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pdf
15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72-01 友邦友邦全佑一生全佑一生“七合一”“七合一”疾病保险疾病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七合一”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对于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本条第三款(1)执行;对于本合同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其给付条件按本条第六款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等待期(释义一)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岁(释义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发病(释义四),并被专科医生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第一类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百分之二十)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第二类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释义七),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四、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全残(释义八),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九)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长期护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72-01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六、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患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而符合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条件,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除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分三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总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将给付第一次癌症康复保险金,第二和第三次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于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确诊日的第二和第三年对应日给付,每次给付金额如下表所示: 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次序 金额 第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25% 第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15% 第三次 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 (2)若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包括因恶性肿瘤而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外; ((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释义十一一));; ((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二)(释义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释义十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释义十四)四)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释义十五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或发生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期阶段保险金和和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4)被保险人主动)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 ((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72-01 ((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七七);); ((9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八八)。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护理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 ((1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施; ((3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责任:责任: ((1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或已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第七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