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天强化班杨帆(女)国际公法讲义x.doc
11页国际公法讲义 12—14分考试特点:1、试题较散,考点较细;2、没有难点,只考知道不知道★包括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一、国际法渊源学习方法:只看讲义不看教材,看完讲义后做题(先做真题),未覆盖到的地方再看教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特点(特征):1.各国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自决原则,(六)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以上即六个强行法,违反既为无效条约)缔约代表要有缔约权(国内法规定何人拥有缔约权)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不允许保留(如联合国宪章、WTO的多边协议)、2、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3、保留违反条约宗旨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三角关系是难点,要搞懂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接受保留国3、条约冲突的解决:(1).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2).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如下图)乙、丙、丁甲、乙、丙先约后约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考试重点,已考3次设定权利——不反对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5、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唯一可能考的内容为善意解释:1. 缔约国只能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2.不得阻挠条约的履行。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定论----------------------------------------------------------------------------------------------------------------------------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这三个制度每年必考)二、国际法 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只放弃一个案件的主权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不能以国家作为被告立案审理(不包括国有企业)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包括明示和默示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不能强制执行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多数国家认同):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分离、分立:协议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非条约继承无约定条约继承:约定国家继承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与领土有关: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财产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随着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土地走)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际法意义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能产生继承的债务必须是国家非恶债 国家债务: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国家非恶债:以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国家恶债:以不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互设使馆或互派领事以互设使馆为标志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独立关税区开放(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大会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下有协议的17个专门机构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程序事项决议通过:9票;非程序事项决议通过:9票+大国一致原则)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凡采取行动或吸纳会员的决议,都是实质性决议其他的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5、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客体范围: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 仅国家对外承担 国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个人)★ 国际责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6、国际 法律责任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分类排除行为不当性违背国际义务行为归因于国家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国际责任的形式(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要能够分析案例)叛乱运动机关可以产生国家责任,但不产生原国家的国家责任,它产生自己新形成的国家责任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情形):A、同意(义务方违法义务是权利国同意的)B、对抗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自卫)否(对抗)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外太空和核污染不免则)D、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构成(领路、领水、领空、领土构成)、各部分的基本制度、领土的主权的取得和限制海洋法(水域和底土):构成、各部分界限和基本法律制度三、国际法上 的空间上覆空间的法律制度:内层空间和外层空间(一)领土国际环保法不损害相邻国的权益允许便利性安排(一)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领土1.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2.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
内河民用航空法领空:领水海洋法详述湖泊内海领海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河流多国河流:对沿岸国所有船舶开放,分段属沿岸国,协议管辖、利用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 通过权,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领土构成多国河流与国际河流:都是一条河流经多国入海,区别在于开放程度不同《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底土:深度到地心《华沙公约》:民事责任制度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现已不适用,(只用于)澄清历史问题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时效性的合法性传统方式 已没有无主地添附:合法(人工和自然)征服:以战争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国际法不承认)非强制(平等)——合法领土取得方式割让强制(不平等)——非法 殖民地独立:合法新方式公民投票:合法(二)海洋法领海基线(我国采用直线计线)1、 海洋水域的划分 ← 176海里 →12海里12海里指海洋水体毗连区领海专属经济区(包括毗连区)内海内海公海188海里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沿海国对外国船)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①扰乱港口安宁、②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③案情重大或④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