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doc
13页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 设项 目施工招 标 投 标办 法 》以及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 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管理 办 法 》等法律、法 规 、规 章,制定本 规 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 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 标 是 指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评 标 办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和 比 较 、确 定 投 标 人 的 排 名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过 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 活 动 依法 进 行,任何 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或者影响其 过 程和 结 果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 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 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六条 评 标 办 法 的 分 类 和 采 用 范 围 及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评 审 程 序 、技 术 标和 商 务 标 评 审 、综 合 得 分 计 算 、投 标 人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等 )按照本规定附表 1(1)执 行 招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按 照 附 表 1(1)的 规 定 确 定评 标 办 法 。
工 程 复 杂 、技 术 难 度 大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工程 特 点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另 行 提 出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价 中 所 体 现 的 工 程 造 价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项 目 不 全 或 低 于 规 定标 准 ,或 人 工 工 资 单 价 低 于 省 建 设 厅 发 布 的 最 低 人 工 工 资 单 价 ,应 当 对 该 投 标人 作 不 合 格 投 标 人 处 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附表 4),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作出不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即为有效投标报价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结束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价后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八条 投 标报价上限 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标底和合理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及合理价应当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它规定编制后下浮下浮幅度应当控制在附 表 1(2)的 规 定 范 围 以 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 低 投 标 价 法 、综合评估法(Ⅰ)、 (Ⅱ)的,招标人可以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但不得设下限值;采用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 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也可以同时设投标报价上限值和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允许设一个投标报价上限值和一个标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价,并列出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其详细清单,以及作出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 定 。
投标报价上限值以及标底编制的下浮幅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2 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 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标底、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最 终 体 现 的 工 程 造 价 不 可 竞 争 部 分 不 得 项 目 不 全 或 低 于 规 定 标 准 ,人 工 工 资 单价 不 得 低 于 省 建 设 厅 发 布 的 最 低 人 工 工 资 单 价 第九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第十条 采用 综 合 评 估法( Ⅱ )的,其技 术标 应 当 实 行暗 标 ,并遵守下列 规 定:(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 3 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 5号仿宋字体,CAD 绘图按制图规范,不编页码 号;(二) 投 标 人只能在技 术标 封底 规 定之 处 (密封 线 内)填写投 标 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 名(或盖章),且必 须 按密封 线 将其封 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 详细规 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 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十一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 对其有利的;(二)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中按照本 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或相关事项不明确;(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三) 评标办 法含有明 显 的 倾 向性, 导 致妨碍或者限制投 标 人之 间竞 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9 人的 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 要求采用 综合评估法(Ⅱ)的,全部评标 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采用综合评估法(Ⅱ)以外的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中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评标能力和水平。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 (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40%,但至少要有两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50%工程复杂、技术难 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 与投 标 人主要 负责 人或者 拟 任 项 目 经 理有近 亲 关系的人 员 ;从政府 评标专家 库 随机抽取的 评标专 家属招 标 人或其上 级 主管部 门 或其下属 单 位的人 员 ;(二)相关招 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 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三)与投 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 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五)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六)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 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条文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 应当提 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