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铜川河道管理条例草案.docx

8页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553908460
  • 上传时间:2023-04-0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3.2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管理范围〕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彳丁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第四条〔管理原则〕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河长制〕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县、乡镇(街办)、村(社区)四级河长制责任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河道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巡查、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第六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河道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公安、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和案件第八条〔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与规划第九条〔管理原则〕市域内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十条〔名录管理〕各级政府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名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耀州区新区范围内的河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一条〔跨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对管理中出现的责任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明确,提出解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涉河项目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彳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审查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一)在漆水河、沮河、赵氏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其他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在跨区县河流的河道内修建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有一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防洪、河道整治和保护等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水系岸线规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水系及岸线规划,经市水行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管理第三章治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护堤地保护〕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第十七条〔护堤地保护〕城镇河段必须留有护堤地和管护抢险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利用河段护堤地兼作城市道路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护堤地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的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漆水河、沮河主河道自堤顶内沿线(堤防顶河道一侧沿线,下同)或者自然河岸线外延10米,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自堤顶内沿线外延12米。

      二)其他河流的河道护堤地、护岸地范围,由河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河道防洪等规划要求确定第十九条〔堤防安全保护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堤防安全保护区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水质保护〕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对河道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使水质达到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跨区域河道实行区域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和补偿机制,具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水虽调度〕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虽调度方案,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虽和水位,恢复和改善河道水环境,具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河道清障〕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河道行洪畅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乂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局路、局渠、房屋;(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四)采运砂、石。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沙、取土、沟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第二十四条〔审批事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擅自施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第二十六条〔侵占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建责任及危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采运砂、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擅自生产建设活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于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可以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罚款听证〕依据本条例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乂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其他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公职人员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曰起施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