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职鉴字200911号重点.doc
6页体职鉴字〔 2009 〕 11 号关于开展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 考核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单位、相关健身场 馆(俱乐部):为积极推进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大众体育健 身服务市场,提高健身场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统一从业人员资质 标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总局职鉴指 导中心”)根据总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精神, 拟定于 2009 年 3 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培训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健身教 练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大纲以及理论和技能考核试题已基本完 成,并对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培训师和考评员进行了选拔和培训 为确保推进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保证培 训质量和考核质量,试点工作计划选择部分省市及培训机构先期开 展,试点期限初定为一年,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省市 范围现将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培训试点方案 (见附件) 下发, 请试点省市及培训机构遵照执行试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 总局职鉴指导中心联系附件: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培训试点工作方案二◦◦九年三月五日#附件: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培训试点工作方案为使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确保在 推进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有效地维护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现就试点期间的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如下 方案。
一、试点省市及试点培训机构(一)试点省市根据前期考评员、培训师分布状况,初步选定先期开展试点工作的省市为:北京、河北、辽宁、广东四省(市) ,根据试点情况逐 步扩大试点省市范围每个试点省市由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试点培训任务,尚未经过审核备案并挂牌的培训机构需尽快完成申请审核工作各试点省市将确认承担试点任务的培训机构名单尽快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二)试点培训机构利用健身俱乐部面向市场的优势,选择中体健身管理集团(健身教练国家级职业培训试点单位)在北京、辽宁、广东、湖南、湖 北、内蒙古六省市的健身连锁机构开展试点培训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场地设施条件承担试点培训任务的机构需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 需满足抗阻训练、有氧运动、伸拉练习等基本需要,尤其是胸部、 背部、肩部、手臂、腹部、下肢等六部分的抗阻训练的练习器械, 功能需设计合理 二)培训安排试点期间,只进行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培训各试点省市培训 机构须在培训前 30 天,将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报总局职鉴指导中 心,并提前与本省市鉴定站联系,以便培训和考核衔接承担专项授课任务的培训师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统一选派。
培 训内容须严格按照健身教练职业培训大纲执行,课程设置可参照 “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公布的标准课程表进行编排根据健身教练 的培训特点,保证培训效果,每次培训班人数最多不应超过 30 人三、考核鉴定一)申报条件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经本职业正规专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者2. 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以上,并授课达 400 小时以上 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并取得结业证书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并授课达 1500 小时以上3. 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证书4. 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 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二)鉴定组织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试点期间, 拟采用固定考试日制度 各试点省市鉴定站可根据统一设立的考试日选择时间组织安排理论 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向社会提前公布鉴定计划需至少提前 2 周上 报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以便统筹安排考评员及试卷准备。
特殊情况 需要在固定考试日之外组织考核鉴定的,需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申 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2009 年固定考试日初步定为 7 次:从三月份开始在每月的 24、 25 两日进行( 8、 10、12 月份除外)四、考评员和培训师在试点阶段,考评员和培训师由总局职鉴指导中心从参加 2009 年 2 月在北京举办的健身教练研修班的人员中统一选调, 持证上岗五、费用 各试点省市鉴定站要严格按照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 准收取鉴定费用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建 议培训费用指导价格(培训学时在 8 天以内)不超过 25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