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讲解.ppt
108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讲解,文进 2017年10月,第一部分 起草及应用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二、业务规则起草过程 三、本课题在研究过程采取的主要方法四、本规则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五、本规则的应用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讲解 按规则的结构,分六章逐条进行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讲解,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2016年1月29日、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陆续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两个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文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符合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条件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为规范税务师事务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保证鉴证报告的质量提高待认定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于2016年8月开始组织人员研究具体业务规则,并于2017年2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新认定规则)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二、业务规则起草过程 2016年8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出课题承接邀请,邀请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为本课题的主要牵头单位,组织具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团队,筹备规则的起草工作 2016年8月至9月,课题组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专项研究和曾原参与高新企业技术企业认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调研工作,组织起草高新认定规则,并形成初稿 2016年10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南宁召开课题开题会,会上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详细介绍了规则起草的过程和规则的主要内容,会议特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专家提出了修订意见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二、业务规则起草过程 2016年11月,洪海明珠事务所根据会议修订意见,将规则初稿进行修改后,由中税协准则委员会发送各地协会和事务所征求意见 2016年1月,共收到上海等地修订意见近30条经课题组与准则委员会研究讨论,采纳部分修订意见,并形成高新认定规则结题稿。
2017年2月7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规则》(试行)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三、本课题在研究过程采取的主要方法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资料研究法:查阅了文本资料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则等,搜集资料,进行先期的规则分析,分析执业规则背景,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业务应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验总结法:通过对实际业务中碰到的具体情况、实务经验的归纳总结,并结合本所已有的高新技术认定鉴证业务进行综合考量,以保证编写的业务规则更具有实用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三、本课题在研究过程采取的主要方法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3)调查研究法:针对高新技术认定鉴证业务的重点和难点,通过网络搜集、客户座谈、同行交流等途径收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各类问题我们采用了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课题研究对象进行有计划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归纳,为业务规则的编写奠定基础。
以保证编写的业务规则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在课题重点和难点确认后,我们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及以及各类的相关法规、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认定鉴证业务的特点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并在鉴证程序实用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制定业务规则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四、本规则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高新认定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业务承接、业务实施、鉴证证据、鉴证报告、附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了规则制定的依据、目的和包括的内容 第二章业务承接部分,仅对高新认定专项鉴证相关的事项,在业务承接过程需要特殊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收集并提示,而对业务承接过程的一般性规定、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业务计划的制定,应按中税协已经发布的《税务师业务承接业务规则(试行)》、《涉税业务约定规则(试行)》、《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执行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四、本规则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第四章鉴证证据部分,主要针对鉴证人鉴证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需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明确提示,并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工作底稿业务规则》的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研发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四、本规则的主要结构及内容 第五章鉴证报告部分,主要对报告的编制、复核、出具和报告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提供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鉴证报告(范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报告(范本)》 第六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规则的解释机构和执行时间 本规则在发布的同时,提供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专项鉴证报告(参考文本)》、《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专项鉴证报告(参考文本)》,供税务师、税务所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参考使用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五、本规则的应用本规则作为税务师在执行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过程中的具体规则,中税协将在本规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将规则中规定的程序和重点关注事项,逐项体现在下一步开发的配套工作底稿和鉴证软件中,以便税务师事务所使用在相关工作底稿和鉴证软件未开发完成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并参照规则中明确的程序和重点关注的事项来执行本项鉴证业务第一部分 规则的起草及应用,第一章 总则解读 第二章 业务承接解读 第三章 业务实施解读 第四章 鉴证证据解读 第五章 鉴证报告解读 第六章 附则的解读,第二部分 规 则主要内容讲解,一、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鉴证范围 二、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三、对委托人的基本要求 四、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鉴证人,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一、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鉴证范围 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鉴证范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二、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委托人 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委托人包括: 准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被鉴证人,即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除上述外的第三人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三、对委托人的基本要求 委托人应能保障被鉴证人能履行配合、协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正常开展高新认定专项鉴证工作的义务。
四、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法律、法规依据 鉴证人开展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五、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鉴证人 (一)鉴证人的条件 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鉴证人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中介机构该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五、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鉴证人 (二)鉴证人(中介机构)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鉴证人(中介机构)的纪律 鉴证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一章 总则解读,一、判定业务是否能承接的条件 二、承接程序和需考虑的问题 三、高新认定专项鉴证承接前应了解的与高新认定相关的企业基本情况 四、高新认定专项鉴证承接前应了解的企业研发项目基本情况 五、高新认定专项鉴证承接前应了解的企业收入情况 六、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七、鉴证业务计划的制定,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二章业务承接解读,一、判定业务是否能承接的条件 税务师只有在确认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具备承接条件时,同时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确定承接或保持业务在判定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是否具备承接条件时,我们应考虑是否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税务师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具备承办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的实力; 2.税务师可以承担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可能带来的相应风险; 3.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能够向税务师提供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承办过程中必要的工作条件; 4.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能够提供与高新认定专项鉴证有关的有效资料,以支持税务师做出鉴定结论第二部分主要内容讲解——第二章业务承接解读,二、承接程序和考虑 在承接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时,应按下列履行下列承接程序:1.与委托人沟通,协商高新认定专项鉴证的范围、内容、权限、期限等事项。
2.了解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及其业务环境3.考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涉及税收等违法活动4.应当获得管理层的承诺,向鉴证人所提供高新认定专项鉴证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允许鉴证人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信息和相关人员5.应当对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能否承担相应的风险、执行高新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时是否具备独立性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