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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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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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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1--要约和要约邀请 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划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咨询旅游线路;第二,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账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了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 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了他开户银行账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账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 分析:(1)《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 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路线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够,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中也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路费、误工费或,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案例2-格式条款 王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八日游“,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缴纳了旅游费用4900元。

      前两天的旅游活动比较顺利,第三天中缅边境一日游,双方就费用负担发身争议在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费100元、书药费12元王先生认为“云南出境书药费”就是“云南出境的书药费”,而“中缅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计划内容,团款应包括“云南出境费”100元,故不应重复交费 地接社解释“云南出境书药费”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出境费”和“书药费”,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纳112元,如果不交的话则不安排他中缅边境一日游的活动王先生对此解释虽不同意,但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项目,还是支付了这笔费用游览结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裁定旅行社退还100元问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将如何裁决?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团款不包含的服务内容“云南出境书药费”在语义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本意是“出境费”和“书药费”,旅游者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意思是“出境的书药费”按照法律规定,在对此条的理解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释。

      因此,应当裁决旅行社退还多收的100元费用 案例3-格式条款2000年10月8日,肖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以下简称彩扩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肖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肖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肖某等等再来后来肖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彩扩部赔偿损失 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彩扩部辩称:原告肖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 问题: (1)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彩扩部出局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肖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

      因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以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原告肖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时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4-合同法陈某和邓某是好朋友,后陈某到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交由邓某保管和使用半年后陈某在当地工作顺利,不再准备回原地,于是托邓某转卖那辆轿车邓某得信后,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顺意,便有意让弟弟买下此车跑出租但其弟只凑够了6000元。

      邓某想让弟弟贱买此车,于是回电陈某,说车辆发动机有了毛病,恐怕只能以6000元出售 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说可以按此价处理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签订了卖车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个月后,陈某回来,从别的朋友处得知卖车的真相,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轿车,邓某的弟弟不答应,并说该车已属他的名下,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题:(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邓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邓某与其弟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汽车,是一种明示的授权行为,邓某获得了代理权,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通因此,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汽车,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合同变更某单位有20位职工打算出国旅游,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2月16日为出发日期,每人费用5800元。

      2月16日,旅游者按要求在机场集合,在领队带领下办理出境手续这时,领队突然发现由于外国使馆人员的失误,签证的有效期为2月17日至3月17日,与该旅游团的行程不符,而旅行社未能及时审核,致使该团无法按期出境为此,双方紧急协商,变更了行程 旅行社重新办理出境手续,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动,旅行社为此全额承担了因重新签证、变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旅游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这次旅游活动安排确实存在纰漏,但旅行社进行了积极的补救,并为此付出了较高的代价,最后比较顺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因此不同意再给予赔偿 协商未果,旅游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20位旅游者的全额旅游费116000元及误工费1600元问题:法院将如何裁决?分析:(1)原、被告之间所签定的旅游合同,因被告工作上的失误而无法按期履行,但之后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变更了原定行程,实际上原告也按照变更了的形成完成了旅游活动的内容,以上行为视为对原合同内容变更的认可2)被告在实际当中已经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成了因变更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费用,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额退赔旅游费用116000元于法无据。

      (3)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赔偿缺乏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本着解决双方纠纷的诚意,愿对原告作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做出如下判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3-案件受理费4654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6-不可抗力牛先生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第二天将返回成都,然而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 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下一段的行程之后旅游活动顺利完成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 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问题: (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 分析:(1)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山体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117条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九寨沟、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计划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旅游者在九寨沟滞留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垫支,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 (2)为减少更大的损失,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旅行社的安排处置得当合理本案已经预定了返程火车票,如果顺延,必然要重新购买游船票和火车票,造成较大的损失,旅行社这样的安排是合理的但是,旅游者支付的团款中所含的乐山一地旅游活动的费用,旅行社应该退还旅游者 案例7-旅行社设立 某市的甲、乙两家企业和私营企业主刘某看到旅游业蓬勃发展的趋势,三方经过协商,准备成立一家国际旅行社甲企业投资60万元,乙企业经营场所的土地、房屋作价出资30万元,刘某投资50万元他们还聘请了一个具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为总经理,并从社会上招聘了一名兼职会计 三方将出资情况交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取得了验资报告后,委派刘某持设立申请书、聘用总经理的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M国际旅行社,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没有批准他们设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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