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XX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docx

7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21229793
  • 上传时间:2022-12-23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7.77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XX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XX市及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学历教育中小学)本规则所称学生处分,是指学校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四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五条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的;(二)存在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的;(三)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八条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第九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以累加处分第十条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八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及每学年开始时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监护人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第十三条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四)通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第十四条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拟被处分后,3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第十六条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学生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答复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跟踪考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专门教育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第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十九条受处分学生的毕业证书等学业证书的发放和学历证明的出具,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学校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学校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 2 月 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