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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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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435079110
  • 上传时间: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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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财税处理一、释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三、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法律上不同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二) 会计核算不同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与一般企业会计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科目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四、合伙企业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设置1、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合伙企业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由投入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记人“合伙人资本”科目。

      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 “合伙人资本”科目除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注: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合伙人损益是一级科目,科目代码根据需要自行编制2、合伙人参加净收益分配提款或视为合伙人工资的提款均记入“合伙人提款”账户,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合伙人提款最终体现为合伙人资本的减少合伙人提款”账户按不同合伙人分设明细账其借方核算合伙人提款的金额,贷方核算期末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的金额3、合伙企业不设置“企业所得税”科目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4、合伙企业不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5、其余会计科目设置同一般企业会计科目设置二)会计核算1、初始投资确认(1)新设投资合伙人出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合伙人所出资本数额与其所占份额,可分三种情况:A、合伙人出资额等于所占资本份额,其会计处理如下:借:有关资产 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合伙人出资额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 经合伙人同意,有时合伙人出资额并不等于所占资本份额,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合伙人所占资本份额,一般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合伙人出资额大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企业经营稳定,获利能力比较强,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多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红利计入原合伙人资本科目下,其会计处理如下:借: 有关资产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合伙人出资小于其所占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认为新入伙合伙人能力较强,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经济效益,原合伙人对于新加入合伙人要求付出较少资本,此种情况其差额视为作为原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红利,冲减原合伙人资本,其会计处理如下:借: 有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B(差额部分)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C(差额部分)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A(2)增加投资增加投资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根据增加出资额与其所占份额进行会计核算,其账务处理同新设投资。

      2、后续计量(1)合伙企业损益结转期末汇总合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转入“合伙人损益”科目,,并将“合伙人损益”账户的净收入或净损失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再转入各合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期末收入大于费用、成本借:合伙人损益贷;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 期末收入小于费用、成本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B 贷:合伙人损益(2)合伙企业净收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期末将其余额结转至“合伙人资本”账户,具体会计分录:借: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 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  贷:库存现金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A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B 贷:合伙人提款-合伙人A 合伙人提款-合伙人B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

      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3、退伙核算合伙人因某种原因不愿或不能继续参加合伙,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进行退伙合伙人退伙通过“合伙人资本”科目进行核算,按其退伙形式主要:对外界出售其合伙份额,将合伙份额出售其他合伙人,由合伙企业退给其应得权益1)对内或者对外出售其合伙份额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出售人)贷: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接收人)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出售人)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2)合伙人退还其应得收益根据退伙金与退伙人资本科目余额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A、退伙金等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 贷:相关资产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B、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合伙人退伙金大于合伙人资本余额,其差额视为其他合伙人对退伙人的红利,同时冲减剩余合伙人的投资款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退伙人) 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剩余合伙人) 贷:相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C、退伙金小于退伙人资本帐余额其差额视为退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红利。

      会计处理时,借: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退伙人) 贷:相关资产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投资款(剩余合伙人)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提款同时结转合伙人资本-合伙人损益科目五、合伙企业增值税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增值税税额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纳税时间同一般企业六、合伙企业印花税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25号)规定合伙企业印花税征缴除出资款不同外,其余征收同一般企业其中,对合伙企业出资款各地把握不同,部分地区认为应该视同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不能以不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作为不交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理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我们认为合伙人出资款不应缴纳印花税,实际操作时可先和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与税务咨询,以此确认是否缴纳印花税七、合伙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一)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并非纳税主体所得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注:合伙企业税务上分税和会计上分红产生差异并不影响会计处理,会计上的分红以利润总额为依据,计入合伙人提成二)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除合伙个人投资者工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根据财税2008年65号相关规定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三)、合伙企业亏损弥补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四)、利润总额的分配原则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五)、纳税申报1、合伙企业投资者为自然人投资者为自然人,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纳税时间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年91号)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实际申报时,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以税务局核定为准2)纳税地点 ① 兴办一个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在其合伙企业经营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应分别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和兴办的企业的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为汇算清缴所在地,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在5年年不得变更如果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3)纳税申报 ①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申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按月(季)预缴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同时扣减投资者费用每3500元/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时须填写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进行纳税调整,具体表格及其填写详见附件。

      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企业须分别向其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年底汇算清缴填写《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C表)》具体表格及其填写详见附件2、合伙企业投资者为法人投资者为法人,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25%的税率(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小微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纳税时间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纳税地点法人投资者以企业经营所在地为所得税缴纳所在地,但不同地区税务局有不同要求:天津税务局要求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在投资合伙企业前应了解当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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