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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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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 文档编号:559456030
  • 上传时间:20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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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WSC-1003800015133404-2014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2016年1月20日发布目 录前 言 III一、适用范围 1二、审批基础 1(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二)受理范围 1(三)办理依据 1(四)实施机关 3(五)审批人员 3(六)审批条件 31.新办 32.补办 4(七)申请材料 5(八)审批时限 5(九)审批收费 6(十)审批证件 6三、审批咨询 6(一)咨询途径 6(二)咨询工作程序 61.窗口咨询 62.咨询 6(三)反馈时限 7四、审批办理 7(一)新办 71.申请 72.受理 93.审查 94.决定 95.证书制作与送达 106.归档 107.决定公开 10(二)补证 101.申请 102.受理 113.审查 124.决定 125.证件制作与送达 126.归档 127.决定公开 12五、审批服务 12(一)基本要求 12(二)进程查询 131.窗口查询 132.查询 13六、监督检查 13(一)投诉举报 141.投诉举报依据 142.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43.投诉举报处理 14附件1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流程图(外部) 16附件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流程图(内部) 17附件3 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18附件4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20附件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 21前 言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昭通市财政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邵明江、陶城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昭通市财政局III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昭通市财政局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审批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事项代码:1003800015133404(二)受理范围根据《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昭通市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昭通市单位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昭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昭通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款,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武警、军队系统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实施机关昭通市财政局。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六)审批条件1.新办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下列1、2项条件之一者予以批准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全科合格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2、2013年9月1日前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予以批准的情形:《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补办(1)予以批准的条件: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州(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作废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不予批准的情形证件因持证人违法、犯罪被依法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七)申请材料表1 会计从业资格证新办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云南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填写真实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3小一寸免冠证件照■原件□复印件2份纸质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5成绩通知单■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表2 会计从业资格证补办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3小一寸免冠证件照■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八)审批时限申请时限: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

      受理时限: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十)审批证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证件样本见附件5)证件有效期6年,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各月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三、审批咨询(一)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咨询两种咨询途径二)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地址: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50号)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咨询 0870-2158811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四、审批办理(一)新办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满足二、(二)条受理范围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全科合格方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2013年9月1日前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累计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云南省行政范围区域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云南省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应按表1执行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2)申请接收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昭通市财政局接收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50号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409办公室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3)登记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应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5)收件凭证受理人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2.受理(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2)受理决定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新做出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将当场予以受理3.审查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昭通市财政局会计科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考后审查符合会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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