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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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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    Summary:新年伊始,一件“艾滋婚姻撤销”引起了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民法典》溯及适用、隐私权与生命权的平衡等问题的讨论成为新年法学实务界的第一课《民法典》第1053条明确了准配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善意相对方的撤销权,深刻反映了我国维护婚姻自由的立法导向,贯彻了民法的基本公平诚信原则,敦促准配偶双方以诚相待,体现了生命健康和婚姻健康的人文主义情怀Key: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健康权1.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以及撤销权行使的时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该条明确了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方式,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2.关于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无疑对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健康权意义重大,然仍存在如下问题有待进一步细化2.1应进一步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于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身份关系恢复于婚姻缔结之前的状态,撤销权的行使对双方当事人甚至所育子女均将产生重大影响,故明确重大疾病的范畴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鉴于结婚系民事法律行为,重大疾病首先应排除无行为能力的弱智和精神病[1]有学者认为应当基于阻断遗传病的目的,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并推行强制婚检[2]从司法实践看,已有因隐瞒艾滋病等传染病、痴呆症等撤销婚姻的判例,以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等形式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2.2关于重大疾病的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出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的角度将撤销期限限定在一年之内,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然该规定的局限性在于将“发现重大疾病”的义务分配给了无过错的另一方,只要不被发现重大疾病,就不会触发撤销权,如实告知义务无现实意义事实上,即使发现重大疾病,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相关举证也难以进行。

      因此,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重大举证责任做合理分配,即无过错方只需负担初步举证责任,相对方对身体状况负最终的举证责任,;如存在争议,可进一步寻求医学鉴定2.3关于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从“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进行分割然笔者认为,可撤销婚姻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过错方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无论是传染性重大疾病对无过错方可能造成的严重人身伤害,还是发现遗传性疾病对生育下一代造成的影响,以及蓄意欺瞒造成的巨大精神伤害,都使得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遭受巨大的损失鉴此,应区分严重程度,参照其他部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无过错方的救济3.结语虽然关于《民法典》第1054、1054条基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撤销婚姻请求权制度,内容简略,有待进一步完善[3]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该制度获得了较高的认可,对维护婚姻诚信、婚姻自由有积极作用,从根本上促进了婚姻的稳定Reference[1]张学军,民法典隐瞒“重大疾病”制度解释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2]徐国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的规定,《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1月。

      [3]蒋月,准配偶重疾告知义务与无过错方撤销婚姻和赔偿请求权——以《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为中心,《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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