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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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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综述 【关键词】罚金刑缓刑;宽严相济 【】许多学者对罚金刑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完善建议,其中包括罚金缓刑适用的建议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分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针对罚金刑缓刑在理论上的肯定论与否认论之争,借鉴国外刑法的相关规定,从宽严相济的角度论证了罚金刑缓刑构建的必要性并在此根底上提出了罚金刑缓刑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 一、罚金刑缓刑概述 〔一〕刑法理论中两种对立观点及主要理由 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分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主张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论者从缓刑的功能,罚金刑的严厉程度、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意义等方面论证了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持否认论的主要理由有如下。

      第一,缓刑是为了防止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而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第二,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的性质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种,本身属于轻刑,故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 〔二〕各国立法上的两种对立态度 1.规定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判处分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土耳其、阿根廷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适用缓刑日本刑法典?第25条规定,在宣告3年以下惩戒、监禁或50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中,可以根据情节,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缓期执行其刑罚这说明,日本是以罚金限于特定额为条件的二是无条件适用缓刑 2.未规定罚金刑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罚金刑不适用缓刑的立法例,有两种形式:〔1〕明确规定罚金刑不得缓刑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较少,巴西等国刑法典中有此规定。

      例如:?巴西刑法典?第53条附款规定:“缓刑既不适用于罚金,也不适用于附加刑〞〔2〕通过规定缓刑的条件排除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即属于这种立法形式,?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我国自1949年建国一直到1983年严打,近40年的时间奉行的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1983年开始,国家推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一直到2003年,持续了多年的时间然而,20多年的司法实践说明,自1983年开始的严打政策,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迅猛增长的势头,而且同决策者和执行者的预期相差巨大〞 为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严〞和“济〞加以科学界定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刑罚的轻缓,目前,学术界对“宽严相济〞有多种表述,但内容上根本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是陈兴良教授的提法。

      〔二〕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1.罚金刑缓刑之“宽〞的表达 宽严相济之“宽〞,来自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它要求在刑罚的适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刑罚感应性强、犯罪轻微的罚金刑犯,比方恶性较小的初犯以及经济状况差、无法缴纳罚金的过失犯,适用罚金刑缓刑,可以表达刑罚对这局部人的宽大,促进这局部人积极改造,防止有些犯罪人因为无力缴纳罚金而长期背负痛苦,失去对其科处分金刑的意义或因为经济窘迫而再次实施犯罪活动 2.罚金刑缓刑之“严〞的落实 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和严厉两层含义,罚金刑是一种轻刑,在构建罚金刑缓刑的过程中,罚金刑缓刑的严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限制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对象要表达罚金刑缓刑的“严〞,需要严格限制适用对象缓刑制度主要针对青少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而适施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可悯、危害不大,不会再犯的犯罪人,对于以前犯过罪的累犯、惯犯明确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内〔2〕严格执行缓刑规章制度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应遵守的一套教育、管束、守那么等规章制度。

      3.宽严相济之“济〞的贯彻 〔1〕宽严相济中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罚金刑缓刑制度构建过程中,对罚金刑严的“济〞主要表达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罚金刑“严〞的济一般来说,罚金刑是轻刑,但刑罚的轻重是相对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随着商品经济日益开展,社会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正在舍弃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而树立“义利兼重〞的新观点〞 三、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构建的具体思路 1、罚金刑缓刑适用的对象 对于罚金刑缓刑适用的对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1〕犯罪人本身的条件对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比方失业者,可以适用缓刑,对于未成年人,他可塑性强,从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向良性方向开展考虑,应尽量适用缓刑〔2〕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罚金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刑犯,罚金刑的缓刑适用对象更应该是那些犯罪行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另外,对于罚金刑的数额,关于适用缓刑的罚金刑在数量上是否应当加以限制,各国刑法的态度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没有对可以适用缓刑的罚金刑在数量上作出限制 2、罚金刑缓刑应规定较长时间的考验期 关于罚金刑缓刑的考验期,各国刑法通常将其与自由刑及其他刑罚的缓刑考验期规定在一起,而没有另行作出规定,因而罚金刑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与自由刑缓刑考验期的长短相同。

      日本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的缓刑考验期为5年,意大利刑法也规定罚金刑的缓刑考期是5年,我们也可借鉴这些期限,将考验期定为5年,时间越长,刑罚的预防功就越强 3、撤销罚金缓刑的条件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人违反了有关规定,对其宣告的缓刑将会被撤销,我可以规定,犯罪人违法的程度到达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度,缓刑应当被撤销果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前后两罪按数罪并的原那么作出新的判决 四、结语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该宽那么宽,该严该严〞,要求罪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设置罚金刑,“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根底上考虑刑罚个别化针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合理回应;新刑法颁行前,罚金的适用范围并不广,且在适用方式上又多采用的是得并科制,但在新刑法中,有145个法条涉及罚金条款中,其中规定必须并处的就到达130多条这说明罚金适用的最主要方式为必并科制 【参考文献】 1、孙力著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页 2、周应德、周海林著试论罚金刑缓刑?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第38页。

      3、孙力著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页 4、马克昌、杨春洗等著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19页 5、马登民、徐安住著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 6、王平、何显兵著:?我国缓刑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2期7、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8、谢望原著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拟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9一287页 9、边沁著刑法理论一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2022、胡学相著论缓刑保证金制度的设立?,载?湖北大学学报?2022年1月第1期,第45页 11、石永著:?缓刑适用与犯罪预防?,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年第4期,第28页12、李文燕、左坚卫:?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刑事法学?2003年第12期第30页 13、甘雨沛著比拟刑法学大全?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50页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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