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待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docx
3页招待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省招待费用,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标准:热情礼貌、廉洁节省、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实施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验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 招待范围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验指导工作需招待的;区级领导或相关部门到本局检验指导工作需招待的;弟兄县区部门到本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本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 接待措施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和弟兄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它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相关部门、弟兄县区和乡镇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 招待定额要求依据工作需要,年定额以下:局长2万元,党组组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小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助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xx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合计金额万元。
上级民政部门关键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立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暂时性接待或迎检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烟等招待由相关股室自行负责,所用费用列入定额 第七条 招待地点招待通常不得到高级酒店就餐,详细招待地点由局领导根据方便实惠的标准考察确定 第八条 招待标准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通常每次不得超出5人,标准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出300元,通常不安排高级烟酒和饮料,提倡不饮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确需超标准招待的,或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报局长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应在办公室登记立案 第九条 招待程序坚持先请示登记后接待标准①接待人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招待申请,填写派餐单;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查同意,确定地点;③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立案;④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十条 招待费用结算实施月结或季结全部招接待费用均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立案的统计为准,未经登记立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立即登记,在一星期内凭国家正式有税发票报账,并附详单办公室将招待费用每季汇总核实一次,报局长审查,送财务一份。
第十一条 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签字认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招待住宿也应照此办理,方便和办公室立案统计查对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程序办公室依据立案情况查对认可并签字;分管领导或当事人签字认可;财务审核;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本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局党组研究意见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