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各部门.doc
542页1南 京 市 政 府 各 部 门责 任 清 单二〇一五年九月2目 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发展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3市绿化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旅游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震局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责任清单一、公共决策与行政指导类事项1、编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以及区域城市化、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低碳城市发展、信息化发展、农业和郊区经济发展、基础产业和综合交通枢纽发展、能源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人口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发展、经济和装备动员、枢纽经济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等各行业专项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指导部门和各区规划编制,审定和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2、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建议,拟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3、根据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目标的组织制定、分解、检查和考评;4、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预警,提出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对策建议;5、牵头制定全市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6、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部署和碳排放权交易协调监管等工作;57、研究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相关政策,解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
统筹配置全市信息化建设资源,协调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智慧南京城市基础设施和应用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8、牵头推进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制定、组织推进、改革创新工作9、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与制度建设,负责制定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全市企业债券申报组织工作;10、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动态,综合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财政、金融及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问题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投资项目投融资方案,组织融资对接活动;11、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目标、投资计划和政策措施以及投资体制改革建议,引导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12、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重大项目管理和推进协调服务;13、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等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咨询以及后评价;14、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利用外资结构优化目标及对策;15、负责全市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负责全市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外贷款项目6资金使用;16、负责全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研究、政策制订及协调推进,牵头全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17、监测分析农业和郊区经济发展,综合协调郊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18、牵头拟订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菜篮子” 工程建设以及外向型农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19、综合分析全市交通运输运行状况,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重大基础产业(设施)项目的建议协调和推进重大基础产业(设施)项目,指导交通运输、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20、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建议,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监测分析能源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参与能源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能源体制改革推进和能源中长期需求预测预警以及拟定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节约政策;21、综合指导全市能源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石油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检查、执法工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并负责项目报批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22、综合协调和平衡全市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分析产业发展趋势,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目标、方向、重点领域以及区域性产业发展功能定位制定重点产业布局方案,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基地各项建设负责拟订老工业区产业转型7升级的思路和政策,牵头开展重点产业功能区(开发区)的规划、新设、扩区和升级等相关工作;23、牵头制定综合性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研究提出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和“互 联网+”等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涉及重大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策划和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工业项目,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装备国产化和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应用;24、统筹安排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25、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26、负责审核转报高技术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27、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下达的服务业工作计划和任务,以及国家和省对口部门下达的经贸流通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建设各项工作;28、负责组织全市和各区的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评估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29、综合分析收入分配运行状况,参与全市居民增收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牵头制定促进民生的重要政策并组织实施和评估;牵头研究和推进全市健康产业发展工作;30、负责拟定全市经济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综合改革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组织开展全市服务业8等专项综合改革工作; 31、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协调指导及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和督查推进、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32、负责牵头推进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33、研究提出社会事业领域改革中的有关体制机制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统筹协调社会事业领域中重大改革问题;指导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34、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政策制定、推进实施以及指导协调工作;35、负责承担城市区域合作的联络协调和合作交流;36、研究拟定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与对口支援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担我市对口支援、宁商协作以及宁淮挂钩合作工作;37、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和装备动员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应的地方性经济、装备动员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经济、装备动员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和实施细则;协调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项目扶持政策的落实;参与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工作,军事需求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对接工作;38、负责拟定针对军事需求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经济和装备动员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转扩产、重要物资储备和动员力量建设方案;拟定经济、装备动员信息化建设方案;组织开展经济、装备动员潜力调查,指导经济和装备动9员中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平战结合项目进行会审,并提出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相关建议;39、完善经济和装备动员体制机制建设,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指导南京市各区经济和装备动员工作;40、研究制定外地驻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建立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承担外地驻宁机构及在宁异地商会设立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本市企业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41、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枢纽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难点问题,协调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和物流项目建设;4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地方法规规章,协调促进产业废弃物(粉煤灰、脱硫石膏等)资源综合利用工作,43、负责推进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区的建设以及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发展领域科技攻关、技术推广示范和宣传工作44、负责对下放权限进行监督、管理二、行政权力类事项(一)行政许可1、企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邀请招标以及不进行招标的批准;105、南京市经济、装备动员中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二)行政处罚6、对各类主体未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或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7、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8、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9、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违反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罚;10、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11、对未完成灰渣分排等设施建设的处罚;12、对未完成用灰计划单位的处罚;13、对具备综合利用粉煤灰条件的项目单位不采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处罚;14、对违反《条例》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处罚;15、对虚报用灰量或者取灰后不利用的处罚;1116、对未按规定缴纳或经催交仍无故拖延专项资金的处罚;17、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18、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19、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20、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处罚;21、对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22、对在承建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处罚;23、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处罚;24、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处罚;25、对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处罚;26、对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12物资的处罚;(三)行政征收27、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征收;(四)行政奖励28、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等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9、对在经济、装备动员工作中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五)行政确认30、粉煤灰品质管理的认定;31、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32、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六)行政强制33、根据国家动员令和《国防动员法》组织实施经济、装备动员;(七)行政给付34、在被征用的经济、装备资源使用完毕后,及时组织返还;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八)其他事项35、核准、备案的货物(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审批;36、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37、企业投资项目备案;38、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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