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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暂行办法(TJDT-ZY-AQ-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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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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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暂行办法(TJDT/ZY-AQ-31)1 目的 为规范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明确验收与移交程序、标准、内容及相关各方职责,加强验收移交协调,确保新线工程验收移交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负责建设的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工作3 组织和职责3.1 组织机构3.1.1验收移交原则上从试运行前开始,直至遗留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经过双方确认3.1.2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纳入集团重点督办管理3.1.3地铁新线工程进入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地铁集团组建验收移交领导组,负责验收移交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3.1.4验收移交领导组组长由地铁集团分管领导担任,建设、运营(枢纽)公司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办公室、总工程师室、计划部、合约部、建管中心、运营(枢纽)公司相关人员组成3.1.5验收移交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日常管理工作3.2验收移交职责3.2.1领导组办公室职责a)研究制定《验收移交工作实施计划》,报移交领导组审定后组织实施b)组织开展验收、移交检查、移交备案、过程考核、协调推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c)定期组织召开验收移交工作例会,协调解决验收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d)组织地铁新线工程专项验收和试运营评审e)组织地铁新线工程、机电设备、系统功能缺陷的论证和备案工作f)组织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具体事宜3.2.2建管中心职责a)成立验收移交工作班子,负责验收移交与遗留问题整改工作b)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参与配合专项验收c)参与配合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d)负责试运行期的剩余工程及整改施工安全e)负责试运行期的设备系统调试验证工作f)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实物移交准备、移交检查、资料整理工作,与运营公司做好移交对接,留存移交记录g)制定整改计划,组织不符合项目整改,负责整改跟进及落实,确保移交项目达标3.2.3运营(枢纽)公司职责a)成立新线验收移交工作班子,负责验收与移交具体事宜b)负责试运行期的行车安全及保卫管理工作c)参与试运行期的设备系统调试验证工作d)组织地铁新线工程运营专家验收,参与配合专项验收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e)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检查评估、实物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并提出整改建议f)负责统计试运行期的机电设备性能指标、行车指标,客观真实反映设备系统的完好性及使用效果,为移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g)监督移交遗留问题的整改工作,参加整改复查,并留存移交记录4 移交条件与步骤4.1验收移交条件4.1.1验收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政府专项验收、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运营专家验收a)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地铁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地铁集团组织、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并由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监督意见b)政府专项验收: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铁新线工程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安全、档案、卫生防疫、防雷接地、特殊设备等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验收结果c)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由政府地铁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线试运营前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d)运营专家验收:为确保运营安全,由地铁集团组织,社会运营专家对新线试运营前的运营安全、运营管理准备工作进行专项估,并出具评估报告4.2 移交步骤4.2.1提前移交经共同检查验收,双方均认为工程质量、性能指标达到设计及国家规范标准,整改完毕,无质量缺陷,可以提前组织部分移交,并按照本办法履行移交程序4.2.2试运行移交开始试运行前,集团移交领导组组织建管中心和运营公司办理试运行移交,移交内容以与行车相关的设施、设备为主。

      试运行后,运营公司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建管中心负责后续施工安全管理双方应形成试运行移交书面记录4.2.3试运营移交开通试运营前,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和运营专家验收后,集团移交领导组组织建管中心和运营公司办理试运营移交,试运营移交为新线工程正式移交试运营后,运营公司全面负责新线工程整改施工及行车安全管理双方应签署试运营移交协议4.2.4遗留问题整改a)未完工程、较大工程质量缺陷及系统功能缺陷由建管中心负责继续整改,整改完毕并经过运营公司确认后完善移交手续b)不涉及重大工程质量缺陷及系统功能缺陷的项目,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由运营公司负责整改,整改完成后运营公司向集团移交领导组报备所需费用由运营公司提出报价,集团计划部审核,按程序报批使用c)运营公司接收后提出的整改项和功能需求(原设计文件不包含),由集团移交领导办公室组织设计和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确认的项目,运营公司提出费用预算报价,经集团计划部审核,按程序报批使用5 移交程序5.1具备验收移交条件后,由建管中心向移交领导组提交移交申请和移交计划5.2移交办公室召集各方,共同研究确定《移交实施计划》,并报移交领导组审定后发布实施5.3移交领导组成立检查评估组,检查评估组成员由建设、运营公司专业管理人员、设计专业负责人、社会专家组成。

      5.4试运行前,集团移交领导组组织建设和运营(枢纽)公司办理试运行移交5.5检查评估组按照《移交实施计划》,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移交项目进行质量、性能检查,填写检查评估记录5.6检查评估组对不符合项进行梳理确认,形成不符合项清单5.7建管中心根据不符合项清单编制整改计划,报送移交领导组5.8开通试运营前,集团移交领导组组织建设和运营(枢纽)公司办理试运营移交,颁布《整改计划》,建管中心组织整改5.9整改完毕,并经过检查评估组复查确认,组织遗留问题销号5.10集团移交领导办公室会同建管中心、运营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移交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形成移交备忘录并保存备案5.11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设计要求、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的,列为遗留问题,由移交领导组确定处置办法、明确责任界定6 移交过程中的管理 验收移交工作持续时间较长,移交过程中的管理明确如下:6.1试运行期管理地铁新线开始进行试运行后,剩余工程及整改施工的安全管理由建管中心负责,行车安全管理由运营公司负责各责任主体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剩余工程施工、整改施工及行车安全,杜绝既有设施设备偷盗丢失现象6.2试运营期管理完成试运营移交后,运营公司全面负责新线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运营管理人员、保安,对既有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组织维保单位,对设备系统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质保期内的质量缺陷整改仍由质保单位完成);对既有线施工实施严格管理,保证施工及行车安全7 移交内容7.1设施设备:包括土建设施及机电系统设备7.2工程档案:含竣工图纸、验收档案、土建沉降观测资料、设备系统说明书、试验报告、竣工资料等技术档案7.3备品备件:新线工程合同包含的各类备品备件(运营公司提出的备品备件需求由集团领导决策)7.4管理权限:新线工程的指挥、管理及使用权7.5验收移交不包含由运营公司提出的功能需求,此部分实物资产、技术资料和功能指标由移交检查评估组形成评估结论,运营公司自行保存备案8 验收移交标准 8.1 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及规范; 8.2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 8.3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设计文件) 8.4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8.5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等)8.6《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暂行管理办法》9 移交时限9.1试运行移交在开始试运行前完成,试运营移交在开通试运营前完成,遗留问题销号原则上在试运营后六个月内完成。

      经建管中心、运营公司双方同意,可以提前组织部分移交9.2如个别设备、系统存在质量缺陷,但不影响行车安全,所需整改时间较长,经移交领导组认可,可以组织甩项移交,整改完毕后补充完成移交手续10 遗留问题处置10.1经现场检查发现“实物与清单数量不符、型号不符”的,运营公司上报,形成专项报告,集团移交领导办公室备案10.2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零散、成本低、周期长”的整改项目,经建管中心、运营(枢纽)公司同意、施工单位认可,可以由运营公司组织委外单位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扣除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依据,经集团计划合同部审核后执行10.3验收中发现“机电设备系统未实现设计功能或性能指标未达到设计标准,且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由总工程师室牵头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整改意见后报移交领导组确定最终处置办法10.4 当建管中心与(枢纽)运营公司意见、结论不一致时,由移交领导组裁决,裁决结果双方应无条件接受11 移交和接收11.1经检查评估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领导组组织建管中心、运营(枢纽)公司签订《项目移交协议》,正式移交给运营公司,纳入运营公司管理范围包括:a)经检查评估不存在遗留问题的;b)经检查评估,存在遗留问题但经过整改达到设计、规范标准的。

      11.2经过整改仍不满足设计和移交标准但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项目,由移交领导组确定处置办法并备案11.3质保期以合同约定为依据12 相关款项管理12.1 设备系统未完成移交前,经运营公司签字认可后,建管中心方可支付机电设备验收款12.2 试运营后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可由运营公司组织整改、验收,建管中心协助配合运营公司签字确认后,建管中心方可支付施工单位或供货商的质保金13记录13.1《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及管理界面划分表》(JL/ZY-AQ-31-01)13.2《综合检查评估记录表》(JL/ZY-AQ-31-02) 13.3《不符合项目清单》(JL/ZY-AQ-31-03) 13.4《地铁新线工程遗留问题备忘录》(JL/ZY-AQ-31-04) 13.5《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项目移交协议》(JL/ZY-AQ-31-05) 13.6《地铁新线工程移交明细表》(JL/ZY-AQ-31-06) 14 附则14.1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行业规定。

      14.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订、解释、修订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编制:王建新审核:马运康批准:张兴彦文件更改记录序号章节号文件更改内容更改日期更改人 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流程及管理界面划分表JL/ZY-AQ-31-01 阶段划分移交流程移交基本条件管理界面设备联合调试阶段试运行移交1、工程施工基本完成,满足安全行车要求2、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政府专项验收、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运营专项评估合格1、试运行前的管理方为建管中心2、试运行期间,施工安全管理方为建管中心;行车安全管理方为运营公司3、试运营后,新线工程管理方为运营公司试运行阶 段质量竣工验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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