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红包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探析.docx
8页“红包”沉淀资金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自2015年春晚始,“抢红包”开始为人们所推崇,这一热潮一直延续至今然而,在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红包”带来的娱乐的同时,其带来的风险也开始逐渐被放大该文主要对“红包”沉淀资金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致力于保护沉定资金归属权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红包;沉淀资金;合法权益;归属权D922.22:A:2095-4379-(2016)32-0024-02作者简介:孙娴(1992-),女,汉族,江苏镇江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环境法一、引言“望群内群外,人人兴奋,两眼放光,魂牵梦萦之外,一片萧条,线下活动,统统推掉到夜晚,看绅士名媛,捧笑为了块儿八毛,引无数土豪不睡觉这首词将人们在春节期间“抢红包”的盛况描绘的入目三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升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逐渐被其影响进而改变现如今,“红包”一词不在局限于传统解释,它的概念和意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红包”已经不再是孩子们的福利,也不再是春节期间和人情往来过程中特有的节目,“抢红包”成了一项全年无休、老少皆宜的活动红包”这一为人们追捧的活动固然丰富了人们的社交生活,然,其带来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人们在收发“红包”时,必然会存在红包不能及时领取或者领取后没有及时提现的情形,那在此种情况下,累积的沉定资金以及利息应当归谁所有,是客户?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亦或是运营商?理清这一问题,才能做到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红包”释读红包,传统意义又称压岁钱,是我国的古老传统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红包也由传统形式走向现代化,最先流行的是银行推出的“电子红包”,接着支付宝上的红包也逐步成为流行趋势,目前,最为红火的便是上推出的应用“红包”现在,红包的形式多种多样对比现行存在的各种电子红包,“红包”因其具有无边界、便捷易用、操作简单、娱乐性与互动性强等特点而为大众所推崇红包”是腾讯公司旗下产品推出的一款应用,其功能是便于使用人收发红包红包与传统意义上的红包相比,差异性较明显首先,它不是现金给与,而是数据类型的给与,属于“电子红包”其次,在钱包里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想要发送红包,就需要绑定至少一张银行卡,通过在红包界面输入金额和密码来完成红包的发送另外,绑定了银行卡就能够将钱包中的金额提现,既快速又便捷随着技术的更新,红包逐渐具备了提现、消费、转账等功能一方面,这些功能大大方便了大众群体,另一方面也娱乐了人们的生活,现在在很多城市,人们用红包就能完成对于生活用品的付费,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红包的依赖感也逐步增强随着“红包”在社会生活中应用范围的扩大,2015年春节,开始与央视春晚进行合作,据统计,2015年除夕,参与“红包”活动人数为482万人次,个人用户收发红包达到101亿次,平均每一个红包为10.7元,全球有185个国家的用户参与此次活动。
2016年2月7日除夕这一天,参与红包收发的人数达到4.2亿人次,总数量达80.8亿个,是2015年的8倍[1]“红包”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通红包,即用户自己设定金额,自主决定将该红包发送给自己的好友,这种红包既可以单项发送,也可以多向发送;另一种是“拼手气红包”,这类红包由用户自己设定个数和金额,抢红包者自己抢,金额随机,先抢先得当用户在红包界面输入金额、个数、密码后,群里就会对群中的成员弹出红包消息,群中的成员就可以进行抢红包活动,直到设定的个数被抢完为止抢到的红包金额会默认选择存储在财付通中,用户可以选择将财付通中的零钱提现至银行卡,也可以选择将中的零钱用来超市消费、充话费、购买游戏币等若红包赠与人的红包经过24小时仍然没有被抢完,那么剩余的红包会自动返还至红包赠与人的财付通红包”的收发过程中存在四个主体:即发送红包的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公司、收红包的用户、用户绑定的银行卡所属银行发送红包的用户将银行卡或者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中的金额提取至红包页面从而形成电子红包,在收红包用户点击领取前,这些金额仍由财付通公司保管,收红包用户领取后,这些金额会转移至收红包用户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当然,收红包用户也可以将这些金额提取至自己绑定的银行卡中,从而实现资金的流转。
[2]随着人们对红包的认可和使用,其在生活中的使用度越来越高调查结果显示,红包的发送和领取,已经不再是节假日的专属活动,软件的普及以及零钱使用范围的扩大,导致收发红包已然成了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红包”日趋流行,其涉及的金额也逐步攀升,根据调查,在数额低于500元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提现红包在未被领取和未被提现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巨额资金即为沉淀资金在“红包”发送前,这些资金属于发送红包的用户,在收红包的用户领取和提取后,这些资金属于收到红包的用户那么,现在就出现了一个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在红包未被领取和未被提现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巨额资金以及利息应当归于谁,即沉淀资金以及利息的归属问题三、“红包”中沉淀资金及利息归属“红包”的产生增加了人们之间的娱乐互动性,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互联网社交行为然而,事实上,它不仅增进了人们之间的友好度,而且还创造出了较高的经济价值按照上的规则,没有绑定银行卡的资金无法进行提现,在资金拥有者没有提现的情况下,单个人的账户或许资金额有限,但就目前拥有的上亿用户来说,总数额一定十分可观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除夕当天除夕红包收发总量为80.8亿个,超去年8倍,一共有4.2亿人参与这项活动,平均来看,每人收发红包约为20个,累计金额数亿元。
其中,提现的用户并不多,也就是说,除夕当天上滞留的红包金额就超过数亿元沉淀资金能够产生的收益是十分可观的,即使所有收到红包的用户都在收到红包当时就选择将金额提现至绑定的银行卡,数亿元的资金也要延迟一天才能达到相应的银行账户,在民间借贷年利息最高不超过24%的现在,这数亿元沉淀资金的保守收益也是相当可观的[3]这些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急需探讨 基于现行“红包”的运作方式,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红包金额所有权应当属于红包受赠人民法规定:货币的所有权随着占有的转移而转移[4]从“红包”的本质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红包”的收发红包过程中扮演的角色类似于红包保管人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作为保管物的红包资金进行保管时,按照占有即所有的理论,这些资金的所有权当然属于保管人,而托管人对于保管物则只能享有债权请求权然而,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在保管人取得货币所有权的同时,托管人也取得了相应债权因此,托管人基于债权来要求保管人返还原物与孳息显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尽管货币占有即所有,保管人固然做不到真正返还原物,但是,其可以由同等面值的货币来予以返还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避免自己的资金与托管人的资金混为一体,往往会另设一个账户,使得托管人的资金独立于公司的自身账户。
由此可见,由受赠人拥有的红包资金不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混同,因而,由受赠人的红包资金所带来的孳息收益当然就不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就目前所获数据可知,“红包”中的沉淀资金是一笔较大的数额目前,由于提现资金要收手续费,很多人都愿意在零钱包中留一些资金,金额为0到5000不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存放其中的大量的沉淀资金存,可能存在较大的而获利机会只要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投资,那么很容易产生巨大的孳息但是,但目前为止,支付平台没有对于孳息的去向给出相关的说明,受赠人只能使用其拥有的相应红包金额因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责任问题四、解决“红包”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红包”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性强,发展变化快,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加以规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建议尽快修改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与护理阿旺有关的金融安全、注入、交易、监管、退出、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权利义务另外,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界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的相关权利义务[5](二)设立沉淀资金专有无息账户目前看来,如果把沉淀资金的孳息分到每一位受赠人的账户,那么,一部分受赠人所能收取的利息可能会低至几分。
因此,想要清楚的将利息分到每一为受赠人的账户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①认为,既然沉淀资金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那么该平台就对其客户形成负债,而并非是客户的存款,因此,必须将其存放于银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进行特殊监管设立沉淀资金专有无息账户,以此区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己的资金账户,从而避免混同,保持沉淀资金专有无息账户的独立性美国的这一做法对于解决沉淀资金利息的争议问题确有良效,值得我国予以借鉴[注释]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通过为存款提供保险、检查和监督金融机构以及接管倒闭机构来维持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信心[参考文献][1]http://[2]蔡雨窈.试论红包中的法律问题与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6(1).[3]http://[4]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22.[5]王紫燕.红包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J].法制博览,2016(4).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