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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贷款的成因与化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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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enter]浅析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贷款的成因与化解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苏在全[/center]摘要:在理论上,超诉讼时效贷款的性质为自然债,即农村信用社不能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强 制借款人履行,但借款人自愿履行的除外,已经履行的也不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返还 此类贷款虽然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但因胜诉权已丧失,无法强制借款人履行,除非借款 人自愿履行,否则农村信用社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当前,农村信用社不仅存在较大额 度的超诉讼时效贷款,对于如何重新获得此类贷款的胜诉权或者挽回损失也缺乏行之有效的 手段和措施本文试对农村信用社超诉讼时效贷款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 解释,探讨化解超诉讼时效贷款的对策关键词:贷款、超诉讼时效 对策一、 超诉讼时效贷款的特征所谓超诉讼时效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保护其债权权利的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因诉讼时效已届满且未得到迟延,实质上转化为自然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 履行,除非借款人自愿履行或重新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2、 农村信用社仅仅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未丧失起诉权和债权债务实体权利,可以起诉要求 借款人还款,法院也应当立案受理,但是借款人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审 理中查明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也应当判决驳回农村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3、 借款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 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分析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在其期间届满时,具有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胜 诉权的法律效力,但同时法律也规定,诉讼时效也可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或出现而中断即使 时效期间已届满,但时效一经中断,权利人将因此而重新获得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诉讼 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为农 村信用社确保贷款的诉讼胜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应该说,只要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没有丧失诉讼时效的理论基础但是,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历经数次改革,依然未建立起完善的贷款管理机制,对贷款管理 办法的落实和贯彻也缺乏健全的检查督促和惩罚机制内部贷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管贷 水平与其他商业银行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责任意识淡薄,懈怠于维护债权权利依然按照“今 年不找,以后有的是时间找借款人签字”的旧有思维,在贷款诉讼时效届满前,不及时依法 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与之相反的是我国历经三十余年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加大的 惠农、惠民政策的实施,使农村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交通条件的 改善和传媒传播的发展,增进了个人与外界接触和交流的机会,尤其是通过不断的普法教育, 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在和农村信用社发生借款诉讼纠纷时,借款 人常常依法行使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贷款诉讼胜诉权丧失,形成超诉讼时效贷款 三、化解超诉讼时效贷款的对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农村信用社化解超诉讼时效贷 款风险的途径就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中断此类贷款的诉讼时效,或者依法处置债权债务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 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 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 款计划或还款协议,实质上就是向借款人提出要求并得到借款人以签字的方式确认,应当产 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因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农户,除了个别农户会使用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 权恶意逃废外,绝大多数农户仍然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因此,这种主张权利的方式仍 然是切实可行的二)起诉《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 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此条规定一般适用于诉讼时 效未届满前,已经采取了其他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但仍然无法中断诉讼时效时 可以行使的主张权利的方式对于超诉讼时效的贷款,虽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 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借款人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使农村信用社丧失胜诉 权,无法强制借款人履行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 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 定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第二款规 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 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正如前面所述,除了个别农户会使用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恶意逃废外,绝大多数农户仍然 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

      因此,超诉讼时效贷款也可以谨慎采取起诉的方式,一旦农户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 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 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 日起中断应该说,意思表示明确并到达对方当事人,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均 会对诉讼时效中断产生实质性影响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一些历年的顶名、冒名、化名等违规不良贷款,这些贷款较一般的合 规贷款更容易丧失诉讼时效由于这些贷款系违规发放,要么借款人在借款发放时并未在借 款合同上签字;要么虽然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实际用款人是其他人,借款人拒绝在 农村信用社主张权利的有关文书上签字;要么就是借款人子虚乌有,根本不存在,系农村信 用社内部人员或内部人员伙同他人编造虚有的借款人骗取贷款这些贷款的一个共同特性就 是实际用款人为他人,且实际用款人担心不当获取贷款的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一 般都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实践中,可以围绕实际用款人采取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的方式,产生诉讼时效 中断的效力:一是对于实际用款人暂时无法归还又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物的,可以与借 款人以及实际用款人共同协商,由实际用款人协助借款人偿还债务,或由实际用款人在一定 期间、一定额度内承担债务;二是对于实际用款人暂时不能偿还但能够提高足额抵(质)押 物的,可以将借款人的债务转移为实际用款人的债务。

      由于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均产生了实际债务承担人的变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 为了解除或者减少履行义务,会配合农村信用社与实际用款人办理相关债务加入(债务承 担)、债务转移手续,并实质上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且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 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实践用 款人作为债务承担人或债务受让人后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原债务人还要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完善征信管理及查询机制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目前,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 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 标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成为了农村信用社及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一 旦借款人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将会增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办 理信用卡或授信业务的难度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电子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通过专线与央行征信系统连接的分支机构,在 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方面,收集、录入 的并不齐全、完整。

      一方面,未将个人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出资人及与个人共同生活的父母、 子女的基本信息、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收集录入;另一方面,目前农村信用社在查询信用 信息情况时,只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不查询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 出资企业的信用信息这就为企业或个人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后,并不影响企业的出资人或个 人的父母、子女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办理信用卡或授信业务对于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虽然农村信用社丧失了胜诉权,但将超诉讼时效企业贷款的出资 人信用信息以及超诉讼时效个人贷款的个人家庭所有成员信用信息均录入征信系统管理虽 然农村信用社无法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通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约束 借款人及其主要利益相关人员获取贷款的行为,也能够促进部分借款人为了消除不良信用记 录而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完善征信管理和查询机制,一方面要将企业的出资人信用信息以及个人及其共同生活 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信用信息要完整录入;另一方面,在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信用 信息情况时,要一并查询企业出资人或个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信用信息,凡是 其中之一有不良记录的,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获得贷款都会被加大 难度。

      五)与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建立战略协作关系,共同约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人 目前,征信管理只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起到约束作用,却对行为 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高档消费的行为无法约束如果超诉讼时效贷款额度较大,借款人在 无法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民间融资的方式取得资金,然后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谋 取利益或者进行高档消费,征信管理对这些借款企业或个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就失去了约束作 用要充分发挥征信管理对超诉讼时效贷款借款人的约束作用,除了加大借款人获取贷款的难度 外,还要从加大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高档消费的难度入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管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等部门,对相关的生产经营、高档消费活动具有相应的登 记、准入管理职能与这些管理部门建立战略协作关系,利用征信管理的信用信息,增加有 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及其利益相关人从事生产经营、高档消费活动的登记准入难度, 才能双管齐下,促进借款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挽回超诉讼时效贷款的 损失具体协作内容为: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个人,要求提供个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等成员的信用信息情况报告,其中之一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以登记;2、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从事工程施工、项目建设的实施人实行不良信用信息限制准入制, 对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和开发单位以及授权的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金融机构有 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3、房管、交通管理部门:将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是否登记所有权事项的必要条件,对 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购房、购车等高档消费行为,增加 所有权事项登记的难度六)行使抵消权抵消,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自以他方对自己的债权 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 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抵消权 的行使使得借款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 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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