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完善问题研究.docx
9页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问题研究完善问题研究 摘要: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是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在实施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上下级配合不佳等通过分析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对该制度进行整体把握,并结合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设想,并对这一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这一制度设立初期所期冀实现的目标关键词:逐级遴选综合有机考察监督问责制宏观调配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而检察体制改革和检察队伍建设又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检察官的选任不仅仅只是关乎检察人员事业发展的切身利益,更是事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的国家大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1]健全和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2],促进检察官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是司法体制改革备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一、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一)遴选的对象限定性参与逐级遴选的对象必须具备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法律职务,这是逐级遴选制度对象准入的前提条件。
参与遴选的对象必须是下一级检察院中优秀的检察官,这是逐级遴选制度对象来源的限制条件这些都体现了遴选对象的限定性二)遴选方式逐级性根据《决定》,逐级遴选的遴选方式具有鲜明的逐级性,这一特点也是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核心要义,即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检察官中遴选逐级的方式强调了程序上的次第性,原则上是不能允许越级的情况出现的,[3]有利于遴选开展的稳定性三)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实践经验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之前,招录应届毕业生是主要的检察官选任途径之一,而按照逐级遴选制度的要求,参与遴选的对象必须具备三至五年的基层检察官工作经验,强调遴选对象必须具备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有着过硬的检察业务能力与各项必备技能和素质[4]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任何一项制度的变革历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臻于完美,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在推进与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仍有改进的空间一)下级检察院面临人才流失困境逐级遴选制度频繁从下级遴选优秀的检察官,这些检察官往往是经历多年检察实务训练出的业务骨干甚至是科室负责人,使得本来办案力量就不足的下级检察院面临人才流失的困境。
[5]长此以往,便会出现下级检察院无法开展正常的检察工作,甚至产生消极配合逐级遴选制度的现象二)上级检察院面临接收难题遴选的对象均为助理检察员以上的检察人员,这就很容易造成上级检察院原有的检察官和书记员等人员均衡配比被打破再加上上级检察院缺乏遴选计划,使得上级检察院未必能够实现下级检察人员对于待遇、职业发展方面的需求缺乏岗位设置,遴选至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职务方向不定,很有可能出现专业不对口等适岗性难题,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三)遴选条件设置不够合理部分遴选工作的遴选条件设置不够合理有的仅规定从事检察工作的年限,而没有规定已取得法律职务的年限”[6],遴选条件设置不合理会导致符合遴选条件的人数过多,对于上下级检察院带来工作压力;或条件过于严苛,弃考现象出现,无法选拔优秀人才如果参加遴选的检察官过分注重遴选考试,势必会影响本职工作的尽职完成,影响工作秩序[7]三、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构建要点问题司法改革背景下,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对于建设忠于国家、恪尽职守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实现上级检察院积极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工作[8],促进基层检察官提高办案专业水平,合理分配检察人才,提升检察官职业荣誉感有着重要的现实必要性。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原则优中选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设置的初衷在于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只有在优秀的检察官中选取业务能力、知识技能和思想作风等综合素质都出色的检察官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各司其职如果检察官不能在他擅长的领域内做他该做的事,那即使被遴选至上级检察院,也不能发挥个人优势,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和检察人员适岗就业公平规范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需要以公平规范这一原则来保证其权威性凡是符合遴选条件的优秀的检察人员,不论其身份是助理检察员还是检察员,都有平等的遴选机会[9]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应该具备明确的、可操作的选拔规范,并且适用于所有参与选拔的检察人员,确保逐级遴选制度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公平规范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能与建构为了保证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的有序进行,落实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在省级统一管理,有必要建立省级统一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其主要职能为从专业角度提出合适的检察官拟任人选[10]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必须保证其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建构应该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委员会的委员来源应当多元且应当为“在司法领域具有很高的声誉或为法律界的资深人士”[11],并且注意委员在党委系统、政府系统、人大系统、司法系统、法学界和律师界的名额分配,使委员会破除机关部门壁垒,具有更广阔的视野;第二,保证决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且随机选取定数委员参与投票,并积极接受外界的监督;第三,遴选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对候选人的政治思想素养严格把关。
三)明确检察官遴选的评价标准体系建立检察官遴选的标准体系首先,应当通过体检,保证检察官具备健康的身心,能够胜任在上一级检察院更具压力和挑战性的工作,并且自愿参与参与遴选,有服从安排的意愿;其次,具备合格的政治素养和崇高的道德操守,生活作风、纪律作风优良,“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12];再次,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具备独立办案且担责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最后,候选检察官应该长期坚守基层检察实务,“离开业务部门5年以上的不能再参加遴选”,保证检察官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熟练掌握办案技能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完善方案针对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方案以及配套制度一)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的配套制度建立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检察官待遇,为检察官提高更加完善的职业发展平台,满足检察官参与遴选所期冀的薪资福利以及职业发展前景,适时提拔检察官晋升领导层由此,检察官们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升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上,树立优秀的检察官形象,满足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为整个检察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助力,为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13]建立被遴选人员的“跟踪培养机制”[14]。
对于从基层遴选至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以及上级检察院应当追踪其任职后的适应情况以及工作业绩,为其指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给予被遴选检察官工作生活上更多的关心和便利完善被遴选检察官培训考核制度应当将对于检察官的培训考核建立在遴选结果之前如此,可以避免培训考核流于形式,真正起到提高检察官素质的作用,为检察官遴选工作提供又一参考标准二)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公示制度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公示制度,使其更加透明化、规范化检察官遴选公示制度应当包含遴选前的的岗位安排公示制度和遴选后的结果公示制度[15]通过网络、电视媒体对于检察官的个人信息、工作履历、职务任免等予以公示,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应当附上《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中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对照监督”[16]并积极落实检察官遴选监督问责机制,保证检察官逐级遴选工作顺利开展三)完善逐级遴选宏观调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与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承受着案件不断增多,但是检察官员额不足的工作压力如果一味将经验丰富、办案效率高的优秀检察官遴选至上级人民检察院,势必会加剧这一问题[17]因此,在制定遴选计划以及推进遴选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完善遴选宏观调配制度。
对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检察官、书记员、助理检察官等的配比通过“挂职制度等回流措施”[18]、推进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实施以及根据情况调配遴选周期等方式,增进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配合,避免下级检察院面临人才流失困境,真正实现人才良性循环交流与基层检察院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时代背景下的一项制度创新,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规律,有利于优化检察官群体,实现司法公正,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但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健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推进因此,上下级检察院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在检察官遴选工作进行过程中,加强交流和配合,对存在的问题充分重视,并建立更加完善的运行体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和建设检察官队伍,“为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遴选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19]参考文献[1]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法官、检察官管理的基础上,为实现高素质司法官队伍建设目标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2]罗刚:《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3]参见杨蕊:《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架构与现时过渡》,《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4]参见郭庆:《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5]参见向泽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日报》2014年第003版.[6]杨蕊:《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架构与现时过渡》,《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7]参见罗刚:《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8]参见向泽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日报》2014年第003版.[9]参见郭庆:《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10]参见徐建波,张巍,郑成良等:《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理论架构与实践探索》,《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11]徐建波,张巍,郑成良等:《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理论架构与实践探索》,《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12]高凯,董晓华:《分类管理改革中检察官遴选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17期.[13]参见罗刚:《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14]赖惠斌:《检察官基层遴选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2期.[15]参见向泽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日报》2014年第003版.[16]向泽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日报》2014年第003版.[17]是指前文所述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承受着案件不断增多,但是检察官员额不足的工作压力这一问题.[18]郭庆:《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3期.[19]罗刚:《完善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6期.陈志诚,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