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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培训交流材料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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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培训交流材料培训 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5 5号部令主要内容号部令主要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5353号文主要内容学习号文主要内容学习第三章第三章 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 2021/2/282 2021/2/283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演进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第一阶段(1949-1983(1949-1983年年) ) 第二阶段第二阶段(1984-2000(1984-2000年年) )第三阶段第三阶段(2000-2010(2000-2010年年) )第四阶段第四阶段(2011(2011年年- -至今至今) )2021/2/284 第一阶段(1949-1983年)不监督阶段 特征:政府负责建设计划、投资拨款、供应物资,不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由企业自行管理,特征:政府负责建设计划、投资拨款、供应物资,不负责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负责自行负责 实质:政企一体,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由企业代为行使了实质:政企一体,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由企业代为行使了。

      2021/2/285 19841984年年9 9月,国务院颁布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国发[1984]123[1984]123号),其中:号),其中: 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十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对一般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民用项目,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该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的监督和检测费用2021/2/286 19851985年,建设部下发年,建设部下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 19901990年年4 4月,建设部颁发了月,建设部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的民用、市政公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交通的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初步形成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初步形成2021/2/287 第二阶段(1984-2000年)(监督阶段)特点:特点: 1 1、在监督依据上,以、在监督依据上,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相应的和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为主,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2 2、在监督内容上,以单一的工程实物质量为主,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还未形、在监督内容上,以单一的工程实物质量为主,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还未形成;成; 3 3、在监督手段上,对工程随时进行抽查,实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在监督手段上,对工程随时进行抽查,实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的““三步到位检三步到位检验制验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止施工2021/2/288 4 4、在监督责任上,工程质量的好坏,合格不合格,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无权自己确定,完全是质、在监督责任上,工程质量的好坏,合格不合格,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无权自己确定,完全是质监站说了算,因此,质监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

      监站说了算,因此,质监的权力和责任都很大 5 5、在工作方针上,以、在工作方针上,以““监、帮、促监、帮、促””为主,既当为主,既当““法官法官””,又当,又当““医生医生””,帮助和促进企业加强,帮助和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质量管理 1998 1998年年3 3月月《《建筑法建筑法》》颁布实施颁布实施 2021/2/289 第三阶段:第三阶段:20002000年年1 1月国务院颁布月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279279号)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号)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建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督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明确了监督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因为因为19961996年年1010月施行的月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一章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一章中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所以的第一个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以《《条例条例》》颁布后,监督机构的性质在颁布后,监督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明确法律上得到明确2021/2/28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解决了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问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解决了监督机构核验工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从题,也就是说从20002000年年1 1月月3030日起,监督机构从此不再负责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日起,监督机构从此不再负责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建设部随后颁布建设部随后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7878号),号),建立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建立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 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2021/2/2811 20032003年年8 8月月5 5日,建设部印发日,建设部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这一时期工作的特点:这一时期工作的特点: 1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2、监督内容从单一实物质量转为工程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并重;、监督内容从单一实物质量转为工程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并重; 3 3、监督手段由原来的、监督手段由原来的““检验制检验制””改为了改为了““监督制监督制””,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核验权改为对责任,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核验权改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违规问题的否决权,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违规问题的否决权,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明显2021/2/2812 4 4、创新管理,引入差别化、巡回抽查监督,监督方式从重点部位监督向动态随机监督过渡;、创新管理,引入差别化、巡回抽查监督,监督方式从重点部位监督向动态随机监督过渡; 5 5、质量监督费取消,质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能和性质更加明确。

      质量监督费取消,质监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能和性质更加明确 6 6、信息技术得到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实现了质量监督基本信息共享信息技术得到高度重视并广泛应用,实现了质量监督基本信息共享 2021/2/2813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1 1、沿用多年的、沿用多年的““三到位三到位””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2 2、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质量监督费已经取消2 2年多,仍有部分监督机构机构编制和经费没有彻底解决,给监督工作年多,仍有部分监督机构机构编制和经费没有彻底解决,给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2021/2/2814 3 3、受自身的委托执法性质、违规罚款额度过大,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受自身的委托执法性质、违规罚款额度过大,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行为重实体轻行为””的监督习惯等的监督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多种因素影响,监督机构以行政执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 4 4、监督检测工作受到不应有削弱。

      监督检测工作受到不应有削弱 5 5、监督执法人员的角色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监督执法人员的角色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2021/2/2815 20102010年年9 9月月1 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 5号),号),20102010年年9 9月月3030日下发通知,废止了日下发通知,废止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这是我国工程这是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转变第四阶段:第四阶段:2021/2/2816 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021/2/2817 2021/2/2818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导则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是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二是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督工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 2021/2/2819 三是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十几年前的做法,三是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具体表现为: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具体表现为: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对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花大力气,对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对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花大力气,对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不多等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不多等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

      四是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人均监督面积已从四是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人均监督面积已从9090年代初年代初的的3 3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存在队伍素质良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存在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监督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的基层监督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有的监督人员业莠不齐的现象:有的监督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的基层监督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有的监督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也有少数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务水平较低,也有少数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 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属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质量监督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属性,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性,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2021/2/2820 5号部令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既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作了比较系统、科学的规定,提出了要求2021/2/2821 5 5号部令有以下特点:号部令有以下特点: 1 1、明确监督机构性质明确监督机构性质 2 2、对质量监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将监督方式改为以抽查为主对质量监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将监督方式改为以抽查为主 3 3、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明确了质量监督的内容和程序 4 4、明确了质量监督行为违规承担责任的性质明确了质量监督行为违规承担责任的性质 部令颁布的实质意义是对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具体落实,是工程质量监督彻底转向依法行政的动部令颁布的实质意义是对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具体落实,是工程质量监督彻底转向依法行政的动员令2021/2/2822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2021/2/2823 解读: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章的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国际惯例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同样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本文的工程质量监督不同于工程监理的监督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2021/2/2824 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提供的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属于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而本文的工程质量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监督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不是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其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同于监理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

      长期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费用来源并非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这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遭到质疑2009年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被调整为全额拨款,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一2021/2/2825  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了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长期以来,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费用来源并非是国家财政全额拨款,这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遭到质疑2009年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被调整为全额拨款,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 2021/2/2826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2021/2/2827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即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为各类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其他如军事、水利工程等,以及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2021/2/2828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2021/2/2829 解读: 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和实施具体工作的主体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部门具体的工作可以由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实施,也可以由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委托所属机构实施,但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保证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2021/2/2830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2021/2/2831 •本条是对有关概念的界定所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建筑法)、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分章明确解读:2021/2/2832 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 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2021/2/2833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适应行政执法的特点和要求,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以抽查、抽测为主抽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在所监督工程中抽查某一个或几个工程,二是对一个具体工程抽查某一项或几项内容  对工程的抽查,是指在一定时间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巡视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通过随机抽查工程,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一是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二是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监督效率 2021/2/2834   对内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代替企业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参建各方的职责,监督人员不可能对工程的各个方面全面检查,只能通过抽查部分环节,发现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以督促其自觉履行质量责任。

        实践中,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对带有普遍性和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要加大抽查力度2021/2/2835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2021/2/2836 解读:本条规定了实施质量监督的程序关于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不是说明只监督办理过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对于没有办理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只要是在监管区域内,照样监督,因为质量监督是一种执法活动,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不应存在执法盲区建设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一种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违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质量监督机构绝不能放任、纵容这种行为。

      2021/2/2837 关于竣工验收的监督在规定以抽查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还要求对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到位监督,重点监督验收程序及组织实施情况,并抽查有关质量验收资料,这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监督有关单位在重要环节的质量行为是必不可少的监督形式,主要是为了督促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同时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弥补抽查方式的不足因此,监督工作应当将监督抽查与竣工验收监督结合起来,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各方质量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抽查的同时,认真做好竣工验收监督工作2021/2/2838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2021/2/2839 解读:本条规定了我国建筑物将设置永久性标牌,这是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需要政协委员曾宪云曾经说过,目前省内有针对建筑工程建成验收时的标准与政策,但缺乏对各种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终身追究的制度他建议省内立法机构率先全国立法,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永远在建筑商们的头上悬一把利剑,让他们时刻把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2021/2/2840 第八条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本条照搬了条例的要求,赋予了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的权利解读:2021/2/2841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2021/2/2842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将承担起建立工程信用档案的职责,这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需要,也是强化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为掌握、判断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信誉提供第一手资料,是实施抽查和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对重大问题实行信息公开,是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的重要手段,能够充分体现、有效保证抽查的效果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约束作用 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三2021/2/2843 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1/2/2844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施行,其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建立,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领域的体现与发展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便于社会公众的了解行业信息,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加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全面提高建筑业的工程质量2021/2/2845 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的问题,不是全部问题,而是涉及:1.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问题;2.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的问题主体结构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体系,它和地基基础一起共同构成的建设工程完整的结构系统,是建设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础,是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稳定、可靠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功能包括三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本身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有效地协调工作,承受主体结构部件本身相互传递的荷载,发挥主体框架支撑功能;二是附着于其体系表面的所有维护结构、装饰面层、相关设备重量及其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活荷载、以及在设计规范限定范围内的相关风载、尘载、雪载、地震荷载等自然力通过主体结构体系有效地承担,使建设工程能正常发挥各部分的使用功能;三是与地基基础可靠地联系,将其自身荷载和承受荷载系统地、有效地、稳定地传递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并能与地基基础结构形成协调工作的整体结构体系,和谐地工作以共同维护建设工程整体安全和使用安全。

      2021/2/2846 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作用是和主体结构本身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的,和其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密不可分就其整体而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作用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结构质量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是建设工程功能分区的骨架,是各类活动空间分割的基础,是维护建设工程空间稳定性的支撑体系,其空间体系为生产、生活活动规定了应有的范围,人们生产、生活在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息息相关,其质量本身从根本上提供了建设工程上部结构体系的承载和传递的基本功能需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是以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证为基础的,它是建设工程安全保证的前提2021/2/2847 其次,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是实现维护结构、装饰面层及设备、设施安装工程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上部空间任何一部分使用功能实现的基础,是和与它四周相联的主体结构部分的结构支撑体系的接载、承载、传载功能的发挥紧密相联的,任何一个空间不论其形状如何、尺寸大小、空间高低,其组成的空间表面附着物事实上形成了该空间必有的静荷载,空间的占用和使用又不可避免会受到设备、设施荷载的作用,以及在其范围发挥功能时的使用者的活动所产生的活荷载,还会受到各种自然力的作用和影响,在这些荷载的作用下,要维持其空间位置的相对稳定性和固定的形状尺寸,使其在设计规定的有效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就离不开与其相联的直接支撑体系的必要承载能力,满足这样能力的需要,就是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维护结构、装饰面层及设备设施安装是基于建设主体结构工程之上的附着物,他们有着各自的质量要求,主体结构工程形成他们的支撑基层,他们的质量实现和质量基础离不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保证。

      2021/2/2848  再者,主体结构设计质量是工程设计安全和经济性的关键,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是结构选型、体系布置、受力分析、材料选择、强度、刚度、稳定性计算的过程,是决定主体结构承载能力的技术规划过程,有效实现主体结构质量,需要进行主体结构设计优化,就是对这些因素的系统协调与优化,这是实现建设工程设计安全和经济的重要手段总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好坏对于建设工程主体质量的成败、建设工程经济性、建设工程使用安全都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决定着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而且是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保证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信息的及时披露,有助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这是本《规定》的亮点之四2021/2/2849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2021/2/2850 解读:这是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责任的规定随着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和责任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工程质量监督责任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部令第十一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如何看待监督责任,一方面,要把监督责任与企业的主体责任区分开来,工程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而政府的质量监督则是对监督行为负责任不能认为只要出了质量问题,监督人员就必须承担责任2021/2/2851 另一方面,监督责任作为一种政府监管责任,如果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就必然要被追责对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实践中,还存在监督责任的界定问题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不应该做的事情乱作为,都会带来责任风险因此,为建立完善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首先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要越位,做到尽职尽责2021/2/2852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021/2/2853 解读:本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具备的人员条件、场所及设备配置条件、制度和信息化条件规定要求,监督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75%以上,这是建设专业化监督队伍的要求;其他非专业人员必须控制在25%以内,这是人员编制方面的基本要求监督工作的场所和设备配置的要求,保证了监督工作的持续性和监督质量,使监督不流于形式制度是保障,没有健全的制度,就不会有监督工作的更好开展2021/2/2854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解读:本条从专业、学历、从业经验、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组织能力方面规定了规定了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021/2/2855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这是一项创新的规定,即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工程量大、技术难度高,比如地铁工程专业性很强,监督机构很难在短期内具备足够的监督能力,这条规定就为我们聘请专业人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    解读:2021/2/2856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2021/2/2857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2/2858 2021/2/2859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共6条,主要阐明《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确立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并对关键术语进行释义,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1/2/2860  第二条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2021/2/2861 第四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2021/2/2862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2021/2/2863 第五条第五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2021/2/2864 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八)接受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2021/2/2865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质量形势分析 分析对象:质量统计分析是质量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要建立完善质量统计分析制度,优化质量状况统计指标,通过对日常监管信息、质量投诉信息、执法检查信息等科学分析,研究工程质量发展态势,指导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决策提供依据。

       报告内容:每季度或半年统计、分析有关质量信息,研究和编制当地的工程质量形势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质量基本情况、质量水平评价、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质量事故和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措施和建议等 主要作用: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本地质量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薄弱环节,提高监控力度,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及时形成阶段性的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加强对质量指标变化规律的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升建设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并通过会议或网站予以发布,达到对质量事故的超前防范和对本地工程质量状况全面掌控的作用(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2021/2/2866 第八条第八条 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5、其它文件2021/2/2867 (二)组成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三名或三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2021/2/2868 (三)制定监督计划1.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循差别化监督管理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2.监督计划内容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内容;对工程资料的抽查内容,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内容;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3.有关负责人应对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计划得到有效实施2021/2/2869 (四)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监督记录2021/2/2870 1.建设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情况;(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5)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情况;(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021/2/2871 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3)参加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5)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2021/2/2872 3.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执行情况;(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6)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2021/2/2873 4.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3)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验收情况;(4)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9)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 2021/2/2874 5.质量检测单位(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5)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情况;(6)其它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2021/2/2875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监督记录:1.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作业面的施工质量。

      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实体质量的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测 2.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 2021/2/2876 3.突出抽查施工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关于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①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②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③通过实体追溯行为对确定的部位进行检查,不是简单的对具体部位的详细检查,是为了通过对某一具体部位的检查,了解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执行条文情况,从而达到掌握工程质量整体控制情况(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 2021/2/2877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2021/2/2878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5.抽查施工资料;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2021/2/2879 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中未执行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5)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2021/2/2880 (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

      2021/2/2881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5.工程资料抽查情况;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各责任主体违规违章行为的整改处理情况;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2021/2/288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定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检查( (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u监督报告是重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监督报告应客观公正,客观描述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应特别监督报告是重要的工程质量监督文件,监督报告应客观公正,客观描述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应特别注意不要夸大,着重点应放在抽查哪些内容,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整改,整改是否完成。

      监督结论注意不要夸大,着重点应放在抽查哪些内容,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整改,整改是否完成监督结论不要出现对参建各方履行各自质量职责的评价,对本工程质量受控状态的评价,对单位工程质量的不要出现对参建各方履行各自质量职责的评价,对本工程质量受控状态的评价,对单位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状况,建筑物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状况总体评价,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状况,建筑物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状况2021/2/2883 (九)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收集工程质量监督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案、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移交,其保管期限均为长期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2021/2/2884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4.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5.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6.工程质量抽测记录;7.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记录;8.工程资料抽查记录;9.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抽查记录;10.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11.问题的整改回复单;12.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13.工程复工通知书;14.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15.工程质量申请行政处罚报告;1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7.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9.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案、图片、声像资料等。

      2021/2/2885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三)发现违规违章行为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局部停工;(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或建议行政处罚 2021/2/2886 第十条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应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进行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网站,配置服务器、计算机工作站、内部局域网、硬件防火墙、国际互联网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性软件资源(二)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满足监督机构、人员的内部管理需要(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2021/2/2887 (四)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信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电子报表。

      (五)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布: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2.对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2021/2/2888 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换证,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换证、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2021/2/2889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文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2021/2/2890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制:(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构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考核;(二)县级监督机构由所在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要求对其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

      2021/2/2891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市级监督机构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2021/2/2892 (三)社会评议情况: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其做出社会评价意见;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50人,县(市)不少于30人(四)内业管理情况: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大事故处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5.投诉的受理、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及档案保存2021/2/2893 (五)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六)机构设施情况:1.办公场所;2.信息化建设;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2021/2/2894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单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不合格以及考核基本合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单位,省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当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 2021/2/289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未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三)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五)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60%的 2021/2/2896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机构现场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三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2021/2/2897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及质量管理意识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以上;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021/2/2898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5.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一)(二)条款中1条件限制 2021/2/2899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一)(二)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并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二)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四)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2021/2/2810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岗位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资格初审由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情况;(二)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职业道德和规范监督执法情况;(三)监督人员的岗位履责情况:主要抽查监督人员的监督记录、工作记录及所监管工程的实体质量、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质量文件、资料等。

      2021/2/28101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经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2021/2/28102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责任监督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重组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1/2/28103 第五章第五章 其其 它它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2/28104                                            第三章第三章 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规避渎职和质量监管责任风险分析 2021/2/2810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工作失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渎职罪,适用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工作失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渎职罪,适用法律是律是《《刑法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第九章渎职罪第397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尽管不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条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尽管不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会追究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但在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面临的渎职风险还是非常巨大的,如何不会追究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但在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面临的渎职风险还是非常巨大的,如何认识和回避这样的风险,是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之一认识和回避这样的风险,是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之一2021/2/28106 一、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一、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2021/2/28107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021/2/2810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021/2/28109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2021/2/28110 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相关知识二、相关知识二、相关知识二、相关知识2021/2/28111 渎职罪犯罪主体的适用渎职罪犯罪主体的适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行使了政府职能,担负着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履行法律相应的职责,并依据此职权具有了特定的身份,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属于广义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

      《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2021/2/28112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与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一般就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形式 2021/2/28113 玩忽职守罪与工程质量监督玩忽职守罪与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玩忽职守罪,这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2、工程质量监督有着行政执法的权力,承担着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也承担了监管渎职的法律风险应该说承担这项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在工程质量抽查、抽测、监督验收和执法中纠正质量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法律赋予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权力,同时也需要其承担法律义务,这是立法精神的体现。

      2021/2/28114 三三、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9·13武汉建筑工地电梯坠落事故武汉建筑工地电梯坠落事故Ø2012年9月13日13时10分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以下简称“东湖景园”)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建筑施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东湖景园项目位于东湖风景区东湖村,分为A、B、C三个区,2011年5月18日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C区地块(60亩)为东湖村集体土地,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Ø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凡等28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2021/2/28115 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时,事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第66和67节标准节连接处的4个连接螺栓只有左侧两个螺栓有效连接,而右侧(受力边)两个螺栓的螺母脱落,无法受力在此工况下,事故升降机左侧吊笼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承载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

      经调查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2021/2/28116 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混乱,将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使用非公司人员吴秋炎的资格证书,并在投标时将吴秋炎作为东湖景园项目经理,但未安排吴秋炎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管理活动;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17 东湖景园C区施工项目部,系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党委书记易少啟以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组织成立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现场负责人易少锋及大部分安全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施工,且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混乱,并存在非法转包;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申报和验收,并擅自使用;联系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施工升降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制止管控不力;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东湖景园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2021/2/28118 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C7-1楼施工升降机的设备产权及安装、维护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意识薄弱;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施工升降机加节和附着安装不规范,安装、维护记录不全不实;安排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的员工杜三武负责施工升降机维修保养;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施工升降机加节进行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维护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19 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东湖村委会委托的东湖景园建设管理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资质,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开工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和放、验红线,擅自要求施工方以前期勘测的三个测量控制点作为依据,进行放线施工;在《建筑规划方案》之外违规多建一栋两单元住宅用房;在施工过程中违规组织虚假招投标活动。

      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与项目管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湖景园项目管理部只注重工程进度,忽视安全管理,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加节验收和使用管理;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0 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东湖景园C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分公司、监理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分公司管理、指导不到位,未督促分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东湖景园《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审查不到位;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公司人员曾雯的资格证书,在投标时将曾雯作为东湖景园项目总监,但未安排曾雯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和监理活动东湖景园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总监代表)丁炎明和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在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未取得《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进场监理;未依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督促相关单位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加节验收和使用管理,自己也未参加验收;未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项目施工和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

      2021/2/28121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委会作为东湖景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选择无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文件精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2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组织领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该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指定洪山区建筑管理站为东湖景园建设安全监管单位,后续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东湖景园违法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3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作为全市建设安全监管主管机构,对洪山区建筑管理站业务指导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制止东湖景园违法施工行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4 武汉市洪山区建筑管理站及下属和平分站作为东湖景园建设安全监管单位,在该项目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能有效制止违法施工,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

      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大检查的工作贯彻执行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致使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排查整改,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5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市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在接到东湖景园违法施工举报后,没有严格执法;该局查违处处长林良根到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后,于2011年11月25日主持召开市查违办月度绩效考核例会,将非市重点工程的东湖景园当作市重点工程,同意了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查违办提供的《会议纪要》对该项目作出“暂缓拆除,并督促其补办、完善相关手续”的意见,之后没有进一步检查督办是否停工补办相关手续,使得该项目得以继续违法施工,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6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局作为该风景区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执法部门,在接到东湖景园违法施工举报后,虽然对该项目下达了《违法通知书》、《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但没有严格执行,在按照该风景区管委会有关领导“争取变通解决办法”的要求,争取到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对该项目同意“暂缓拆除”后,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停工补办相关手续,使得该项目得以继续违法施工,造成严重后果。

      2021/2/28127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作为该风景区管委会派出的,负责东湖村在内有关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正确领导东湖景园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为武汉市政府派出的,负责该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机构,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领导东湖景园参建各方和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2021/2/28128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28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及主要负责人、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及主要负责人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城乡工作办事处向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对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从严作出处理;责成省安监局依法依规对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博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万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村委会给予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责成武汉市政府对违规多建的一栋东湖景园住宅楼予以没收。

      2021/2/28129 造成19人遇难的湖北省武汉市“9·13”施工电梯坠落事故的7名责任人,司法机关已查明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日前被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7名责任人包括王君、易少锋、易金堂、肖锦全、丁炎明、魏劲松、杜三武,分属开发商、监理公司、施工方人员和施工电梯安全员等2021/2/28130 公诉机关: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住镇坪县城关镇2010年7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泽国,陕西省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坪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泽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例二: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案例二:王某某玩忽职守罪一案当事人当事人:   法官法官:   文号文号: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法院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法院2021/2/28131 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此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为安康市金城监理公司,金城监理公司指派工程师潘××为信用联社综合楼项目监理工作。

      被告人王某某未向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指派土建、安装、安全监督人员2010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同县质监站工作人员对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向施工单位安康宏远建筑公司发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指出,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施工层防护不到位,部分临边防护不到位;首层外架防护不到位限期于2010年6月9日之前整改完成2021/2/28132 但是自2010年6月9日至6月20日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致使安全隐患依然存在2010年6月20日10时20分,县信用联社综合楼施工人员黄××在北楼五楼外西南角对外墙砖进行勾缝抹灰时,踩破跳板坠入楼下,致其当场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在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2/28133 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工作中已按照职责下发整改通知书,但施工单位一直未书面回复报告,我们也给施工单位打了联系过,施工单位表示过节不开工;因为要过端午节,我们打算假期后再去督促落实整改。

      被告人已履职,发生事故只是工作没做到位,不应视为犯罪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项目的总监,潘××不存在违规综上,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2021/2/28134 经审理查明: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此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为安康市金城监理公司,金城监理公司指派工程师潘××为信用联社综合楼项目监理工作潘××同时担任了镇坪县柿子树坪二期工程、镇坪县农贸市场工程的监理工作被告人王某某未向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指派土建、安装、安全监督人员2010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同县质监站工作人员对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向施工单位安康宏远建筑公司发出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指出,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①施工层防护不到位,部分临边防护不到位;②工程首层外架防护不到位限期于2010年6月9日之前整改完成2021/2/28135 在2010年6月9日至6月20日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施工单位也未就整改情况进行书面作出回复报告,事故发生后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2010年6月20日10时20分,县信用联社综合楼施工人员黄××在北楼五楼外西南角对外墙砖进行勾缝抹灰时,踩破跳板坠入楼下当场死亡镇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在对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21/2/2813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曾××证实:2010年6月20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同我们一起沟缝的工人黄××在做活时从信用社综合楼五楼掉下去死了施工地点没有防护网2、证人龚××证实:6月7日质监站检查后指出一是外墙防护不到位,包括出事的那个部位,要求安装防护网二是工程首层外架防护不到位向我们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单,要求于2010年6月9日前整改完成防护网原来有,由于地方狭窄不好操作就拆除了端午节前王某某到联社综合楼施工场地查看整改措施的落实,当时由我陪同到联社综合楼附属楼西南角五层外墙部位查看了我们安全措施的落实。

      王某某看到这个部位的安全支架太窄也没有防护网,就提出说,这个部位的支架能伸宽的尽量伸宽,防护网要挂起来当时没有发书面的通知2021/2/28137 3、证人丁××证实:2010年6月7日,我与王某某站长、董××三人对信用社综合楼检查时,发现一施工层硬防护不到位,也未铺挂小孔安全网;二首层外架防护不到位并下达了安全整改通知单另外我还记了监督日记之后我就没有去过工地因为要检查的工地很多,加之周末、端午节放假,所以没来得及督催整改就出事了4、证人董××证实:2010年6月7日,我与王某某站长、丁××三人对信用社综合楼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外架搭设不规范,没有防护网我们提出了安全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但施工单位没有回复报告,我们也没去了解整改情况事故发生后,我到现场看到还是跟我们原来检查时一样,仍存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2021/2/28138 5、证人潘××证实:我受建设单位委托,担任信用社综合楼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在柿子树坪二期工程担任监理2010年6月7日,质监站的王某某、丁××来检查,提出了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施工单位做了加固、安装了防护网,要求工人高空作业要系安全带。

      是否作出回复报告,我不知道王某某提出过我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工程的监理,我解释说一个工程马上就要结束,另一工程才开始王某某也就没有发纠正通知书6、证人向××证实:2010年6月7日县质监站下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我没见到,也没听龚××说过哪里存在安全问题2021/2/28139 7、2010年6月7日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单载明:安康宏远建筑公司:经检查,你单位施工的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存在以下施工安全问题施工层硬防护不到位,部分临边防护不到位;施工首层外架硬防护不到位以上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限于2010年6月9日之前整改完成8、质监站工程监督分工明细表证实: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项目工程未指派土建监督员、安装监督员、安全监督员9、安康金城公司派遣书证实:2010年4月1日安康金城公司派遣潘××为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项目监理工程师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项目委托监理合同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2021/2/28140 11、安康金城公司任命书证实:2010年5月4日潘××为镇坪县柿子树坪住宅楼二期工程土建监理。

      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镇坪县柿子树坪住宅楼二期工程监理合同时间为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13、证人谢××证实:镇坪县柿子树坪农贸市场工程的监理是潘××、金××二人1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镇坪县柿子树坪农贸市场工程监理合同时间为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1日15、镇坪县城乡建设局证明、局委会记录证实:王某某于2007年3月22日起负责质监站工作16、资格证书证实:潘××2007年1日担任监理员岗位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一组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死亡一人的事实2021/2/28141 18、身份证证实:王某某生于1964年2月17日19、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前任局长在局务会上确定我在质监站负责的6月7日我们给信用联社综合楼施工工地发出了整改通知单,限定三日内整改完毕之后我曾遇到龚××,我问他施工工地整改的怎么样,龚××说:“整改了,放端午节也没有开工”因为是端午节和星期天的假期,我们准备在星期一对整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结果没来得及,在星期天就出事了出事的现场是施工方管理不到位,我们检查时,他们都防护到位,我们一走,他们就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2021/2/2814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镇坪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在对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向工程委派土建员、安装员、安全员,在发现监理人员同时担任多处工程的监理工作时,未及时进行纠正特别是在对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工程存在隐患,只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且在整改通知书限定的整改期限逾期后,未到施工现场实地查验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致使该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未排除的情况下继续施工,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镇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2021/2/28143 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已按职责进行了履职,发生事故是施工单位未及时纠正造成的,被告人并没有玩忽职守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本院认为,完全正确的履职,不仅限于发现安全隐患,更重要的是督促施工单位排除已发现的安全隐患,避免不安全的事故发生而本案中的伤亡事故正是由于被告人在督促整改环节履职不到位所致其辩护无罪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但事故的发生也有其它原因,其中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未及时消除隐患,有一定的责任,并不能全归责于被告人,本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工人身份,虽在单位负责,但至今未得到主管局的文件任命,不能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待,其主体不适合。

      2021/2/2814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虽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亦未得到相关的文件任命,但其所处的单位性质及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均符合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2021/2/28145 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可以担任三项委托监理,而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镇坪县信用联社综合楼工程监理潘××只是土建监理员,未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故被告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公诉人建议从轻处罚之公诉意见,因本案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刑事处罚。

      2021/2/28146 案例案例3 某县中学教学大楼于某县中学教学大楼于19971997年开工建设,该县质量监督站派遣该站副站长李某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年开工建设,该县质量监督站派遣该站副站长李某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李某本人也接受了该站的派遣并履行了监督工作工程于监督工作,李某本人也接受了该站的派遣并履行了监督工作工程于19981998年年4 4月月1010日竣工,建设、施日竣工,建设、施工、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李某代表工程质监站在验收证工、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李某代表工程质监站在验收证书上签了字,后工程一直正常使用书上签了字,后工程一直正常使用20052005年年底该中学在对校舍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时,发现教学楼年年底该中学在对校舍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时,发现教学楼2 2~~3 3楼楼梯大梁处有明显裂痕,出现了严重的结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学生不能在教室上课楼楼梯大梁处有明显裂痕,出现了严重的结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学生不能在教室上课20062006年年经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该教学楼因混凝土强度极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混经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该教学楼因混凝土强度极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混凝土梁体开裂严重,且大都位于梁端,被评定为建筑安全凝土梁体开裂严重,且大都位于梁端,被评定为建筑安全C C级,属局部危房。

      级,属局部危房2021/2/28147  质量鉴定结果分析确认: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水泥含量明显偏低,混凝土浇捣不密实,蜂窝、麻质量鉴定结果分析确认: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水泥含量明显偏低,混凝土浇捣不密实,蜂窝、麻面、狗洞现象普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施工质量差是造成框架部分结构发生破坏的主要原因应面、狗洞现象普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施工质量差是造成框架部分结构发生破坏的主要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承重结构梁、柱及楼梯进行全面加固,加固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后该校聘请立即停止使用,对承重结构梁、柱及楼梯进行全面加固,加固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后该校聘请了具有专门加固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加固,该事故支出总费用为了具有专门加固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加固,该事故支出总费用为7070..1 1万元万元( (其中加固费其中加固费5656万元,万元,鉴定费鉴定费1010万元,租房费万元,租房费2 2万元,加固水电费万元,加固水电费2 2..5 5万元,监理费万元,监理费0 0..4 4万元,其它万元,其它0 0..2 2万元万元) ),加固期间,加固期间18001800名学生在校外租房上课达半年之久名学生在校外租房上课达半年之久( (经济损失尚未计算经济损失尚未计算) )。

      2021/2/28148 在办案人员对监督人员李某的询问过程中,李某认为:在办案人员对监督人员李某的询问过程中,李某认为: 1、该工程质量出问题主要是混凝土不合格,应由施工方等参建单位负责,使用方超负荷使用也有、该工程质量出问题主要是混凝土不合格,应由施工方等参建单位负责,使用方超负荷使用也有影响,质量问题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施工中的养护问题是施工方负责,自己没有过错;影响,质量问题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施工中的养护问题是施工方负责,自己没有过错; 2、没有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自己怎么做,自己单位又没有检测设备,工程是由签合格的人负责没有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自己怎么做,自己单位又没有检测设备,工程是由签合格的人负责 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发生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必有监管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必有监管责任”和和“监管部门有权力和义务避免质量事故发监管部门有权力和义务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生”的逻辑使得监督人员的意见难以被采信,案件的调查向不利于监督人员的方向发展的逻辑使得监督人员的意见难以被采信,案件的调查向不利于监督人员的方向发展。

      2021/2/28149 在案件的调查和辩论中,关于监督是否履行了监管责任,监督中的过失是否在案件的调查和辩论中,关于监督是否履行了监管责任,监督中的过失是否“致使致使”了事故发生成了事故发生成为焦点,监督档案中的文字记录成为主要证据监督档案中历次抽查记录既成为监督人员履行监督为焦点,监督档案中的文字记录成为主要证据监督档案中历次抽查记录既成为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责任的依据,也成为检察机关认为未能按法规履责的依据关于质量监督究竟应该如何履责,相关责任的依据,也成为检察机关认为未能按法规履责的依据关于质量监督究竟应该如何履责,相关法规成为办案依据法规成为办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自2000年年1月月30日起施行,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日起施行,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的主体不再是质监机构,在这之前监督站负责工程验收,因此,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以体不再是质监机构,在这之前监督站负责工程验收,因此,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以《《建设工程质量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理条例》》作为裁定质量监督应履行责任的主要依据但按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检察院仍然认为该作为裁定质量监督应履行责任的主要依据。

      但按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检察院仍然认为该案不适用案不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2/28150 20062006年年8 8月月1010日,被告人李某以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日,被告人李某以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检察人员经过多次的调查取证,公布了调查结果:检察人员经过多次的调查取证,公布了调查结果: 1 1、李某身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理应代表政府履行好、李某身为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理应代表政府履行好这一监督工作,其主体符合渎职罪的规定这一监督工作,其主体符合渎职罪的规定 2 2、李某在实施工程验收时没有强调混凝土配合比的关、李某在实施工程验收时没有强调混凝土配合比的关键程序,导致此不合格工程顺利通过合格验收,是失职键程序,导致此不合格工程顺利通过合格验收,是失职 3 3、混凝土构件养护不当,李某负有监督之责,而没有、混凝土构件养护不当,李某负有监督之责,而没有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是失察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是失察 4 4、李某没有对现浇混凝土的构件进行强度检查,对原、李某没有对现浇混凝土的构件进行强度检查,对原检测机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合格结论没有进行必要的复核验检测机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合格结论没有进行必要的复核验证,是失责。

      证,是失责 5 5、工程验收主体时,李某认可了混凝土机构质量,是、工程验收主体时,李某认可了混凝土机构质量,是失职 6 6、工程竣工验收时,李某没有及时发现相关竣工资料中、工程竣工验收时,李某没有及时发现相关竣工资料中存有的缺陷,没有发现实体质量留有的隐患,同意了工程竣存有的缺陷,没有发现实体质量留有的隐患,同意了工程竣工,是渎职工,是渎职 2021/2/28151 三、对案例的分析 (一)从案例看工程质量监督的渎职风险(一)从案例看工程质量监督的渎职风险 不可否认,工程质量监督存有瑕疵甚至过失,但这些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关系,监督人不可否认,工程质量监督存有瑕疵甚至过失,但这些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关系,监督人员并没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和整改的任何一项过程,并非直接责任者而且该事故造成的后果员并没有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和整改的任何一项过程,并非直接责任者而且该事故造成的后果仅仅是加固,损失几十万元,用玩忽职守这样的渎职罪来追究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作出了处有仅仅是加固,损失几十万元,用玩忽职守这样的渎职罪来追究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作出了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审判,这更加反应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渎职风险。

      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审判,这更加反应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渎职风险 2021/2/28152  (二)(二)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中的渎职问题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中的渎职问题 1、、 2000年实施的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尽管不再参与工程具体的验收,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尽管不再参与工程具体的验收,但其监管责任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但其监管责任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2、、2003年年8月月5日建设部颁布了日建设部颁布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质量监督需要完成许多规定,质量监督需要完成许多规定“动作动作”,工程质量监督渎职风险凸显工程质量监督渎职风险凸显 3、、2010年年9月月1日住建部又颁布了日住建部又颁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住建部5号令号令),废止了旧的,废止了旧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新的管理规定更加侧重于宏观管理,但质量监管责,新的管理规定更加侧重于宏观管理,但质量监管责任还是明确的。

      任还是明确的2021/2/28153  (三)质量事故与监督人员渎职罪的联系(三)质量事故与监督人员渎职罪的联系 1、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工程质量监督要做到滴水不漏、经得起推敲和质疑,是一项、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工程质量监督要做到滴水不漏、经得起推敲和质疑,是一项“不可能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完成的任务”,, 2、客观上工程事故的发生和质量监督或多或少存有间接的联系,不仅仅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客观上工程事故的发生和质量监督或多或少存有间接的联系,不仅仅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也会牵扯到质量问题在追究渎职责任时,监督员难以推却全部责任此逻辑带来的结果将是:所也会牵扯到质量问题在追究渎职责任时,监督员难以推却全部责任此逻辑带来的结果将是:所有的质量事故调查,都会发现质量监督人员或多或少的瑕疵,质量监督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质量事故调查,都会发现质量监督人员或多或少的瑕疵,质量监督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尽可能将自己的工作作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自己的责任降到最低。

      尽可能将自己的工作做得严谨和完美,避免自己的渎职责任做得严谨和完美,避免自己的渎职责任2021/2/28154 四、如何回避渎职和质量责任监管风险四、如何回避渎职和质量责任监管风险  (一)质量监督过程必须严谨 1、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作为依据,执法有据可依 2、以书面文件记录工作过程,质量责任可追溯 3、监督过程闭合,必须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整改通知和整改回复相互对应 4、抽查时对行为和实体质量的书面记录;准确,不越俎代庖 5、对建设、监理、施工的回复的真实性有必要进行考证 2021/2/28155  (二)监督档案可追溯质量监管责任(二)监督档案可追溯质量监管责任 1、监督档案是质量监督的书面过程文件,是追溯质量监管责任的主要证物务必记录每一次质量监督过程,并将抽查、抽测、实体、资料检查情况准确记录对检查时间、检查部位、质量情况进行客观记录,不以偏概全,抽查的哪个部位就记录哪个部位的情况,没有抽查的不要主观评价 2、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要完整,能够证明监督过程的,涉及监督责任追究的一定要归档,每一次监督整改意见都必须与整改回复相对应。

      3、监督报告也是监督档案的结果性文件,更应当经得起责任追究2021/2/28156 (三)监督合法,执法行为有法可依(三)监督合法,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 住建部5号令是当前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其中规定质量监督过程必须包含的抽查、抽测,必须对工程行为、资料、实体进行的必要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这些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有着明显的过失,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1/2/28157 (四)不越权不侵权,减少滥用职权罪的风险(四)不越权不侵权,减少滥用职权罪的风险 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不越权不侵权也很重要应该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权限范围的工作,监督人员不要干涉既然监督机构不是参建单位,就不能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行为从材料选用、工程分包、工艺选择、实施验收,不该监督人员参与的就绝不越雷池一步,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监督机构不能核验工程质量等级,不能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作为行政执法,只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执法范围才是合法的,超越了权限,不仅仅是侵权,而且会带来更多的责任滥用职权罪也是一项渎职罪责,监督机构更多地参与工程实施,就更多地承担了责任,不仅面临玩忽职守的风险,还面临滥用职权的风险。

      2021/2/28158 (五)突出行为监督,落实质量责任(五)突出行为监督,落实质量责任 质量行为作为最外在的工程质量内容,在责任追溯时经常成为重点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意义就是为了让参建单位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 参建单位履行了质量责任,不仅能够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而且能够在发生质量事故后辨别和确认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质量行为的监督是回避渎职风险的重要内容2021/2/28159 渎职是一把悬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上方的利剑,客观上能够鞭策质监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地开渎职是一把悬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上方的利剑,客观上能够鞭策质监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了解自己承担的法律展行政执法,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了解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尽可能回避渎职风险增强工作的严谨性,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责任,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尽可能回避渎职风险增强工作的严谨性,落实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形成完整的、责任可追溯的监督档案,通过抽查、抽测了解工程真实的质量情况。

      一方面尽力避免形成完整的、责任可追溯的监督档案,通过抽查、抽测了解工程真实的质量情况一方面尽力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尽力避免发生事故后自己承担渎职责任质量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尽力避免发生事故后自己承担渎职责任2021/2/28160 结束语  监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履责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履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杜绝“不作为”,既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又不能“越俎代庖”,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不要代替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职责2021/2/28161 谢谢大家!￿￿￿￿￿￿￿￿￿结结 语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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