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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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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金穗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用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信用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信用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

      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 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 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将信用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重要提示: 1、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均可向我行 申领贷记卡 2、 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主卡、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籍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3、 提供您本人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 将有助于提高您的初始授信额度 4、 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计结息规则则请详见《领 用合同》和《收费标准》,或登录我行网站查询 5、 为确保您的用卡安全,请不要泄露您申请卡片时所填写的 相关信息同时请依法合规使用贷记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客户填写: 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 已持有信用卡_______张最高额度_____________万元 请抄录后签字: “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持卡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必定信誉额度,持卡人可在信誉额度内先消耗后还款的信誉领取工具。

      存在消耗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用,契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用免担保、循环信誉、免息还款期等便当 第二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团体卡和商务卡,其中团体卡分为主卡和隶属卡;按信誉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一般卡;依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信用卡将运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信用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运用信用卡在境内运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运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存在完整民事行为才能,有非法支出的团体可凭自己无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团体卡主卡,还可为别人申领隶属卡,隶属卡无效期限与主卡相反主卡持卡人有权请求登记或止付其隶属卡,隶属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根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需可以非法安排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一切买卖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团体申领信用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署并恪守《金穗信用卡(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 申领人请求后,发卡银行依据申领人的资信情况决议能否同意其请求请求同意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誉额度,并依据持卡人用卡状况及资信情况的变迁对其信誉额度停止调整团体卡信誉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誉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分析信誉额度的3%,无分析信誉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誉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主动生效信用卡无效期满,发卡银行主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持续运用信用卡,需提早一个月告诉发卡银行持卡人运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务、债权联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团体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能够现金或转账形式归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运用按国度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团体外汇治理暂行方法》操持 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根本放款账户以转账形式归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运用应契合外汇治理的相关规则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寄存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越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越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越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效劳限于效劳贸易项下领取,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领取,也不得用于国度法律所制止的合法买卖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买卖外,其他买卖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运用明码停止的买卖,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自己的非法买卖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买卖凭证和各类买卖发生的电子消息记载,均为该项买卖的无效凭证 第十四 条持卡人应在银行请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归还局部存款的,不必领取非现金买卖存款的本钱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形式(还款额满意银行请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归还局部存款)还款,不享用免息还款期便当,持卡人超越发卡银行同意的信誉额度用卡时,也不享用免息还款期便当,均应领取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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