并处罚这些杂 婚的士族这说明户籍上登记有通婚的状况士族如犯罪、犯清议,也会影响他们的士族 地位,所以这些情况也要注籍南朝各代开国皇帝的即位诏中都有这一类的话:“有犯乡 论清议,赃污淫盗,一皆荡除,洗除先注,与之更始”⑤,就是明证 在黄籍上还要登记民户的门第等级。
刘宋人武念,史称“本三五门”⑥宗越“本为 南阳次门” ,安北将军赵伦之条次氏族, “点越为役门,后宗越向宋文帝求情,才恢复为次 门⑦宋明帝时王僧虔为吴兴太守, “听民何系先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① 《宋书·何之平传》 ② 《南齐书·张岱传》 ③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 《梁书·邓元起传》 ①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② 《宋书·武帝纪》下③ 《资治通鉴》卷一二九,大明五年末④ 《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五年条有“近籍改新制,在所承用”之语⑤ 《南齐书·高帝纪》下参见《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条、 《梁书·武帝纪》中天监元年条、《陈书·高祖纪》下永定元年条⑥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 ”盖“三 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 《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 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 则常然 ”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 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 荫户。
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 ①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 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 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②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 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 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 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 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 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 0113 号) ,其中有 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①可证附籍人口要纳 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①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 、 《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①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 6 页。
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 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 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 ②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 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 记载甚少 《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 其挟注本郡 ”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 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②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 ,第 24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