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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健康专家个人护理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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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38770819
  • 上传时间: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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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专家个人护理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与主险的保险金额相同1.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健康维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和因健康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给付健康维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3责任免除 同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情况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2合同效力2.1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且主险合同生效后,本附加险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2.2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2.3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3保险费3.1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并入主险合同计算,不可分解3.2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恢复4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4.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4.2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健康维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健康维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4.5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5其他事项5.1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2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在给付款项中扣除5.3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专家个人防癌疾病保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名词释义1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2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3日常生活活动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观察期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一百八十天的期间5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和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其金额为实交保险费总额减去现金价值后的余额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8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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